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无过错行政责任_无过错责任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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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无过错行政责任
------简要案情:王某因为参与打架,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拘留期间突然发作癫痫,后期被鉴定为精神病,该病的发生与拘留行为具有间接因果关系。
------经过法院3次判决,均确认公安局的拘留行为是合法的。但同时根据精神病鉴定结论,该拘留行为诱发了王某的精神病。也就是说,王某确实存在违法行为,而且应当接受行政拘留这样的处罚。但是他在接受处罚的过程中,由于自身心理承受能力和理解能力的不足,导致精神失常,至今没有治愈。这样的结果不是任何一方所希望的,所以可以称之为意外。这一意外结果,与王某的轻微违法行为比较,显然不相适应。
------治安行政拘留的执行,目的是通过强制措施让违法者感受失去人身自由的痛苦,从而督促其悔过自新,珍惜自由,预防再次违法。在王某身上,由于他心理上的因素,这项措施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反而导致了他发病的后果。这样的结果,对于王某而言确实不应承受。在本案中,由于对王某的遭遇找不到责任人,所以可以将其作为一个特殊情况,按照特困户予以救济,毕竟他的病不完全是自身原因(心理承受因素)造成的。
------在《民法通则》及其相应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内容为“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为对方大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这一规定虽然不适用于本案,但具有参考价值。
------因为公安局正常执法是其职责需要,是为了当地的稳定和安全,其打击违法行为的最终受益者是当地政府。就公平而言,谁受益,谁就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由此看,可以协调当地政府,在对王某提供扶贫助困的前提下,能否从受益人的角度再额外给付一定的补偿。这种补偿完全是出于人道主义,而不是承担法定义务,更不是赔偿,所以称之为“救助”。------正因为要提供的是救助,所以在方式上没有固定的标准,完全由政府自定,而不取决于当事人是否接受,可以是一定数额的金钱,也可以是提供医疗,或者是综合方式。如果当事人不接受救助方案,政府可以拒绝救助,只按普通贫困户予以扶助。
------关键是地方政府承担这种无过错责任,有没有法律依据?可否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