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志丹县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的通知_志丹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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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志丹县农村公路

路政管理办法的通知

志政发〔2007〕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单位,驻志各单位: 志丹县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18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志丹县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县、乡公路。

第三条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公路路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

第四条县交通局是我县县乡公路路政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路管理站负责我县境内县乡道路路政管理工作。公安、城建、规划、土地、林业、矿产、工商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路路政管理监督人员执行公务,须按国家规定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持证上岗。

第六条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土地均为公路用地。

已建成的公路,未确定公路用地权属的,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确认公路用地权属。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埋设界桩,新建、改建、扩建公路由建设单位依法办理公路用地土地征用手续,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证书,并由建设单位负责埋设公路界桩。

第七条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房搭棚、摆摊设点、砌筑围墙、开设维修厂或设置路障;

(二)倾倒垃圾、堆放物品、打场晒粮;

(三)设置电杆、变压器、非公路标志牌,埋设管线及其它类似设施;

(四)采矿、取土、制坯、沤肥、种植作物,任意利用边沟引水灌溉或排放污水;

(五)机动车在非指定路面上试刹车;

(六)违法设站(卡)收费及罚款;

(七)滥砍盗伐公路行道树;

(八)其它侵占、损坏、破坏、污染公路路产行为。

第八条禁止在公路和公路用地上进行集市贸易。已形成的占路集贸市场,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限期清除。

第九条禁止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周围200米,小型桥梁100米范围内进行采石挖砂、拦河筑坝、倾倒垃圾、压缩或扩宽河床、爆破作业等影响桥梁安全的行为。

在公路两侧开山、伐木、施工作业不得危及公路及公路设施的安全,不准堵塞公路边沟、涵洞或改变原有排水设施。

在公路两侧河道内建坝、挡水、建排洪设施,不得危及公路的安全。可能危及的,须事先征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意见,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公路安全。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所需修复、加固费用由 行驶、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

(一)履带车及超限、超载的车辆通过公路、桥涵的;

(二)建设专用公路、水利工程、铺设管线或进行其它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占(利)用公路路产的。

第十一条在公路上开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审批后按公路技术标准规范建设,平面交叉道口的使用者应向公路路政管理部门交纳路产占用费,占用费标准执行省财政厅、交通厅、物价局制定的收费标准。

学校、福利院、居民住户等公益性事业单位使用的公路平交道口,不得收取路产占用费。

第十二条在公路上进行施工作业须设立明显警告标志,夜间须悬挂警示红灯,施工作业影响车辆通行的,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在前段路口设立标志,指明行车方向和路线。

第十三条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是:县、乡道公路两侧边沟或坡脚外缘平川区不少于10米,山区不少于5米,临砭、临河路段一般不少于3米;村道平川地区不少于5米,山区不少于3米,临砭、临河路段一般不少于2米。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进行架(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应当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进行采石采矿、挖砂取土等活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不得危及公路安全和行车安全。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相应的规定处罚,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要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缴纳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执行省财政厅、交通厅、物价局的相应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属违章建筑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第十五条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收取赔(补)偿费、占用费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并全部用于公路路产恢复和养护管理中。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拒绝、阻碍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以暴力威胁、阻碍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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