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安监162号文_安监通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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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安监局《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监局,各安全评价机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安监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苏安监[2012]153号,附件1)和《关于印发的通知》(苏安监[2012]157号,附件2)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1、建设单位向安监部门提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及试生产(使用)备案申请的,应分别填写《安全条件审查申请表》(附件3)、《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附件4)、《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申请表》(附件5)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附件6)等申请文书,申请时所需提供的其他材料详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通安监[2012]137号)。

2、安监部门在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及试生产(使用)备案审查时,在专家个人出具审查意见的基础上,应由专家组经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填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审查表》(附件7)以及《安全条件审查专家组意见》(附件8)、《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家组意见》(附件9)、《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专家组意见》(附件10)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审查专家组意见》(附件11)。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备案有关审查要求仍按《南通市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通安监[2009]28号)执行,但备案审查工作实施主体按(通安监[2012]137号)的规定执行。

4、属于《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通安监[2012]137号)中由各县(市)、区安监局组织市安委会专家审查并报市安监局出具审查意见书的项目,各地应在审查完成后将申请、审查资料及审查情况书面意见报市安监局,审查情况书面意见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书面意见的相关规定》(附件12)的要求上报。

5、根据《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要求,各县(市)、区安监局应督促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南通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业务备案表》(附件13),向实施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安监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多个设计单位联合设计的,应分别进行备案。

6、各地应督促企业及评价、设计单位在申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及试生产(使用)备案前,严格对照安全条件审查专家组意见等(附件8—11)的有关审查要求,完善评价报告、试生产(使用)方案,尤其是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及有关材料,确保符合审查要求。

7、以上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请各地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市局行政服务处。

附件:(请从市安监局网站下载)

附件1:《关于印发的通知》(苏安监[2012]153号)

附件2:《关于印发的通知》(苏安监[2012]157号)

附件3:安全条件审查申请表 附件4: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 附件5: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申请表 附件6: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

附件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审查表 附件8:安全条件审查专家组意见 附件9: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家组意见 附件10: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专家组意见

附件11: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审查专家组意见 附件1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书面意见的相关规定

附件13:南通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业务备案表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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