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供电公司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实施细则_供用电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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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供电公司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及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皖价服[2004]223号)及《安徽省电力公司业扩报装管理实施细则》(皖电营销„2011‟826号)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及临时接电费的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宿松供电公司。第二章 费用收取范围
第三条 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的其余供电回路,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对于虽采用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每路电源分别有其供电区域且彼此互不联络的,不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第四条 对于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预收临时接电费用。
第三章 费用收取标准及确认方法
第五条 0.38/0.22千伏收取标准为260元/千伏安,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应交纳费用210元/千伏安。
第六条 10千伏收取标准为210元/千伏安,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应交纳费用160元/千伏安。
第七条 35千伏收取标准为160元/千伏安,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应交纳费用80元/千伏安。
第八条 63千伏收取标准为110元/千伏安,110千伏收取标准为80元/千伏安。
第九条 地下电缆线路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标准按相应电压等级费用标准的1.5倍收取。
第十条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供电的,整条线路(从变电所外出线至接火点)均采用电缆敷设的,视为地下电缆线路供电;0.38/0.22千伏供电的,变压器低压出线至接火点均为电缆线路的,视为地下电缆线路供电。
第十一条 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供电的,采用专线供电或参与共同建设供电线路的,视为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0.38/0.22千伏供电的,用户建设10千伏配电变压器出线及以下工程的均视为用户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
第十二条 自建本级电压外部工程的,不论采用电缆还是架空,均按上表标准收取。
第四章 费用收取方法
第十三条 高可靠性供电费用为用户一次性缴纳费用,费用交纳后,供电公司提供了相应的备用、保安电源的,费用不得退还。
第十四条 临时接电费用在客户临时用电结束拆表销户并结清所有电费后,按照临时供用电合同约定为客户办理临时接电费退还手续,超期临时接电费扣除金额按月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扣除金额以临时接电费按月均摊到临时供用电合同周期的金额。
临时供用电合同周期参考客户申报用电时间,临时用电期限除经供电企业准许外,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经供用电双方结合实际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五条 在用户办理的用电业务送电前,必须按要求交纳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由营业单位的营业窗口收取。
第十六条 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应开具正式发票;预收临时接电费只开具收据,临时用电结束时根据实际发生结算,办理余额退还手续,并根据实际发生额开具正式发票。
第五章 有关要求
第十七条 用电勘察人员在制订供电方案时要认真了解配电设施的情况及用户对用电工程的承担情况,在工作传单中注明费用的收取标准;在临时用电销户时根据使用期限与合同约定,计算退还的金额,作为退还的依据。
第十八条 营业窗口做好费用的收取、入帐及统计工作,按月上报收费情况统计报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