保险车辆过户也有“讲究”_车辆过户保险怎么过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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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车辆过户也有“讲究”

[案情简介]

1999年4月1日,张某为自己的一辆解放牌汽车投了汽车保险,保期1年。半年后,张某将该车转卖给王某,为图省事,张某未办理汽车过户手续及保险合同过户批改手续。王某当月找到在保险公司工作的朋友叶某,向叶某介绍了买车的情况,求叶某帮助办理保险合同的转让手续。叶某找到保险存根,未请示领导就给王某办了保险证。12月15日,王某行车不慎与另一辆车相撞,致使对方车辆严重损坏。经交警部门裁定,王某开车违章应负全部责任,需赔偿对方损失2万元。王某遂以已办理保险证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则以王某实际上未办保险过户手续为由拒赔;王某又请张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也被保险公司拒绝。

[案例分析]

对于本案的处理,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所办保险证虽然没有办理过户批改手续,不能生效,但是没有办理的原因主要是叶某的疏忽,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和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保险公司应予以王某一定的补偿。另一种意见认为,由于没有办理过户批改手续,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该保险合同转让是无效的,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支持后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1、王某无权申请办理保险过户批改手续。《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十三条规定:“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过户、变更用途等,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根据这一规定,申请办理车辆保险过户批改有两个条件,一是必须在保险有效期内,二是申请办理者为被保险人。本案中,因王某不是被保险人,无权申请办理过户批改手续,故叶某发给的保险证无效。

2、《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张某作为投保人,未在出售汽车前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因此,自张某转卖汽车之时起,保险公司对该车的保险责任就终止了,无论是张某还是王某,均无权索赔。

3、本案不适用《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和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对该车的保险责任终止在前,叶某发保险证在后,且王某无权申请过户批改,所以叶某的行为并非构成侵害他人财产的民事行为。即使叶某在为王某补办保险证时有错,也不能因此把赔偿责任部分地“栽”给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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