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安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整理)_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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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安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经二〇一四年 月 日公司股东会议通过,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正:
1、修正公司章程第一章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现修正为:“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2、原公司章程第二章第九条公司股东及出资情况:
(一)股东李杰以货币认缴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实缴万元;
(二)股东黄改英以货币认缴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实缴万元;
(三)股东李伟以货币认缴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实缴万元;
(四)股东李嫄以货币认缴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实缴万元;
3、将公司章程第三章第二十二条;公司不设董事会,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选举为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现修正为:公司不设董事会,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选举为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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