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廉租住房预算内资金补助投资项目管理办法》_项目资金预算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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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廉租住房预算内资金补助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支持办法》(发改投资„2007‟3676号)以及《陕西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16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各市(杨凌示范区,下同)做好新建廉租住房的建设工作,切实加强预算内补助投资项目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廉租住房预算内补助投资项目,是指由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安排的补助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新建廉租住房投资计划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审批、管理和投资安排。

第四条

新建廉租住房房屋产权属所在地人民政府所有,由城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维修、管理。

第五条

预算内补助投资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以及新建廉租住房项目有关条件落实情况,分年度进行安排。

第二章

建设原则

第六条

新建廉租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项目选址要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

第十条 各市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土地、规划、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据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目标、廉租住房发展规划、年度保障计划,结合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和廉租住房房源等落实情况,编制新建廉租住房年度投资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

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可采取统一建设和配套建设两种方式。

申请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的统一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经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商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项目建议书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初步设计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后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复核并确认。

申请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的配套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商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复核并确认。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时,应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包括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包括最大单套面积)、总套数、概算投资及资金来源等内容。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依据发展改革部门批复的廉租住房项目文件及时办理供地手续;规划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应按照《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做好招投标工作。发展改革、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国土、第十七条

预算内补助投资计划申请程序:各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申请年度中央和省预算内补助投资计划的编报要求,对本市新建廉租住房项目进行审核,并编制年度申请中央和省预算内补助投资建议计划,商同级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后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对各市上报的建议计划进行汇总审查,商省级有关部门后,对申请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的项目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并负责下达中央预算内对我省新建廉租住房补助投资项目计划。省预算内新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视年度资金安排情况,原则上主要用于对国家下达的年度新建廉租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进行配套补助。

第十八条

预算内补助投资建议计划上报的有关要求:各市申请中央和省预算内补助投资计划必须以正式文件上报,上报文件须附发展改革、规划、土地、建设、财政等部门审批文件。审批文件主要包括: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审批文件,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年度预算安排证明或资金拨付凭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新建廉租住房预算内补助投资项目要全面落实项目建设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和合同制。各市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并会同建设、规划、财政等部门定期对新建项目进行检查,督促各地按计划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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