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供电公司临时用电管理办法_县供电公司经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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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供电分公司
关于印发《临时用电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公司各部门、站所:
为了进一步规范临时用电管理,经县分公司研究决定,现将《临时用电管理办法》重新修订后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2015年9月20日
**县供电分公司 临时用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临时用电管理,明确临时用电报装程序,规范临时用电收费行为,做好安全用电工作,防止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结合我县分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营销部负责全县10kv临时用电的审批,供电所负责本营业区域内0.4kv临时用电的审批;供电所负责所辖10kv及0.4kv临时用电客户的抄表、核算、收费和用电管理工作。第三条、10kv及0.4kv临时用电客户采取预购电费的办法。预购电费的收取由供电所根据客户用电设备容量及申请的用电时间确定。
第二章 管 理
第四条、临时用电是指基建工地、农田基本建设、农村养殖业和非正常年景的新增抗旱、排涝用电及其他需在电力部门立户表计外,新接电源的用电。0.4千伏用电时间不超过6个月,10千伏用电时间不超过3年。
第五条、临时用电不包括农业周期性、季节性已由电力部门装设固定接电装置的用电,如脱粒机、小电泵等电力设备。第六条、供电所所长为本所临时用电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安全员负责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勘察、检查工作,营业员负责临时用电的申请、供用电合同的填写、计量设备的装拆、电价核定以及建卡立户工作,收费员负责临时用电收费账目的建立、费用收取工作。10kv专责人为本辖区10kv临时用电具体管理人和安全责任人,责任电工为本台区内临时用电的具体管理人和安全责任人。
第七条、供电所为客户临时用电的业务受理部门,临时性用电的单位或个人应向供电所办理临时用电申请手续,填写临时用电申请书。
第八条、供电所必须与临时用电客户签订临时供用电合同、临时用电安全责任协议及临时接电费用收取协议,明确收费项目及标准、产权分界点及维护责任,双方盖章签字。临时用电配电计量箱安装后,由用户验收并现场试验无误后在《临时用电安全责任协议》上注明签字。
第九条、供电所建立临时用电台帐、临时配电箱号、档案,供电所建立临时用电卡片、台帐,10kv临时用电档案交市场营销部备案。
第十条、临时用电必须装设临时用电配电计量箱。配电计量箱安装在人员不易接触的地方(尽量安装在电源杆上,配电箱下沿距地面水平距离至少在2米及以上),应安装牢固,且有可靠接地。不得用配电箱内刀闸作为客户用电控制刀闸。第十一条、用电配电箱必须加锁并加封。
第十二条、临时用电如需架设临时线路,应符合《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的有关要求。架设临时线路的产权分界点在临时线路与公用低压线路的T接点下引线侧10cm处,分界点以下产权属用户(临时用电计量箱除外)。不需架设临时线路的产权分界点在临时计量箱出线侧20cm处,分界点以下产权属用户。
第十三条、临时用电不得转供,也不得转让给其他客户。用电结束后,供电所应及时拆除临时用电配电箱,不允许将临时用电直接转为正式用电(如要正式用电,到供电所办理正式用电申请)。
第十四条、临时用电客户的内部线路应符合装置标准,否则不予供电。客户应使用合格的绝缘电线及电器设备,不允许使用破损漏电的电线和不合格的刀闸或开关等电气设备。用电设备必须绝缘良好、可靠接地。
第十五条、责任电工及10kv专责人要熟知本辖区内的临时用电户数、安装位置、容量、用电性质。要对安装临时用电现场进行勘察,绘制现场勘察图并附在《临时用电安全协议》后,对违纪安全的现场不得办理临时用电。基建用电要教育工队、客户守规用电,严格安全操作程序,严禁乱拉乱接,违章用电。第十六条、供电所要把临时用电管理作为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责任人每月对运行的临时用电配电箱的漏电保护器试验不得少于1次,同时在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一次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对进行更换。
第十七条、检查发现临时用电客户存在缺陷,应立即停止供电,并填写缺陷整改通知书(通知书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一份交客户,一份留供电所存档),整改合格后方可供电。
第三章 收 费
第十八条、电费收取:临时用电按其实际用电性质,严格执行电价政策,按表计量,按月收取用电电费,向客户出具正式电费发票。
第十九条、临时配电计量箱租赁费用:临时配电计量箱采用租赁方式,租赁费用由供用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租赁协议。
第二十条、临时配电计量箱装拆费用:参照陕价价发[2009]106号《供电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收取。
第二十一条、临时接电费:客户在约定期限内终止用电并拆除用电设施者,临时接电费全额退还。超过约定期限的不予退还。第二十二条、临时用电配电箱损坏时由县分公司计量所进行修理,临时用电户按损坏的配电设备成本价格予以赔偿。第二十三条 临时用电的费用均由收费员收取,电工及其他人员严禁私自收取。收费员在县分公司财务科统一领取票据,建立帐务,并向客户开具县分公司财务票据。
第二十四条 供电所收取的临时用电费用,必须单列记账,每月15日全额上交县分公司财务部。临时用电配电箱装拆费按照有偿服务收入对供电所进行考核。
第四章 考 核
第二十五条 客户不办理临时用电手续私自接线,一经查出,依据《电力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以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责任电工或有关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流程办理临时用电手续,临时供用电合同及协议签订不规范者,责任电工扣罚3至6个月绩效工资,相关管理人员扣罚3个月绩效工资,所长扣罚3个月绩效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人员予以解聘或停职处理。
第二十七条 责任电工或有关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装设临时用电计量表箱,未签订临时供用电合同及协议,未经供电所长审批,私自供电、私自收取临时用电费用者,责任电工扣罚12个月绩效工资,相关管理人员扣罚6个月绩效工资,所长扣罚6个月绩效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人员予以停职或解聘处理。第二十八条 责任电工或有关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对临时用电进行检查,或未向客户发临时用电缺陷整改通知书,一经发现,责任电工扣罚3至6个月绩效工资,相关管理人员扣罚3个月绩效工资,所长扣罚3个月绩效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人员予以解聘或停职处理。
第二十九条 责任电工或有关管理人员对临时用电折电量、折电费,责任电工予以解聘,相关管理人员调离原岗位并扣罚6个月绩效工资,所长予以停职处并处罚6个月绩效工资。
第三十条 临时用电因我方负主要责任造成人身触电伤亡或其他安全事故,按照《**县安全管理奖惩办法》予以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二0一五年十月一日起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县供电分公司营销部负责解释。
附件:
1、《临时接电费用收取协议》
2、《临时用电安全责任协议》
3、《临时用电费用结算单》
4、《临时用电管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