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出国(境)审查审批有关要求_应加强因公出国审批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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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出国(境)审查审批有关要求

一、审查内容

1、审查出国(境)人员是否符合中办发[1991]8号等文件规定的条件。新经济组织派遣临时出国(境)人员还应符合浙外出[1999]209号的有关规定。

2、会同侨台外事部门审查因公出国(境)团组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团组人员结构是否合理。

3、审查因公出国(境)有关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

4、审查因公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侨台外事部门的意见,未经事先批准自行组团、参团的不予办理审查审批手续。

5、会同公安、安全、侨台外事等部门审查再次出国(境)人员上次履行公务的情况、审查批件的有效期限、出入境证件的保管、使用情况等。

6、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二、审查审批的程序

1、报批

因公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在《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或《出国(赴港澳)任务确认件》下达后(其中,因公赴台人员所在单位在任务立项、下发立项批复文件后或任务批件下达后),将有关材料报市委组织部审查审批。报送的主要材料:

(1)单位党委(党组)或县(市、区)委组织部门出具的请示文件一式两份。必须写明任务情况、出国(境)人员基本情况和主要政治表现、单位初审意见、上一次出国(境)时间、国家(地区)、在外天数等情况。新经济组织人员由主管部门出具请示文件。其中,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可由企业注册地工商联办理报批手续;经济开发区所属企业可由开发区管委会办理报批手续。

(2)《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或《赴台人员审查表》一式三份。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写,单位党委(党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有主管部门的还需主管部门党委(党组)或县(市、区)委、开发区党工委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出国(赴港澳)任务确认件》一份(复印件)或含赴台人员名单的因公赴台任务文件一份(复印件)。市管干部因公出国(境)的,还需提供侨台外事部门出具的《因公出国(赴港澳)申报审批表》一份(复印件)。

(4)其他有关材料。新经济组织(非公有制经济企业)人员需提供:居住地派出所无违法乱纪证明;开户银行无不良贷款证明;税务机关按时纳税证明;工商部门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因公赴台人员需提供台方邀请函等。

2、审查审批

(1)对申报的因公出国(境)材料进行审理查核,必要时作进一步调查。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含《批准出国(境)人员名单》),审查批件有效期为三年。同时领取《出国(境)人员在外情况汇报表》。在有效期内,发现出国(境)人员有问题时,其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组织部门,撤销其审查批件。

对因公赴台人员在《赴台人员审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不出具审查批件。同时领取《因公赴台人员情况汇报表》。

(2)在审查批件有效期内再次出国(境)的,因公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在任务审批部门出具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后,为再次出国人员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一式四份,加盖单位党委(党组)、县(市、区)委(备案部门)公章,和报批材料(3)、材料(4)一起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审查批件有效期内调动工作的、有效期满后再次出国(境)和再次因公赴台的人员需重新办理审查审批手续。

3、办理出国(境)等手续

(1)因公出国(境)请示经批准后,凭《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到侨台外事部门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并根据浙委办[2004]14号等文件的规定,加强因公出国(境)人员的行前教育。

(2)因公赴台请示经批准后,已经国台办审批的,凭《赴台人员审查表》及有关材料到到侨台外事部门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赴台手续。其他人员经国台办审批后办理有关赴台手续。

三、工作要求

1、因公出国(境)人员返回后,应在一个月内以《出国(境)人员在外情况汇报表》的形式向市委组织部、市国家安全局书面报告出国(境)的有关情况,并将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交市外办保管。

2、因公赴台人员返回后,应在一个月内以《因公赴台人员情况汇报表》的形式向市委组织部、市国家安全局书面报告出国(境)的有关情况,并将已申领的出入台证件交市台办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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