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印度农民工就业情况对比_中国与印度的比较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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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印度农民工平等就业情况对比

一、概念界定

1、农民工定义:

“农民工”又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指那些户口仍在农村,但己完全脱离或基本脱离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以在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打工、经商以及从事其他服务行业为生的一类人群。他们在农村甚至还保留着承包耕地,但他们的主要收入来源已是非农业收入。

2、平等就业定义:

平等就业权是在就业中体现平等,对劳动者的生存做出最基本的保障,这种保障并不是要求劳动者之间的工作、待遇没有差别,而是要保障所有的劳动者都能够站在平等的起点上并拥有同样的规则,并据此获得相当的劳动成果。

二、中国农民工就业状况分析

1、中国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理论分析:

对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保护既有着社会现实的迫切需要作为实践背景,同时也存在着平等保护诸种理由作为理论基础。从理论上讲,保护农民工平等工作权是社会公平、社会正义理念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2、中国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法律分析:

我国关于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护主要体现在《劳动法》中。我国《劳动法》第1条将其立法目的明确规定为:“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指定本法。”《劳动法》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自然保护对于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其具体的保护规定总结如下:

(1)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平等就业权我国《劳动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成立、变更与解除的每个环节都涉及到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而当劳动争议发生时,劳动合同往往是法律上解决劳动纠纷、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关键所在。因此,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用工制度,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具体来讲,在内容和形式上,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满足《劳动法》第19条对劳动合同的形式与内容的必备要求;在过程上,劳动合同的订立不可违反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必须遵循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由是观之,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是对劳动者给予的最基础的保护,是保护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前提和重要保障。

(2)强化工作环境标准,保护平等就业权良好的工作环境是劳动者劳动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平等的工作环境也是保护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组成部分,我国《劳动法》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伤害。”这一规定在法律上为农民工拥有平等的工作环境,保护其平等就业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3)建立劳动争议机制,保护平等就业权建立独立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可以有效地解决劳动争议问题,为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在我国解决劳动争议一般分为三个步骤,一是调解、一是仲裁、一是诉讼。相对应的劳动纠纷解决机构也就是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当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的时候,农民工可以通过这几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4)实行劳动监察举报制度,保护平等就业权实行劳动监察举报制度,以国家行政权的直接渗入来保护农民工的平等就业权将会更加有效。我国《劳动法》第11章规定了劳动监督检查,劳动监察权具体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行使。总体来说,目前我国以《劳动法》为主的保护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立法框架还很不完善。劳动法本身是对所有劳动者就业权的保护,并未注意到农民工这一群体的特殊性,导致对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关注和保护不足,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必然要与其他劳动者相区别予以保护,而这一点在整个立法体系中并没有得到体现。因此,《劳动法》主导的对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保护立法体系还有待完善。

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宪法》对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保护(2)《工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对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保护(3)《就业促进法》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保护

(4)《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保护

4、我国农民工就业现状分析:

总的来讲,农民工遭遇的就业待遇歧视主要表现在工资待遇歧视和工作环境歧视两方面。

(1)工资待遇歧视:

①同工不同酬、待遇低。调查的数据显示,农民工的月工资普遍比较低,主要集中在500至800元之间。其中,每月收入300至500元的占29.26%,500至800元的占39.26%,800元以上的占27.90%。

②克扣、拖欠工资现象严重。据劳动部门的统计显示,2002年全国各地累计拖欠农民工工资400多亿元,而当年劳动监察部门仅追回14亿元。以我国外来务工人员最多的广东省为例,调查表明,“三资”与私营企业有64.4%存在拖欠工人工资、克扣拒发工资问题;70%以上的工人群体性事件都因拖欠工资问题引起;大部分企业新员工进厂两个月后才能拿到第一次工资。至于加班不按规定支付工资,或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现象,更是普遍。《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调查显示,在被调查者中基本能按时领取工资的只有40%,有时延期和经常延期的比例高达50%。拖欠农民工工资是一个社会普遍现象。讨薪者为主张合法权利‘穷追不舍,’,欠薪者却别有用心地恶意推拖,于是,有的讨薪者为讨回自己的血汗钱而走上高楼、塔吊;也有了欠薪者有意躲避,甚至暴力对待讨薪者的违法行为。

(2)工作环境歧视

①工作劳动时间长,强度大,条件差。据《中国农民工调查报告》的最新调查数据显示,仅有百分之十的农民工每天工作时间在8小时以内,四成农民工每天的工作时间在8至9小时,五成以上的农民工每天的工作时间都在9小时以上,其中有10%的农民工每天的工作时间高达12小时。除工作时间长以外,农民工还必须忍受恶劣的劳动环境,农民工经常被安排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部分农民工长期与有毒有害物质、粉尘、噪音接触,患上了严重的职业病,有的甚至丧失了生命。②就业服务歧视。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一是就业培训歧视;二是信息管理歧视。

(3)劳动签约率低、工作不稳定。据统计,除少数省份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达到40%之外,全国其他大部分地区只有百分之几到百分之二十几的比重。

(4)农民工几乎完全被排斥在公务员队伍之外。长期以来,因为户口问题,农民实际上被排斥在公务员队伍之外,其担任行政公职的权利没有得到有效保障,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平等的就业地位没有得到落实。宪法和法律应赋予农民平等的就业地位,农民在公务员报考资格上应享有平等的机会。但在实际生活中,剥夺或侵害农民报考公务员权利的现象是屡见不鲜的。

三、印度农民工就业状况分析

印度的法律明确规定:农民工工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低于1948 年《最低工资法案》规定的标准。农民工从居住地到工作地所花费的路费,雇主应该予以补助,数额不低于交通费的票价。雇主应该保证为农民工提供合适、足够的医疗条件,当农民工或他们的家人生病时,应该免费提供治疗。假期、工作时间和加班工资以及其他的服务条件,不能低于当地劳力的水平。

根据2002年统计数据,流动人口总量将近全国总人口的27.4%,农村是人口流动的发源地和目的地。其中,共有70.5%的国内人口是来自农村,接近1.9亿人。印度在法律上对流动没有限制,但无法找到工作又无一技之长的农民工,在生活中会遇到不同程度、不同性质的歧视。因此印度政府通过立法来规范农民工就业和服务条件。1979年印度政府出台《邦之间流动工农民工法案》,法案对农民工工资标准、支付方式、雇主责任与义务作了详尽明确的规定。其次,实施非正规就业人员的福利基金制度。

同时,印度人享有充分的流动自由,他们不需要暂住证,他们可以在任何地方打工,甚至可以在任何繁华地带支个棚户作为落脚的家。总而言之,只要农民工能在某个地方找到谋生的门路,就享有充分的自由。由于这样的“利好”政策,印度人自然喜欢从落后地区向较发达地区流动。

四、解决措施(1)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根据中国和印度的法律和相关政策对比,发现中国与印度最大的不同就是其户籍制度。因此,要使中国的农民工的平等就业上升到一个新的台阶,首先要做的就是进行户籍制度改革。

二级管理的户籍制度是农民工就业歧视的根源,要想彻底消除歧视就必须改革现有的户籍制度。我国目前实行的二元户籍制度严重限制了迁徙自由权的实现,导致长期存在城里人与乡下人、本地人与外地人的概念,致使他们在享受法定权利上的差别待遇。农民工就是典型代表,深受其害,无迁徙自由权导致他们不能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但是我国的户籍制度作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长期存在于行政管理体系中,要想改革并不是简单的,改革必然会受到既得利益者的反对,从而造成不稳定的社会局面。因此改革户籍制度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

笔者认为可以先将进城务工人口的管理过渡为城市就业人口,然后在过渡到城镇居民,取消农民工落户的附加条件,消除户口上的附加功能,如身份、地位信息,取消享受福利待遇等优惠条件的限制,加快扫清制度性障碍,逐步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户口管理结构,减少就业歧视。总之,户籍制度改革要注重公平,弱化户籍制度的身份、地位功能,赋予农民工和城镇居民一样的权利和义务。

(2)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及法律维权意识

农民工就业受歧视与他们自身的素质不高,法律观念淡薄是分不开的。因此,他们必须改变自己身上僵化的小农意识,变被动为主动;加强学习,接受新观念、新知识;提高素质,掌握技术;增加适应社会的能力和法律意识,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农民工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缺乏技能直接导致他们在就业过程中缺乏竞争力,遭遇歧视,只能处于社会低层,从事脏、乱、差的工作,缺乏发展空间,难以获得提升的机会。因此国家需要加大投入,加强对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根据市场需求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提高农民工的实际竞争力显得尤为重要。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法制宣传,通过各种方式深入农民工聚集地进行宣传,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从而促使和帮助农民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劳动权益之外,使他们在就业过程中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及法律维权意识,在法治社会的今天是非常重要 5 的。

五、结束语

通过中国与印度农民工的就业情况对比,发现我国在农民工就业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这需要多方面共同参与才能解决,因此,这是一条不寻常的道路,需要我们一起努力。

六、参考文献

[l]李培林:《农民工—中国进城农民工的经济社会分析》[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

[2]关怀主编:《劳动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版。

[3]毕泅生主编:《中国农业、农村、农民前沿问题报告》[M],人民日报出版社2003年版。

[4]任 彦:《印度用法律保障农民就业》,人民日报2006年版

[5]孟繁丽:《国外“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J],社会学研究,2011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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