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末保险学模拟法庭案例_保险学期末考案例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期末保险学模拟法庭案例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保险学期末考案例”。

案例一 防暴雨来袭企业搬迁费用应由谁来负责 案情介绍

1995年11月,广西柳州市了一制衣厂,与某保险公司签定了一份企业财产保险综合保险合同,第二年7月柳州突降爆雨,24小时雨量平均达到300多毫米,7天降雨1689毫米。而该企业的位臵正处在柳东港口不远处,7月19日21时柳州洪峰水位92.43米,洪峰流量3.38万立方米每秒,为本世纪以来的最大洪水,为百年一遇,同年7月17日制衣厂所在的地县防汛指挥部,下达了进入防汛紧急状态的通告,通告称:预计7月19日柳江水位将达到历史最高水位,经上级政府批准,实施《应急转移方案》。该方案要求所有非防汛人员转移,其财产也一律就近转移到安全地区。第二天,保险公司根据上述方案,对制衣厂发出了《隐患整改通知书》,该通知书规定了该制衣厂必须应尽快转移财产,并强调如果不按整改意见办理,保险公司将依保险法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将整改通知书送达制衣厂的当天,就派人对制衣厂需要转移的设备、原料及存货进行了清点、登记,制衣厂随后雇车将这些财产转运到了安全地区。后来,由于制衣公司转移及时并未遭受损失。汛期过后,制衣厂随即向保险公司索赔在其转移财产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13万元,保险公司则认为这笔财产转移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以保险公司不应该予以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制衣厂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二 未签劳动合同受到人身伤害应如何处臵 案情介绍

某企业由于员工紧张,雇用当地下岗员工王某作供销岗位的工作。2006年1月10日下午,王某驾车采购原料返回途中,因雪天路滑,措施不当,车翻入左侧水沟中,造成王某重伤。经过一个月治疗出院。经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确认,面部损伤致右眼失明,双眼神经损伤,伤残程度为三级。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认定,此次事故属于单方责任事故,王某负全部责任。由于该车已投保车损险和客座险,保险公司做了正常赔付。王某提出要求企业按其伤残程度做出赔偿,企业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赔偿。于是,双方诉诸人民法院。

案例三 无证驾驶出险该如何处臵

案情介绍

张某,男,55岁,系农民,2006年8月10日因义务献血,保险公司向其赠送了一份义务献血者意外伤害保险。2007年3月10日因交通事故张某意外死亡。但事故发生后,其受益人并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2007年4月9日,被保险人的儿子携带死者病志、医学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等材料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当理赔人员问及其出险经过时,其称:父亲张某系驾驶农用三轮车时,在居住地附近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翻车压在车下,被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当理赔人员请其提供交警部门的出险证明、被保险人的驾驶证、行驶证时,其称:事故未经公安交通部门处理,无有效证明,而被保险人的驾驶证已经丢失,现只能提供行驶证。

因本案存在较多疑点,在接到索赔申请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就本案事实进行了专门调查,到被保险人居住地实地走访调查后得知,被保险人并没有取得驾驶证,其事故原因正是由于张某驾驶技术不熟练导致翻车所造成的。

于是,双方意见不和,诉诸人民法院。

案例四 房屋租赁到期后发生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案情介绍

2004年3月16日,大连一户外媒体广告公司向本市一家校办工厂租赁了一间150多平方米的厂房做生产车间,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为一年,若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将支付违约金。同年4月20日,广告公司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期限为一年,为年广告公司效益非常好,欲向印刷厂续租厂房一年,该工厂以广告公司经常在晚间作业,影响到周边居民为由,拒绝了广告公司的续约请求。因此广告公司只好边生产边寻觅厂房准备搬迁,转眼合同签定的日期已到,该工厂催促其尽快搬走,而广告公司经理多次向该工厂解释,请求再宽限一段时间,并表示愿意支付违约金。最后该工厂只好答应广告公司的请求并同意再宽限一个月的时间。4月10日广告公司员工在夜间进行焊接工作完成后,就离开了工厂,但在焊接过程中喷溅出的火花却溅到一批刚进的原材料上,导致了火灾的发生,造成厂房内设备损失6万元,个原材料损失9.2万元,厂房屋顶烧塌,需修理费65000元,火灾发生后

广告公司遂向保险公司提出请求赔偿。

保险公司调查发现,该广告公司与校办工厂的合同已经到期了,那么该广告公司对于校办工厂的厂房已经不具有保险利益了。所以保险公司只同意赔偿机器损失6万元,原材料损失9.2万元,对于厂房的修理费不予赔偿。该广告公司对保险公司的理赔不服,经多次协商无果后,该广告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案例五 大学生赵某翻越高墙摔伤获赔偿 案情介绍 沈阳工程学院06届学生赵某,家住辽宁省朝阳市。2007年7月3日晚赵某在朝阳市某军区院内电影院观看电影。该军区大院有南、北两个出入门,南门为正门,北门为后门。电影散场后,赵某从北门回家,由于电影散场时间超过了北门的开放时间,此时北门已关闭无法出入。赵某嫌从北门走到南门(正门)路太远,故从北门2米高的外墙翻越。此时天色已黑,爬上墙的赵某也看不清墙下情况,就大胆跳下,结果摔伤,造成上唇外伤,额外伤,下颔牙槽骨骨折。赵某立即到医院就治,前后共花费5000元医疗费。赵某在沈阳工程学院已投保了《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故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则认为,赵某翻墙是自愿且可预知危险的行为,不属于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范围,保险公司不应该赔偿。于是,双方诉诸人民法院。

案例六 原单位员工发生盗窃行为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案情介绍

小张和小叶本是一对恋人,2004小张为了能挣钱结婚,便离开了河南老家来到了广东东莞打工,后经一老乡介绍便来到了一家箱包厂,由于小张的勤劳朴实,二年后小张便升为小组长,这时张全便将女朋友小叶也接到了广东,并介绍到自己工作的箱包厂工作,2006年春节张全提出回家办理结婚登记,遭到小叶的拒绝,后来小张才知道,由于小叶长的漂亮,来工厂不久便已经和经理好上了,张全很生气多次找到经理理论,最后一次小张被经理给赶出门外,并通知小张不用来上班了,小张非常生气并伺机报复。

2007年9月末,小张得知箱包厂最近接了一个国外的订单,全厂人都在加班加点的工作,还得知十一工厂会放假一天,十月一日小张便来找当保安的老乡一起吃饭,老乡以值班为由没去,小张在值班室呆了一上午便走了,当天晚上小张便趁吃饭时没人看门的这个空档,伙同另三人将仓库的进口皮革给盗走了一部分,另用硫酸水洒在未盗走的皮革上,由于出口订单未能及时交货,导致了箱包厂承受了巨大的损失,因为箱包厂买了保险,箱包厂便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对现场进行了查勘,认证,并从公安部门了解了案情发生的详细信息,公安部门也在全力追捕在逃的几个人,由于半年后公安部门还没抓到小张,箱包厂便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索赔金额中除了皮革的损失外,还包括由于违约造成的违约金共计260万元,保险公司经过审核后认为,这是一起由于箱包厂人为疏忽导致的盗窃损坏案,并且盗窃人员为该箱包厂原职工,这是箱包厂在保护本单位财产中疏于防范造成的,故保险公司不予以赔偿。箱包厂在接到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后,便上法院提出诉讼。

案例七 理赔案引发保险金给付问题

案情介绍

张某,系沈阳某日用品公司销售部职员,该公司组织销售部员工到拉萨旅游,出发前张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任我游——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自助式)”。该保险是对身体健康、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飞机、火车、轮船、汽车的乘客,在交通工具内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给付赔偿。保险期间自2007年8月12日起至2007年8月26日止(15天),张某作为被保险人,指定其妻子何某作为该保险的受益人。张某在旅游期间,由于高原反应强烈,身感不适,提前结束了行程,乘机回沈。2007年8月20日20时,张某与其前来接机的妻子何某在乘座出租车回家的路上发生严重交通事故,两人当场同时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的哥哥(作为张某的法定继承人)与何某的母亲(作为何某的法定继承人),均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分别以被保险人继承人和受益人继承人的身份申请保险金。

案例八 投保了财产保险出险如何处理 案情介绍

沈阳苏家屯一酿造厂于2004年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企业财产综合保险,而到了2006年的时候,由于该厂负责此业务的王某的一个亲戚在B保险公司上班,所以王某便将该酿造厂的保险转到了B保险公司投保。在2007年3月份沈阳突降暴雪,导致了部分厂房倒塌,造成了50多万元的损失,该厂随即向B保险公司报了案,经过调查核实,该企业投保了一份财产保险基本险和一份机器设备损坏险,此次事故的发生并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的,于是保险公司便通知了该企业,对于此次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该企业负责人,当听到保险公司不给赔付时的意见不理解,保险公司理赔人员随后对此次事件进一步调查,调查后发现由于该企业以前投保了两年也未发生什么事所以今年只投保了财产保险基本险,而该企业在原来保险公司保的是财产保险综合险,当听到现在投保的险种和原来不一样时,该企业负责人表示保险公司和该公司业务人员并未就此事做详细说明,并要上法庭告保险公司及业务员不如实告知行为。

案例九 改装车拉风 出事故索赔受阻 案情介绍

张女士有一辆polo汽车,一直由儿子小陈驾驶。小陈是个“酷车族”,他将车由内而外进行了改装。此后,这辆“拉风”的改装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因为改装遭到保险公司拒绝全部赔付,双方对簿公堂。

张女士诉称,2008年7月,她在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自己的polo轿车投保了包括第三者强制险在内的全险,她一次性支付了保费。

2009年5月18日,小陈驾驶该车与前方车辆追尾,他在第一时间内通知了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定损后,交由修理厂修理,修理费由张女士先行垫付。张女士后来在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以投保车辆被进行过改装,增加了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为由,只同意按发生费用的80%进行赔付。张女士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全额支付理赔费及利息共计15511元。保险公司当庭表示,这辆polo车在点火器、排气以及大灯方面进行了改装,导致车辆的制动系统发生了变化,火花塞的变动导致车辆动力增强,因此加大了撞车等事故的几率。法院该如何判决?

案例十 意外砸伤手术猝死 何以遭意外险拒赔 案情介绍

2010年3月,上海某工程技术公司为其34名员工向某寿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险,张先生为被保险人之一。2011年5月8日,张先生在工作中被重物砸伤导致左趾骨骨折;5月13日下午,张先生在医院接受手术治疗,当天晚上死亡。

张先生的亲属随即向寿险公司申请理赔,要求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寿险公司以被保险人身故属疾病因素、非合同约定之意外伤害为由拒绝理赔。张先生的亲属于是把寿险公司告上法院。

临床诊断张先生系猝死,但根据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病理学教研室尸检报告结论,张先生死亡的主要原因为“脑出血和心肺功能衰竭引起”。《临床内科学》载明导致脑出血的病因均是疾病,不存在意外伤害的可能。同时,张先生的家属并无法提供证明张先生因脑出血和心肺功能衰竭而死亡与其在工作中遭受意外导致的左趾骨骨折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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