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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系统法律知识竞赛试题库(案例分析)
案例1:某日,执法人员王某接到群众举报,孙某在公路建控区内搭建围墙,王某带上协管驱车来到现场,经目测后找到孙某,二话不说即对孙某作出了拆除违法建筑,并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孙说:“为什么要罚我?”王说:“你在公路建控区内修建围墙。孙称: ”我的围墙早在公路修建前就存在了,现在只是翻新一下,怎么就要罚款了?“王不耐烦地说:”你违法了还有理了,再罗嗦,我不但要叫人来拆,还要你承担人工费,只要你老实拆了违法建筑,罚款我可以再给你打个折,收500元。“孙某怕争辩下去更吃亏,只好交了500元钱,拆了新建的围墙,王某向孙某出具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当场收缴了罚款。
请问:本案中王某对孙某施行了行政处罚存在哪些违法情形?请指出并说明理由。答:违法之处如下:
(1)王某未出示证件,表明身份,不能一人进行案件调查;
(2)未调查取证,查明事实;
(3)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不能够适用简易程序;
(5)违反了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规定。
案例2:一辆安徽省S市籍大件运输车辆在江苏省A市B县县道通行,由于车辆外廓尺寸超限,且是半挂车,在行至某桥头时,造成桥梁护栏部分损坏,并卡在桥上不能继续前行而被迫停在桥上,导致这段公路通行受阻。A市公路管理机构和B县公路管理机构接到举报后,均派人到现场。B县公路管理机构一名路政执法人员张某在一名协管人员的协助下,进行调查取证。调查过程中,承运人李某某问张某是什么部门的,张某说我就是处理此类事故的。经调查,承运人李某某持有A市公路管理机构签发的超限运输通行证,但通行证许可行驶路线与该车实际通行路线完全不符,承运人承认其变造了超限运输通行证,该执法人员实施了处罚等查处工作。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述问题:
1、B县公路管理机构对该案进行查处对不对,为什么?
2、对于该车的行为,执法机关应当任何处理?
3、如果李某某对行政处罚不服,可向谁申请行政复议?
4、该案中还有什么违反规定的地方?
答:(1)对。因为根据《江苏省公路条例》 规定:县道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此案管辖权在B县公路管理机构。
(2)没收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的桥梁护栏损坏,按公路赔(补)偿标准收取赔(补)偿费。
(3)B县人民政府或者B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4)①张某一人执法,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②张某在执法中没有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自己的身份,违反了亮证执法的规定。
案例3:2013年4月29日,某市公路管理机构执法人员陈某带领2名协管人员王某、张某在国道上进行超限运输检查时,发现运输不可解体的大件运输车辆苏A00009号由李某驾驶,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通行证。执法人员陈某随即要求协管人员王某、张某对李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后陈某以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为由,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决定对苏A00009号货车采取扣押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因忘带扣留车辆的的文书,便未向李某出具文书和告之李某所享有的相关权利,随即扣押了涉案车辆。第二天,陈某因补休休假在家,于第三天上班后将相关材料交送单位。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述问题:
1、请指出上述案例有哪些违法之处?
2、扣留车辆的费用由谁承担?
3、车辆的保管责任由谁承担?
4、行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依法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请问查封、扣押决定书需要载明哪些事项?
答:(1)A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上述案例虽有3人,但具
备执法资格的只有陈某1人。B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未出具执法身份证件。C取证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无执法资格的协管人员不得单独取证。D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也未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手续。E未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告知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F未制作现场笔录并交当事人签字确认。G扣押车辆后未出具扣押决定书和扣押物品清单。
(2)行政强制法规定: 因扣押车辆发生的保管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承担。
(3)对扣押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扣留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公路管理机构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4)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②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③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④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⑤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案例4:2013年5月6日某开挖工程公司受某市送变电工程公司委托,在某高速公路一侧实施定向钻施工,穿越公路埋设光缆。路政执法人员发现后,立即予以制止,并向其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路政执法人员离开后,施工单位继续施工,于第二天凌晨电缆穿越完成。一周后在路政人员的多次督促下,送变电公司向路政机构申请补办行政许可。
请问:
1、该开挖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
2、送变电公司单位能否作为适格的申请主体?如不是,适格的主体是谁?
3、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如何处理该行为?
4、公路管理机构可否对非开挖公司进行处罚?
答:
1、该开挖公司的行为不合法,违法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根据《公
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路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送变电公司不是该涉路施工的适格申请主体,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涉路施工应当有建设单位想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该涉路施工活动的申请主体应当是所在地的供电公司。
3、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责令所在地的供电公司改正,并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可以对开挖公司进行处罚。因为该公司的行为直接实施了对公路的擅自穿越行为。
案例5:4月17日某公路管理站执法队员王某在巡查时,发现一辆徐州籍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王某亮证表明身份后,随即对该车车主刘某进行现场调查,但刘某以车辆没有保险,保险公司不赔为借口拒绝接受调查处理。王某以损坏公路附属设施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为由,口头告知刘某扣留其肇事车辆,将车辆拖至指定停车场,要求刘某15日内到公路管理站接受处理,并告知刘某,依据《路政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需缴纳拖车费500元及每日30元的停车费。
问题:
1、请问该案执法程序上存在哪些问题?
2、该公路管理站扣留车辆有无依据?
3、停车费是否合法,为什么?
4、若刘某逾期不接受处理,则该公路管理站该如何处理?
答:
1、(1)仅有一名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有违《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本案中只有王某一人在从事执法行为。
(2)扣留车辆未经领导批准,当场出具扣留车辆凭证。
2、有法律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3、不合法,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逾期不接受处理,公路管理机构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依法处理扣留的车辆、工具。
案例6:李某在国道距边沟外缘24米处(公路建筑控制区之外)修建一栋三层楼房,因该建筑存在于公路内弯,严重妨碍行车安全视距,某公路管理站经过调查取证后,在4月25日上午向李某下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李某未进行陈述申辩,当日下午公路站作出责令李某限期5日内自行拆除的决定后,李某逾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的义务。为保证公路行车安全,该公路站5月1日下达行政强制决定书,现场送达李某,并委托由原属公路站现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的养护公司拆除了该建筑物,且向李某收取拆除费用5000元。
问题:
1、该公路站是否有权责令李某限期拆除建筑控制区外的建筑物,为什么?
2、该案中执法程序存在哪些问题?
3、该公路站向李某收取5000元的费用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
1、有权。《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
2、①该公路站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书面催告李某,听取李某的陈述、申辩。②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③公路站在5月1日实施强制拆除不合法。《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3、合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