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政策性搬迁处置收入会计与税务处理答复_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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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政策性搬迁处置收入会计与税务处理

A公司2008年因市政府整体搬迁计划由市内迁至城郊,2008年取得搬迁补偿款3000万元,拆迁的固定资产原值600万元,已提折旧560万元,取得拆迁收入10万元,拆迁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余值360万元,2008年10月A公司在城效租赁厂房经营并重置机器设备支出1200万元,2009年6月又重置机器设备200万元,2009年末搬迁改造项目完毕。(假设A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机器设备按10年计提折旧,不考虑残值)

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会计处理规定为财政部2009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该解释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政府补助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有结余的,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税收处理规定为《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国税函[2009]118号),该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如果有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则在五年内准予企业从搬迁补偿款中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计划和立项报告的,则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文件规定,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一)2008年会计处理

1、取得搬迁补偿款时,借:银行存款3000万元,贷:专项应付款3000万元。

2、清理固定资产时,借:累计折旧560万元,借:固定资产清理40万元,贷:固定资产600万元。

3、结转资产处置损失,借:营业外支出400万元,贷:固定资产清理40万元,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360万元。核销专项应付款,借:专项应付款400万元,贷:递延收益400万元;同时结转递延收益,借:递延收益400万元,贷:营业外收入400万元。

4、处理拆迁收入时,借:银行存款10万元,贷:固定资产清理10万元;结转收入时,借:固定资产清理10万元,贷:营业外收入10万元。

5、重置机器设备时,借:固定资产1200万元,贷:银行存款1200万元;同时核销专项应付款,借:专项应付款1200万元,贷:递延收益1200万元。

6、11-12月计提设备折旧时,借:制造费用20万元,贷:累计折旧20万元;同时结转递延收益,借:递延收益20万元,贷:营业外收入20万元。(备注:制造费用全部结转产品销售成本)

(二)2008年企业所得税税收处理

根据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规定,企业搬迁改造期间取得的搬迁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所以营业外收入中拆迁收入10万元应作纳税调减;另外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税前扣除计提的折旧或摊销额,所以递延收益转为营业外收入20万元应纳税调减。2008年共纳税调减30万元。

(三)2009年会计处理

1、重置机器设备时,借:固定资产200万元,贷:银行存款200万元;同时核销专项应付款,借:专项应付款200万元,贷:递延收益200万元。

2、计提设备折旧,借:制造费用130万元,贷:累计折旧130万元;同时结转递延收益,借:递延收益130万元,贷:营业外收入130万元。

3、结转搬迁补偿款余额时,借:专项应付款1200万元,贷:资本公积1200万元。

(四)2009年税收处理

根据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收入5年内完成搬迁改造的,应将取得的补偿款加上搬迁处置收入再扣除固定资产重置等支出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所以资本公积中属于搬迁补偿款扣除重置各种支出后的余额1200万元应作纳税调增处理,2008年纳税调减的拆迁收入10万元应作纳税调增,同时营业外收入中设备折旧130万元应作纳税调减处理,2009年度纳税调增金

额为1080万元。

(五)2010年以后设备还需计提折旧(1200+120-130-20)=1170万元,相应转为营业外收入,应作纳税调减。

综上所述,对于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来说,其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在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和按照会计准则进行财务处理方面存在以下差异:

(一)对搬迁企业取得的处置收入是否计入年度收入的规定不一致。国税函

[2009]118号文件规定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五年内未完成搬迁的,在未完成搬迁期间取得的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而会计上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所以计算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减处理,如本例先作纳税调减后作纳税调增的拆迁处置收入10万元,即处置收入部分享受递延纳税优惠。

(二)对企业完成搬迁改造后的搬迁补偿款结余是否计入年度收入的规定不一致。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规定企业在规划搬迁次年起五年内完成搬迁的,应将取得的补偿款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无重置计划和立项报告的,则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而会计上规定,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有结余的,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如本例补偿收入3000万在扣除搬迁损失400万与重置设备支出1400万后的余额1200万计算所得税时这部分结余应作纳税调增处理,即结余部分享受递延纳税优惠。

(三)对企业以搬迁补偿收入重置资产的折旧和摊销额是否计入费用支出的规定不一致。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规定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会计处理上,根据政府补助准则的规定,搬迁补偿款形成的资产计提的折旧和摊销额应由递延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如本例中累计计提折旧1400万元在允许税前扣除的同时,相应的营业外收入应纳税调减,也即给予的重置补偿1400万元获得了实实在在的税收免税优惠。

(四)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以及处置费用,也即固定资产损失不在实际发生当年扣除,而递延至搬迁完成之日,如本例2008年资产处置损失400万元在2009年和重置设备支出1400万冲抵补偿款3000万后余额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如果上述资产处置损失400万未通过资产损失审批,则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为1600万元(3000-1400)。对于该项折余价值与处置费用也有另一种理解,即在损失发生年度2008年经审批后可以扣除,那么本例2008年应作纳税调减400万,2009年应作纳税调增1600万,共计调增1200万,属于时间性差异。

(五)五年的理解,不到五年即完成搬迁那么搬迁或处置收入是在搬迁完成年度还是在第五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呢?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表述为:“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我们认为应当理解为五年内的任一时点完成搬迁,搬迁及处置收入即应在当年纳入应纳税收入计算所得额,而不应理解为在第五年才纳入应纳税收入处理。

上述业务的处理意见:

一、会计核算

1.2008年会计核算,处置拆迁的收入10万元,应冲减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因其实在固定资产清理环节产生的收入。

借:固定资产清理300 000

累计折旧5 600 000

银行存款100 000

贷:固定资产6 000 000

2.关于结转“专项应付款”账户的相关会计处理,建议放在搬迁完成的时点一并做会计处理,而不是在每一个步骤之后做处理。这样会计上确认收入的时点和税法中是一致的,可避免暂时性差异的调整。

二、税务处理

1.对于本文的观点三,“如本例中累计计提折旧1400万元在允许税前扣除的同时,相应的营业外收入应纳税调减,也即给予的重置补偿1400万元获得了实实在在的税收免税优惠。”,是违背所得税的原理的。政府规划搬迁其实质是一种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行为,对于政府补助,只有两种税收待遇,一种是全额交税,折旧可以扣除;另一种是做不征税收入,折旧不能税前扣除。按照118号文,如果按重置资产的账面价值计提折旧,那么对应的收入是应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的,不应做纳税减少。况且,无论是《企业所得税法》还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于免税收入,都不包括“其他”这种字样的兜底条款,是明确列举的。118号文,作为一个“国税函”级次的文件,是不能来限定所得税的权利与义务的,即无权制订免税的条款。也就是说,118号文本身来看,不是一个免税文件。

2.对于本文的观点四,118号文:“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也就是说,搬迁收入可以递延纳税,按照“配比”原则,收入递延纳税,支出也应该递延扣除,应该在确认搬迁收入的时点上(2009)年在税前扣除,而不能在2008年扣除。切切。

3.对于本文观点五的把握是准确的。

请问:

1、假设A公司未执行新会计准则,会计如何处理?(可以选择执行财企

[2005]123号和财会[2009]8号,还是必须执行财会[2009]8号?

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5]123号)

据一些地方和企业反映,企业因城镇规划、库区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搬迁而收到政府给予的相应补偿款,其有关财务处理规定不明确,不便执行。为此,现就有关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二、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区分以下财政部文件情况进行处理:

(一)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

(二)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三)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四)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三、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收到的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总额及搬迁结束后计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答:企业若没有执行准则,是可以按照财企[2005]年3号处理的。因为执行《会计制度》的企业是没有“递延收益”科目的。但应该注意的是,无论是采用《会计准则》还是《会计制度》,税收待遇是一样一样的!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

财会[2009]8号

四、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2、财企[2005]123号未对重置固定资产如何处理作出规定,重置资产的折旧或

摊销时也要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处理吗?

答:资产的折旧和摊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号—固定资产》或《会计制度》进行处理。

3、以上红字部分辛连珠老师持反对意见。我个人认为辛连珠老师的意见是符合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精神的。

答:同意辛老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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