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封存时限_病历封存条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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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争议时,患方为保全证据,可以要求医院封存病历。但病历封存后,在处理医疗纠纷不同的方式下,何时对病历进行启封,却没有统一的规定,使一些封存的病历不能及时归档,造成人力、财力的浪费。这在目前已成为困扰医疗机构的一个问题。因此,探讨封存病历启封的时间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都明确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病历资料应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和启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指出:“专家鉴定组成员确定后,在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由医学会对封存的病历资料启封。”这里是指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况下启封病历,不涉及患者放弃解决的纠纷封存病历启封问题。

笔者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时间为一年”,以及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规定,患方要求封存病历,原因是认为医院对患者的身体健康或生命造成了损害,故诉讼时效应从封存病历之日起计算。病历封存后,如患方未与医方进行协商,也未提起医疗事故鉴定或民事诉讼,只要一年期满后诉讼时效终止,就应当启封病历。因此,封存病历期限应当视为一年。

对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争议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医患双方达成的合法有效协议,主要靠双方当事人自觉遵守和履行,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该种协议并不能产生剥夺或者限制任何一方诉权的法律效力,即使合同合法有效,只要协议一方当事人因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仍应当进行受理。

病历资料作为书面证据,在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即使医患双方经自行协商已解决争议的,医方为应对患方反悔提起诉讼而面临的举证,以及防止患方对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予以质疑,也不应马上启封病历。笔者认为,此种情况同样适用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及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医患双方经自行协商解决争议的,只要自封存病历起一年期内,患方未提起诉讼,等诉讼时效终止,就可以启封病历。

为了规范病历启封行为,尊重患方的知情权,在封存病历时,医方应就封存病历的期限告知患方,并作书面笔录,由双方签字认可。这样,等病历一年封存期满后,医方可以对封存病历进行启封,使其及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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