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大坝除险加固管理办法_大坝除险加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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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大坝除险加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的安全监督和管理,规范大坝除险与加固工作,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坝的工程缺陷和隐患,应当进行处理。对大坝安全影响较大的重大工程缺陷和隐患,应当限期进行除险、加固治理。
第三条 经大坝安全定期检查或者特种检查确认的重大工程缺陷和隐患的除险、加固治理项目,应当进行专项设计、专项审查、专项施工和专项验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系统投入运行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小型水电站大坝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大坝除险加固
第五条 对存在重大工程缺陷和隐患的大坝,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在大坝除险、加固治理工作完成前,制定大坝险情应急预案,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对险坝制定垮坝应急预案,对可能出现的垮坝方式、淹没范围作出预估,经大坝主管单位审查,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报当地人民政府、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备案。
第六条 大坝中心应当在大坝安全定期检查或者特种检查的审查意见中对重大工程缺陷和隐患提出除险、加固治理要求。
第七条 大坝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大坝除险、加固治理的要求,明确目标和任务,确定除险、加固治理方案和进度,落实资金,明确具体的负责机构和人员,并统一协调大坝运行与除险、加固治理工程施工的安全。
第八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在大坝重大工程缺陷和隐患确认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大坝除险、加固治理工作计划,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大坝除险、加固治理方案设计,并报当地电力监管机构和大坝中心备案。
对除险、加固治理工作特别复杂的大坝,水电站运行单位确定除险、加固治理工作计划、委托设计单位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最迟不得超过确认之日起一年。
第九条 大坝除险、加固治理设计方案应当进行设计审查。病坝、险坝的除险、加固治理设计方案由大坝中心组织
对于治理过程中新发现的缺陷或者隐患,应当及时进行鉴定和处理。
第十三条 大坝除险、加固治理项目完成并经一个汛期的运行后,由设计方案审查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将验收资料报大坝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大坝中心应当在收到险坝、病坝的除险、加固治理竣工验收资料后三个月内,重新评定大坝安全等级,并报电监会备案。
第十五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按照《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办法》的规定,在收到重新评定的大坝安全等级意见后三个月内,办理大坝安全注册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在大坝除险、加固治理期间,应当加强水情监测、防洪调度和大坝巡视检查工作,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增加必要的监测项目,加密监测频次,确保大坝运行安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电监会派出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大坝除险、加固治理的安全监督管理;大坝中心负责大坝除险、加固治理的安全技术监督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进行大坝除险、加固治理的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