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公路工程项目施工相关法规与标准_公路工程施工标准合同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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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路工程项目施工相关法规与标准

1.公路的建设资金:财政拨款,贷款,资本金、发行股票、公司债券,集资。2.公路建设的基本程序:(1)项目建议书;(2)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3)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概算;(4)编制施工图和施工图预算(5)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6)项目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7)项目实施;(8)竣工验收;(9)项目后评价。

3.对路产造成危害行为的法律责任:(1)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 处5000元以下罚款(2)违规使用公路造成路损的; 处1000元以下罚款(3)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公路。处30000元以下罚款。

4.非公路使用的危害行为及其法律责任(1)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有违法设置物的行为: 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2)破坏、损坏、移动公路工程设施的行为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5.对于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如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 200m、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l00m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6.公路工程总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1)特级企业,可承担各等级公路及其桥梁、隧道工程的施工(2)一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各等级公路及其桥梁、长度3000m及以下的隧道工程的施工(3)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一级标准及以下公路、单跨跨度小于100m的桥梁、长度小于100m的隧道工程的施工(4)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二级标准及以下公路、单座桥长小于500m,,单跨跨度小于40m桥梁工程的施工。

7.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1)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级公路的各类路面和钢桥面工程(2)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一级标准及以下公路路面工程的施工(3)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二级标准及以下公路路面工程的施工。

8.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1)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级公路的土石方、单跨跨度小于100m、单座桥长小于500m桥梁、防护剂排水、软基处理工程的施工(2)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一级标准及以下公路的土石方、中小桥涵、防护及排水、软基处理工程(3)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二级标准及以下公路的土石方、中小桥涵、防护及排水、软基处理工程的施工。9.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1)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桥梁工程的施工(2)二级企业,可承担单跨100m基及以下桥梁工程施工。

10.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1)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隧道工程的施工(2)二级企业,可承担断面20m2及以下且长度1000m及以下的隧道工程施工。

11.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1)交通安全设施分项,可承担各级公路标志、标线、护栏、隔离栅、防眩板等工程是攻击安装(2)通信系统工程分工,可承担各级公路交通干线传输系统、程控交换系统、移动通信系统、光(电)缆敷设工程、紧急电话系统的施工及安装(3)监控系统,可承担各级公路交通信息采集系统、信息发布系统、中央控制系统、供电配套设施系统的施工及安装(4)收费系统,可承担收费公路收费车道及附属配套设备、收费管理系统及配套设备的施工及安装。(5)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1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

13.公路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范围:(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2)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3)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6)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7)水下工程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爆破工程(8)爆破工程(9)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14.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l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l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l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l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事故的报告:(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16.报告安全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17.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三类。第一类: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

第二类: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1)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万~300万元之间。(2)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150万元之间。(3)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50万元之间。

第三类: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18、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

3.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

3.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19、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1)重大质量事故,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2)一般质量事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3)质量问题,建设单位或企业。20、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相关规定(1)质量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2d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

(2)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3d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站,同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省级质量监督站。

(3)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h内速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报告省级质量站和部质监总站,并在12h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

21、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1)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22、交工验收、竣工验收范围:(1)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者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2)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23、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

收工作;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24、交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2)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3)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4)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5)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

(6)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25、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1)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2)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3)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4)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5)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6)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做出结论,按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签署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7)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26.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通车试运营2年后;(2)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3)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4)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5)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6)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7)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27、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1)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2)听取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

(3)听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4)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查有关资料;

(5)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并确定工程质量等级;(6)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7)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8)形成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28、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是否采纳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意见;

(2)是否符合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

(3)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齐全,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要求;

(4)工程结构设计是否符合安全和稳定性要求。

29、项目施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

(4)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5)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6)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30、项目法人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应当向相关的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2)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3)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4)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

(5)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6)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7)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31、信用评价主要包括评价内容和主体、评价等级划分、评价标准和方法等。(1)评价主体和主要内容。现阶段,守法评价的主体是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履约考核信用评价的主体是建设单位(项目业主);质量评价的主体是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2)评价等级划分。全国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等级从高到低统一划分五个级别,即:信用好、较好、一般、较差、差,分别用AA、A、B、C、D表示,不再对同一等级进行细分。

32、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2)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

(3)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4)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

(5)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

(6)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33、建设单位办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当向公路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质监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包括公路工程项目名称及地点、建设单位、联系方式、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的申请等;

(2)公路工程项目审批文件;

(3)公路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

(4)公路工程项目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5)交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34、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1)重大设计变更:连续长度10km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2)较大设计变更:连续长度2km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形式发生变化的;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

(3)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重大设计变更由交通部负责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项目法人负责对一般设计变更进行审查,并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的管理。

35、(1)路基设计洪水频率,高速公路、一级公路-1/100,二级公路-1/50,三级公路-1/25,四级公路-按具体情况确定。

(2)路基高度设计的规定,沿河及受水浸淹的路基边缘标高,应高出规定设计洪水频率的计算水位加壅水高、波浪侵袭高和0.5m的安全高度。

36、桥涵分类的规定:(1)特大桥,L>1000,LK>150(2)大桥,100≤L≤1000,40≤LK≤150(3)中桥,30

37、桥涵设计洪水频率的规定(1)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特大桥,1/300;大桥、中桥、小桥、涵洞及小型排水构造物,1/100;(2)二级公路:特大桥、大桥、中桥1/100,小桥、涵洞及小型排水构造物1/50。

38、隧道分类的规定(1)特长隧道L>3000(2)长隧道3000≥L>1000(3)中隧道1000≥L>500(4)短隧道L≤500。

39、隧道净空的规定(1)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隧道应在两侧设置检修道,其宽度应等于或大于0.75m。

二、三级公路的隧道宜在两侧设置人行道(兼检修道),其宽度应等于或大于0.75m。四级公路可不设人行道,但应保留0.25m的相应宽度。(2)特长、长隧道内右侧侧向宽度小于2.50m时,应设置紧急停车带。紧急停车带宽度应为3.50m,长度不应小于30m,间距不宜大于750m。

40、洞口两端路线的平、纵、横技术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1)的纵坡应小于3%,但短于l00m的隧道不受此限。(2)公路、一级公路的中、短隧道,当条件受限制时,经技术经济论证后最大纵坡可适当加大,但不宜大于4%。

41、《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将公路工程划分为高速公路各工程类别、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单项合同额四个类别。除高速公路各工程类别外,另三个的类别又进一步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1)高速公路各工程类别,属大型(2)桥梁工程,大型,单跨≥50桥长≥1000;中型,13≤单跨

(3)隧道工程,大型长度≥1000;中型0≤长度3000万元;中型500~3000;小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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