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三历史复习:政治民主化:法制化确立巩固及表现——民主法律_中国政治民主化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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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高三历史复习:

政治民主化:法制化确立巩固及表现——民主法律汇编

《十二铜表法》

古罗马共和国时期制定的最早的成文法典。约公元前450年颁布,因刻在十二块铜牌上而得名。它的颁布是平民与贵族斗争的结果,平民因其权利遭到贵族的侵害,要求制定法律保护自身利益。

《十二铜表法》内容广泛,包括民法、刑法和诉讼程序,基本上是习惯法的汇编。它对私有制度、财产继承、债务和刑法、诉讼等方面均做了规定,在本质上是保护私有财产和奴隶主阶级利益的。法律条文反映了罗马奴隶占有制社会早期的情况。明文规定维护私有制度和奴隶主贵族的权益,保护私有财产,严惩破坏私有权者。债务法规定债权人可以拘禁不能按期还债的债务人,甚至将其变卖为奴或处死。家庭法给予家长对其家庭成员的绝对权力,可把子女出卖为奴。该法典禁止贵族与平民通婚。继承法既实行遗嘱自由,又规定财产在氏族内继承;惩罚方法既采用罚金,又保存同态复仇。这表明当时社会中还存在氏族制度的残余。十二铜表法对贵族滥用权力作了一些限制,按律量刑,贵族不能再任意解释法律,是后世罗马法的渊源,对于中世纪和近代欧洲法学也有重要影响。

《民法大全》

民法大全又称查士丁尼法典或国法大全,是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一世下令编纂的一部汇编式法典,是罗马法的集大成者。其内容主要是查士丁尼所组织的十人法学家委员会搜集过去法律的汇编和对罗马大法学家意见的摘录,此外还有法律基本纲要以及查士丁尼自己所立新法汇编。

《查士丁尼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完备的奴隶制成文法,它系统地搜集和整理了自罗马共和时期至查士丁尼为止所有的法律和法学著作,卷帙浩繁,内容丰富。它标志着罗马法本身已发展到极其发达、完备阶段,对以后欧洲各国的法学和法律的发展有着较大的影响。

另外,法典的内容和立法技术远比其他奴隶制法更为详尽。它所确定的概念和原则具有措词严格、确切和结论明晰的特点,尤其是它所提出的自由民在“私法”范围内的形式上平等、契约以当事人同意为生效的主要条件和财产无限制私有等重要原则,为后世法律奠定了基础。

《共产党宣言》

马克思、恩格斯为第一个无产阶级政党——共产主义者同盟起草的纲领。写于1847年12月至1848年1月。1848年2月在伦敦以单行本形式发表。1847年6月,共产主义者同盟第一次代表大会,决定将恩格斯起草的纲领草案《共产主义信条草案》,会后提交同盟各支部讨论。同年10月,恩格斯对《信条草案》进行修改,写成《共产主义原理》。此为同盟纲领的第二个稿本。1847年11月,同盟第二次代表大会委托马克思、恩格斯起草一个准备公布的周详的理论和实践的纲领,会后马克思、恩格斯经过充分讨论,由马克思执笔,在前两个稿本的基础上写成《共产党宣言》。

《宣言》阐述了无产阶级解放全人类、实现共产主义的伟大历史使命,指出无产阶级革命的基本道路是“用暴力推翻资产阶级而建立自己的统治”“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明确表达了无产阶级专政思想。《宣言》还强调指出无产阶级专政的主要任务是“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

《共产党宣言》是马克思主义的纲领性文献,是马克思主义学说第一次完整、系统、成熟的阐述。它的发表,标志马克思主义的诞生,标志国际共产主义运动进入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

《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

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1649年国王查理一世以“暴君,叛国者,杀人犯与人民公敌”的罪名被处死,斯图亚特王朝被推翻。1689年10月,议会通过了“权利宣言”并制订为法律,是为《权利法案》。

《权利法案》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的重要法律文件,奠定了英国君主立宪政体的理论和法律基础,确立了议会高于王权的原则,具有宪法的性质,标志着君主立宪制开始在英国建立,为英国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扫清了道路。

《权利法案》“十三条”主要有两方面内容:

一、限制国王的权力,约束英王的实际统治权。

二、保证议会的立法权、财政权、司法权和军权等。

英国《权利法案》确立了英国君主立宪政体的理论和法律基础。《权利法案》是英国历史上自《大宪章》以来最重要的一部法案之一,英国的《权利法案》可以被认为是美国宪法的前身。《权利法案》在英国起宪法作用,属于宪法性质文件,但它并不是成文宪法,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是美国《1787年宪法》。《权利法案》改变了人类历史,对英国对世界都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1701年英国议会又通过了一部《王位继承法》,被看作是《权利法案》的补充,这两个法案确立了英国“议会至上”原则——议会权力高于王权原则,司法权独立于王权的原则,是迈向君主立宪制度的重要一步,议会逐渐成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

《权利法案》的内容:限制国王的立法权,征税权,军事权,司法权。确立议会的言论自由权和集会权。《王位继承法》的内容:限制国王的王位继承权和任命法官等权利。

共同的目的:限制王权,扩大议会的权力。

共同的意义:使英国的权力中心由国王转移至议会,确立了议会权力高于国王权力,司法独立于王权的原则,奠定了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基础。

《独立宣言》

英属北美殖民地人民宣布独立的纲领性文件。1775年北美殖民地爆发了独立战争。1776年7月4日第二届大陆会议通过了《独立宣言》,是日定为美国国庆日。资产阶级民主派杰斐逊是宣言的主要起草人。宣言继承和发展了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理论,阐 述了殖 民地人民争取独立的理论根据。宣言宣布,一切人生而平等,上帝赋予他们诸如生存、自由和追求幸福等不可让与的权利。指出,为保障上述权利,人们才建立政府,任何政府一旦损害这些权利,人们就有权改换它或废除它,建立新政府。宣言列举和痛斥了英王对殖民地实施的暴政,向全世界庄严宣告北美殖民地脱离英国,自由独立的美利坚合众国正式成立。

《独立宣言》第一次以政治纲领形式确立了资产阶级的革命原则

人权原则。马克思称它为第一个人权宣言。宣言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北美殖民地人民争取自由独立的政治愿望。另一方面,由于屈从于种植园奴隶主的压力,宣言没有宣布废除奴隶制,天赋人权也不包括黑人和印第安人,暴露了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不彻底性和人权的局限性。《独立宣言》的发表对发动群众进行独立战争,起了重大作用。宣言对推动后来的欧洲各国资产阶级革命,特别对法国大革命及其《人权宣言》产生了积极影响。

《1787年宪法》《1787年宪法》是美国1787年制定并于1789年批准生效的美利坚合众国联邦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它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1787年宪法不仅对美国的政治和经济的发展有促进作用,而且对当今世界其他很多国家的民主与法制建设都有借鉴意义。

1787年宪法强调加强国家权利,又在权利结构中突出“分权与制衡”的原则,以避免权力过于集中,体现了一定的民主精神。其内容是:立法、司法与行政权三权分立。分权制衡的核心精神在于权力平衡。其学说来自洛克和孟德斯鸠等人,美国人把思想、理论转变为行动、实践。

评价:

积极:(1)1787年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法律基础。(2)西欧的启蒙思想政治学说与美国实际的结合,在整个政治制度史中堪称典范,对以后资本主义国家制度的建立起到示范作用。(3)联邦制赋予政府强有力的权力,有利于国家的巩固;联邦政府实行权力制衡,三权分立原则,有利于防止专制独裁,保障了资产阶级民主制度。(4)地方分权与中央集权相结合,形成较为和谐统一的关系,在维护国家主权的同时,有利于地方的积极性的调动和创造性的发挥。(5)这部宪法体现和维护了独立战争的重大成果,使政府建立在民主原则的基础上,保证美国的长期稳定。(6)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7)建立了联邦制总统共和制,开创了近代政体新形式,既确保了共和,又加强了主权。

消极:(1)承认了黑人奴隶制(2)保留了种族歧视的烙印

《人权宣言》

《人权宣言》,1789年8月26日颁布,是在法国大革命时期颁布的纲领性文件。人权宣言以美国的《独立宣言》为蓝本,采用18世纪的启蒙学说和自然权论,宣布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是天赋不可剥夺的人权,肯定了言论、信仰、著作和出版自由,阐明了司法、行政、立法三权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原则。

《人权宣言》是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的纲领性文件。又因为它宣传平等与民主来反对封建主义与封建等级制度有一定进步意义。而它保护资产阶级的财产而不是全法国人民利益,所以又有一定的局限性。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明确规定出版自由的正式文件,且正式写入法典。它明确的提出了人权和公民权,阐明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原则,被誉为”新社会的出生证书“。

《德意志帝国宪法》

1871年4月帝国国会通过了《德意志帝国宪法》,实现了德国的统一。《德意志帝国宪法》是德国历史上一部非常重要的宪法,标志着德国走上资本主义发展道路。《德意志帝国宪法》颁布于1871年4月,到1918年德国十一月革命帝制被推翻时为止。《德意志帝国宪法》保存了很多封建残余,但是它的颁布是德国社会的一大进步,对德国及其它亚洲各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评价:

1、积极性:①宪法的颁布巩固了国家统一,将革命成果用法律的形式巩固下来。②宪法的颁布使德意志帝国建立了君主立宪政体,标志着德国迈入资本主义时期,是德国社会的一大进步。③在帝国政府的保护下,有利于德国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并使德国跻身世界强国之列。④宪法的颁布对欧亚一些国家的宪法,特别是日本帝国宪法有很大影响。

2、局限性:①保留了很多封建专制主义残余,皇帝拥有极大的权力,议会无实权,广大民众并未获得多少实际的政治权利。②保留了普鲁士的军国主义传统,最终导致德国引起两次世界大战,给世界人民带来深重灾难。③阻碍了民主政治改革的彻底完成。

《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

《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颁布于1875年,内容有:

1.立法权由众议院和参议院两院行使。参议院间接选举产生,众议院以普选方式选出。

2.行政权由总统和内阁掌握。总统由参众两院联合组成的国民议会,依绝对多数票选出。总统是国家元首、军队最高统帅。总统与参议院议员共有创议法律之权。内政部长由总统任命。总统和内阁部长共同向议会负责。

3.法国议会享有真正的、独立的权力,它虽受总统的制约但与总统是并立的机构。1875年国民议会通过了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确立法国为总统制共和国,标志着法国共和政体最终建立。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建立后,议会又对宪法做了修改和补充,从此堵塞了所有君主派的复辟之路。

《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出台的意义主要体现在:1.共和派掌握实权;2.共和体制的最终确立;3.与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帝制独裁对比,共和体制的确立是历史的进步;4.随着法国工业资产阶级势力的上升,对法国资本主义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大日本帝国宪法》

日本于1889年2月11日正式颁布了《大日本帝国宪法》,后来通称“明治宪法”,是1890年—1945年日本的国家根本大法。《大日本帝国宪法》是近代亚洲的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使日本成为亚洲第一个立宪国家,确立了日本近代天皇制政治体制(君主立宪制),保护了日本明治维新的成果,推动了日本资本主义政治经济的发展;赋予了日本人民一定的权利。

内容:规定天皇依据宪法总揽统治权;议会协赞天皇行使立法权,只有审议国家预算案的权力;内阁对天皇负责;国民有言论、集会、结社等权力,但被称为天皇统治下的“臣民”,权力随时可能被剥夺和限制;天皇拥有军队统率权,内阁无权过问。

评价:它规定了人民的某些基本权利和参政权,形式上确立了“三权分立”的国家体制,有利于社会进步和历史发展。它的颁布标志着日本天皇制地主资产阶级联合专政的统治秩序基本确立,巩固了明治维新后确立的日本近代天皇政治体制,使日本成为亚洲第一个立宪国家,它采取了君主立宪的形式,但实际上依然实行专制主义统治,天皇拥有绝对的权力,藩阀以天皇的名义掌握着政权,带有浓厚的封建性。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国南京临时政府公布的、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献。1912年3月8日南京临时参议院通过,11日公布施行。《临时约法》体现了当时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要求,具有进步意义。但当时革命派还没有一个彻底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纲领,又没有广泛地发动和组织可以依靠的人民群众的力量,随着袁世凯窃夺辛亥革命胜利成果,《临时约法》成为一纸空文,后为袁世凯所撕毁。

目的:防范袁世凯的专制独裁,确保中国走上民主政治的道路。

内容:主权在民;民族平等;自由权力;参选权力;三权分立。责任内阁制;总理有驳回权、副署权。性质: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质的文件。

意义:《临时约法》的指导思想是孙中山的民权学说,它确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制度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利益,是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宪法性文件,肯定了辛亥革命的胜利成果,宣布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诞生和封建君主专制主义制度的灭亡,代表了中国社会发展的趋势,是一部进步的、革命的、民主的宪法性法律。具有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进步意义,是中国政治民主化历程中的里程碑,因此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

《共同纲领》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并且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共同纲领》作为新中国的根本大法,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共同纲领》确定,新中国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中国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共同纲领》还规定了符合当时中国国情的基本国策。它包括政治、军事、经济、文化教育、民族、外交的总原则。《共同纲领》是全国各族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具体体现,是建国初期的施政方针。

《共同纲领》是建国初期团结全国人民共同前进的政治基础和战斗纲领,是动员人民起来迅速完成民主革命的遗留任务,朝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的行动指南和法律保证。它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成为新中国在一个很重要的历史时期内的总章程和根本大法,也为我国正式宪法的制定和实施积累了经验,创造了条件。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于1954年9月20日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票通过。因其在1954年颁布,故称其为“五四宪法”。1954年宪法明确规定我国是社会主义性质国家,确立了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

《五四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根本大法,是中国宪法史和宪政运动史上的伟大创举。它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并且在起草中吸收了国际经验。它的制定,确立了新中国宪政体制的基本模式,规划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格局,我国的民主宪政从此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实践证明,这是一部比较好的国家根本大法,它在国家生活中确实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存在,1957年以后,极“左”思潮抬头,法律虚无主义开始泛滥,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受到严重的挑战。及至“文化大革命”时期,出现了“无法无天”的*局面,宪法成为“名存实亡”的一纸空文。这不能不说是一个严重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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