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解读_重庆市市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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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2009年03月16日 11:36:43 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按::《重庆市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渝文审[2009]5号)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为方便公众及时、全面地了解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政策,经重庆市政府网站约稿,市发展改革委就相关热点问题予以解读。

一、制定实施细则的背景和目的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的使用效益,改善贫困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帮助贫困农民脱贫致富,2005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发布了《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备案”。为此,按照该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重庆市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定细则的主要目的包括:一是进一步加强我市以工代赈管理。目前我市尚无地方性的以工代赈管理的制度和规定,亟需通过制定实施细则以规范我市以工代赈管理,使以工代赈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二是进一步明确以工代赈计划编报程序和下达程序,维护计划的严肃性,防止擅自调整或变更计划;三是进一步明确以工代赈项目审批程序和项目前期工作要求及深度;四是进一步规范以工代赈招标投标、项目管理、资金管理、项目公示、劳务报酬发放、档案管理等重点工作,以提高以工代赈管理水平。

二、细则明确了以工代赈资金的投入区域

按照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规定,以工代赈资金投入区域为经国家认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市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目前我市的万州、黔江、城口、丰都、武隆、开县、云阳、奉节、巫山、巫溪、石柱、秀山、酉阳、彭水等14个区县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涪陵、潼南、南川、忠县等4个区县为市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三、细则规定了以工代赈资金的投向

按照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规定,以工代赈资金主要投向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密切相关的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具体包括下列领域:

1、乡村公路建设、改造;

2、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改造;

3、人畜饮水工程建设、改造;

4、基本农田改造;

5、草场基础设施建设、改造;

6、小流域治理;

7、经批准的其他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

四、细则具体规定了以工代赈项目前期工作要求

为了确保以工代赈项目前期工作达到相应的深度,实施细则从项目资金规模和技术难度等方面对以工代赈项目前期工作分类作出了相应规定,并针对部分涉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一定技术难度和施工技术要求较高的项目提出了具体要求:

1、申请以工代赈资金5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当编制实施方案或作业设计;

2、申请以工代赈资金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防洪设计标准为十年一遇及以上的河堤整治项目、单孔跨径大于20米的独立桥涵等项目,均应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后两类项目还应当编制初步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

五、细则明确了以工代赈项目审批权限

为了简化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力,充分发挥区县的积极性和作用,细则作出了对以工代赈项目实行分级审批的规定:

1、申请以工代赈资金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或作业设计等由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职责和程序审批;

2、申请以工代赈资金1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或作业设计等由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职责和程序审批。

六、细则对以工代赈项目的申报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

为了突出以工代赈项目规模、集中连片,确保项目尽快实施,以及时和充分发挥以工代赈项目效益,细则对申请列入市级以工代赈建议计划的项目申报条件作出了相应规定:

1、申请以工代赈资金的额度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

2、完成了规定的前期工作,已按规定完毕相关审批;

3、规划、土地等相关审批手续齐备;

4、配套资金已落实,已具备开工条件;

5、已确定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支付方案;

6、其他按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七、细则对以工代赈项目招投标作出了明确规定

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项目按规范实施,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充分发挥项目效益,细则对不同类别的以工代赈项目招投标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凡河堤(坝)、桥涵等技术复杂的重要工程,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招标选择施工单位,并按规定实施工程监理;其他以工代赈项目施工,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和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可以不招标。

八、细则明确了以工代赈项目实行公示制

为了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吸纳更多贫困群众参与以工代赈项目建设,细则规定以工代赈项目实行公示制,并对公示要求作出了相应规定:

1、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将以工代赈项目计划内容通过当地报纸、广播电视等向社会公告公示;

2、区县(自治县)乡镇政府应在收到以工代赈项目投资计划后20个工作日内向群众公告公示有关项目情况。公告公示地点应是公众便于到达和查看的公共场所。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告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预期效益、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监督电话等;

3、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地明显位置设置项目公示牌,接受群众监督。

九、细则对以工代赈项目组织农民群众投工投劳作出了明确规定

按照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以工代赈项目应组织项目所在地的农民群众参加项目工程建设,并支付劳务报酬。为此,细则规定:除河堤(坝)、桥涵等技术复杂的重要工程外,组织项目实施的乡镇政府或主管部门或项目施工单位应当优先和充分吸纳项目所在地农民投工投劳参加工程建设,并支付足额劳务报酬。

十、细则对以工代赈资金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以工代赈资金是国家专项资金,必须严格管理。为此细则规定:组织项目实施的乡镇政府或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按照国家《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重庆市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以及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等有关规定,严格以工代赈资金的管理。

此外,为确保细则的严格执行,细则规定了对违反细则规定的行为和人员的处罚、处理的具体条款。例如,第三十三条中规定:在资金使用及管理中有违反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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