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获证方须知_hse进厂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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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证方须知
HSE/OHS/E/QMS获证方须知
一、认证注册资格的审批
1.申请认证组织通过第二阶段现场审核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不符合项的整改资料报送中心进行验证。
2.中心对认证审核资料组织评定,作出“批准注册”的决定,报中心经理批准后,颁发认证证书。
二、监督审核与再认证
1.对于获得认证证书的组织在证书三年有效期内应接受监督审核。在认证证书三年有效期内,根据获证方的具体情况决定监督频次,通常情况下监督审核每年一次,两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三年内覆盖获证方所有的场所和部门。对初次通过认证的获证方首次监督审核从第二阶段现场审核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
2.在发生以下几种情况时,中心可进行不定期监督审核:
a)获证方出现重大变更可能影响组织的活动与运行;
b)获证方发生了影响到认证基础的更改;
c)发生了较大及以上健康、安全、环境事故,或受到上级政府部门的处罚;
d)相关方的严重投诉、抱怨,或其它来自相关方的信息的分析,表明获证方不再满足本中心的要求。
3.获证方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如继续保持认证注册资格,应在证书有效期终止前六个月向中心填报《认证申请表》,并提供有关守法性证明资料,中心将安排再认证。
4.再认证一般只进行一个阶段的审核,当获证方管理体系、获证方组织结构或管理体系的运作环境(如法律的变更)有重大变更时,可能需要进行两个阶段的现场审核。
5.如EMS获证方经历了一个完整的认证周期,可向中心提出高级监督和再认证申请。
三、认证注册资格的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恢复、撤销和换证
1.符合下列情况时,保持认证注册资格:
a)组织的管理体系持续符合标准要求;
b)针对审核开据的不符合已经采取了有效的措施; c)监督审核过程满足认可文件和中心有关规定要求;
d)按期接受监督审核;
e)获证方履行应尽义务,同时没有其它违反认证规则的行为。f)认证决定的结论为同意保持认证注册资格。2.符合下列情况时,扩大认证范围:
a)获证方的管理体系已覆盖扩大的业务范围,并通过文审;
b)扩大的业务范围管理体系运行符合标准要求;
c)对扩大的认证范围进行了有效审核并经审核组作出同意推荐扩大业务范围的结论;
d)认证决定的结论为同意扩大认证范围。3.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缩小认证范围:
a)缩小的业务范围未回避其主要危险源和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和管理,对缩小的认证范围经审核组确认且认证决定的结论为同意缩小认证范围;
b)获证方在认证范围的某些部分持续地或严重地不满足认证要求;
c)获证方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解决造成暂停的问题;
d)相关不符合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有效纠正措施。
4.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暂停认证注册资格:
a)获证方不按期接受中心监督审核;
b)对审核中提出的不符合,未按中心规定期限采取纠正措施的;
c)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d)获证方被相关方投诉,经调查存在严重问题的;
e)审核中发现管理体系持续地或严重地不满足认证要求;
f)获证方未向中心及时通报重大变更等相关信息,并影响到认证资格;
g)发生较大及以上健康、安全或环境事故;
h)未按认证合同要求交纳年度管理费和监督审核费,经指出后未予纠正; i)获证方由于机构重组等重大事项向中心书面提出暂停认证证书和认证资格。
5.在下列情况下,可恢复认证注册资格:
对于被暂停认证注册资格的获证方,确认其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相应整改措施,经验证整改措施有效,认证决定通过后,恢复其认证注册资格。6.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撤销认证注册资格:
a)认证标准或认证机构的要求变更,获证方认为达不到新的认证要求的;
b)认证证书有效期已满,获证方确认不再继续延续认证证书和标志的;
c)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短时期内无法符合认证要求的;
d)获证方在暂停期满后,还未进行整改或整改未能达到规定要求的;e)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f)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经指出未采取纠正措施的;
g)在获证期间体系运行达不到认证应具备的条件的;
h)严重不符合未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7.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重新更换认证证书:
a)认证标准变更经复审合格;
b)获证方名称、地址变更;
c)获证方申请变更认证证书覆盖的范围且经审核符合要求的;
d)证书有效期满前申请延续认证注册资格并经再认证符合要求的。
四、获证方的权利
1.获证方在符合规定的范围内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2.获证方可在证书有效期内提出变更、暂停或注销认证资格的要求。
3.有权向中心提出申诉、投诉或争议。
4.对认为不适宜参加审核、增加或变更审核人员提出异议。
五、获证方的义务
1.获证方应在中心授权的情况下,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填报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报表。
2.当管理体系标准或其它认证要求发生变更时,企业应按照新的认证要求对管理体系进行调整。
3.在获证客户发生以下变更时,获证方应即时将变更事宜通知中心:
a)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
b)组织和管理层(如关键的管理、决策或技术人员); c)联系地址和场所;
d)获证管理体系覆盖的运作范围;
e)管体系和过程的重大变更;
f)其它影响管理体系持续满足认证标准要求的能力的事宜。
4.一旦认证资格被暂停或撤消,获证企业应立即停止使用任何引用认证资格的广告材料。
5.认证范围被缩小时,获证方应修改所有的广告材料。
6.获证方应按规定交纳有关认证费用。
7.在需要时,应及时提供与相关方信息沟通的记录,以及依据标准或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所采取纠正措施的记录。
8.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按照审核组提出的要求予以完成。
9.当国家认监委(CNCA)、国家认可委(CNAS)因稽查、专项评审、确认审核等活动需要到获证方现场验证时,获证方应给予积极配合。
10.当获证方没有履行上述有关义务时,在随后进行的监督或再认证审核时,中心可能会暂停或撤销获证方认证资格或缩小其认证范围,甚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生效日期:2010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