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大学红十字会章程(参考需修订)(推荐)_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规程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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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大学红十字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三江大学红十字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三江大学红十字会是经南京市红十字会批准成立的中国红十字会的基层组织,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人道主义组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约束和管辖。

第三条

三江大学红十字会是雨花区红十字会,校团委领导下的社团,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团体。

第四条

以“人道、博爱、奉献”为宗旨。三江大学红十字会在上级红十字会授权下以各种形式开展符合红十字运动的宗旨和原则,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项公益活动、训练活动,以及其他团体活动。

第五条

本会所在地为三江大学,活动场所依据活动情况及时向学校申请。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三江大学学生,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法》,承认本章程的,可以申请加入红十字会,成为红十字会员。

第七条

个人必须提出申请,经三江大学红十字会批准,报区红十字会备案,发给会员证,方可成为红十字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红十字会的有关会议;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红十字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佩带红十字标志。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法》;

(二)、遵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三)、按期缴纳会费。会费标准按《中国红十字会会费收缴与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四)、参加红十字会举办的活动,完成红十字会交办的任务;

(五)、维护红十字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会员有下列原因之一可以认为退会:

(一)、连续一年不参加红十字会活动;

(二)、不缴纳会费。第三章

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各部门职责

红十字会成立于2002年,直接接受社联及团委的领导和监督。

1、红十字会设立会长一名,管理领导红十字会;

2、设立常务副会长一名,负责红十字会会内具体工作,组织和指导五大职能部分工作;

3、设立执行副会长一名,负责红十字会具体活动工作,直接指导活动组织部,把各项活动做好;

4、设立办公室,负责红十字会的制度的执行、活动记录及会员的管理工作;

5、设立宣传部,负责红十字会的形象、活动等宣传工作;

6、设立策划部,负责红十字会各项活动的策划工作;

7、设立公关部,负责红十字会的对外公关工作;

8、设立活动部,负责红十字会的活动的组织和执行工作,直接对执行副会长负责。下设活动组织处和会员管理工作处,分别负责具体活动的开展组织、红十字的健康专栏工作和会员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各部门负责人的任命方式

1、会长由会员自荐,经红十字例会讨论、考察,上报院团委及社联批准最终由代表大会同意并通过方可任命;

2、副会长由会长提名,经红十字会例会讨论、考察,上报院团委批准并在代表大会上得以通过方可任命;

3、各部门部长由会长任命,上报院团委批准,通过方可任命;

4、每学年第一学期,红十字会在全校新生中召开大规模的招新活动,通过面试等方式招聘成员及部委,完善和扩大红十字会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例会制度

l、每个星期三下午5:30在体育馆218召开干事例会,必须准时参加;

2、请假者必须在办公室履行请假手续,凡是请假累计5次者,开除干事职务;

3、不准无故迟到或早退,凡是无故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开除干事职务;

4、不准无故旷会,凡是无故旷会累计2次者,开除干事职务;

5、敬请干事遵守以上制度,努力把红十字会建设成为一个出色的组织团体

第十四条

十佳红十字会员评选标准

每一学年的7月进行评选,以会员在一年红十字会的活动的出勤及表现为依据,采取积分制,主要分为例会出勤和活动出勤两部分。以积分的排序,评选前十名为本年度十佳红十字会员。

一、例会出勤

1、每次例会都准时出席参加者加5分。

2、例会请假一次者,扣1分。累计5次者,不准参与评选,并开除干事职务。

3、例会迟到或早退1次者,扣2分。累计3次,不准参与评选,并开除干事职务。

4、例会旷会者,扣5分。累计2次者,不准参与评选,并开除干事职务。

二、活动出勤

1、每次活动都参加者加5分。

2、参加活动一次者加2分。

3、积极组织对活动的开展有贡献者加3分。

4、干事以上职务者参加活动少于3次者,不准参与评选,并开除干事职务。第四章

经费和财产

第十五条

红十字会的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会费;

(二)接受捐赠的款物;

(三)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

第十六条

红十字会对会费的使用,按《中国红十字会会费收缴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红十字会对定向捐赠物的使用和管理,按《中国红十字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和《社团联合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红十字会的经费和财产。红十字会的经费主要指会费、接受的捐赠及自有财产所带来的收益。红十字会的财产包括红十字会的动产和不动产。

第五章标志会徽会旗

第十八条

红十字会使用日内瓦公约规定的白底红十字标志。其使用方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红十字标志标明性使用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红十字会的会徽为:金黄色橄榄枝围绕的白底红十字。

第二十条

红十字会的会旗为:白色旗帜正中央印制中国红十字会徽。

第二十一条

红十字会统一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和中国红十字会会徽、会旗。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并报南京市雨花区红十字会、三江大学团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三江大学红十字会,解释权属三江大学红十字会。三江大学红十字会 二零零五年六月 修改于2009-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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