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辩护词》阚吉峰_苏某集资诈骗罪辩护词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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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辩护词》阚吉峰案情简介: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3月至2010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以炒股及编造冷藏厂需要周转资金、归还贷款为借口,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骗取段某某、蒋某等34人共计人民币2249.3489万元无力归还。

刘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一审辩护词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部分事实系普通的民事纠纷,不应当按犯罪来处理;指控的其他部分事实在犯罪数额上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犯有集资诈骗罪,其理由如下:

(前略)

二、起诉书指控的其余部分的事实,从公诉机关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来看,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具有集资诈骗的主观目的,且起诉书指控的数额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说,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方面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在签订集资合同时,主观上是否存在无偿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或目的,以及是否具有归还的能力。但从目前公诉机关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来看,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具非法占有的目的。

从本案来看,不论是单起事实,还是整个事实,均存在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前期借款、还款的行为与后期的借款、还款行为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但起诉书书指控时,只指控其中的部分事实,即单起事实中后期的,整体事实中08、09年以后的,前期归还的一概没有涉及。

辩护人认为,后期没有归还的部分全部指控为犯罪,是没有依据的,且恰恰证实了被告人已归还了部分借款,不存在犯罪的主观故意。如果将后期没有归还的部分全部指控为犯罪,那么至少应该证实前期的借款、还款的行为,与后来的犯罪行为存在行为与目的和牵连,否则不能认定被告人的主观目的。

首先,就单起事实来讲,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是什么时候具有的,本案中没有相关证据证实。

1、起诉书指控的这34起借款的事实中,就单起事实而言,也是一个借款、还款连续的过程,最早的是从06年延续过来(第19笔,P8-10张某某陈述,04年开始借款,从06年春节前借5万元(-3=2万元+07年5月1日借2万元=4万元,这4万元一直延续07年底)到08年1月2借20万元;08年4月借6万元,已经累计30万元,后又累计为60万元。就单起事实来讲,起诉书只指控的后期的27.8万元的部分事实,但被告人什么时候具有的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这一点证据证实的是不清楚的。

第32起,P103-104杨华华证言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自07年-09年9月一直有资金往来,前期借款已全部归还;但起诉书只指控自09年11月以后的部分事实)。因此,就单起事实来讲,前期借款、还款与后期的借款、还款行为是一个连续的过程,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是什么时候具有的,本案中没有相关证据证实。

其次,就整体事实来讲,被告人这种非法占有的故意是什么时候具有的,本案中相关没有相关证据证实。

因从被告人借款、还款情况来看,因被告人借款后正常还本金及利息,说明其一开始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起诉书指控的这34起借款的事实,大部分是从06年延续过来,但起诉书只指控自08、09年以后的。所以,对于被告人是在什么时间、第几起时,具有的非法占有的故意,没有证据证实。因此,不能将这34起中尚未归还的数额笼统的全部指控为犯罪。所以,对于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是事实不清的。

综上所述,对于被告人什么时间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前期的借款、还款行为与后期的犯罪的手段,是否存行为与目的和牵连。不能清楚的证实。因此,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具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数额,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案起诉书指控的数额中,是包含部分利息的。犯罪数额当中包含的利息应从起诉书指控的数额当中去除。

首先,本案存在一个普遍的特点是,借款是本金与利息是滚动计算的,共有三种情况:

其中一种情况是被告人归还借款已到期,被告人没钱支付利息,以换条子的方式形成新的借款数额:如起诉书指控的第1起,P109-110张文江证言:其本人借给被告人多少本金自己也不清楚。并证实到截至09年5月被告人本息累计27万元,截至10年1月4日被告人本息累计62万元,但不能清楚的证实其中借款本金多少、利息多少;

(2)、起诉书指控的第5起,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均证实是最后连本带息滚至52.7万元.但不能证实其中借款本金多少,利息多少,因利息不能计算到犯罪数额当中,而起诉书指控的数额包含部分利息的数额。

所以, 该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当中去除.(3)、起诉书指控的第9起,张相奇证言,借款数额是本金与利息滚动计算的。滚动计算本息的。

(4)、起诉书指控的第16起,宋其庚证言1、09年11月30日91万元, 09年12月13日12.5万元,包含利息共计103.5.万元。

帐证证实:已归还了63.49万元,同时证实了起诉书指控102万元事实不清。

因此,如果定性为犯罪的话,被害人受到损失中不应当包含承诺的利息。所以,起诉书指控时,一并将没有实际受到损失的利息与实际遭受损失的本金指控为全部的犯罪数额是事实不清的。

另一种情况是,被告人归还借款利息后,需继续向被害人借款,被害人这时只拿出部分本金,凑上已归还的利息,再重新借给被告人,形成新的借款数额,所以,其中有部分本金,也有部分利息,如果认定犯罪的话,被害人损失的只是一小部分本金:如起诉书指控的第2起,P139斐隆义证言:借款数额是本金与利息滚动计算的。后来将被告人支付的部分利息,加上自己的部分本金凑了1万元又重新借给了被告人,然后按这种虚高的借款数额计算利息。如还不能按时归还,再形成新的借款数额。

第三种情况是:是将前期的借款与后期的借款一并计算利息.如不能还款将形成新的借款数额,且再按这种虚高的借款数额重新计算本息.而被害人财产受到侵犯的只是前期的实际借款:如起诉书指控的第25起,P91秦开杰证言,09年7月70万元是用被告人应支付的利息20万元,加上其余50万元,另外预扣利息3.5万元后, 实际借给被告人46.5万元;09年10月18日55万元是用被告人应支付的利息15万元,加上其余30万元,另外预扣利息1.4万元。实际借给被告人28.6万元;但起诉书指控的数额是以被害人的主观数额,即最后欠条上的数额指控的.以上三情况,因借款次数较多,且大部分是现金结算,被告人、被害人均不能分清其中本金多少,利息多少。所以,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的数额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起诉书指控的部分事实系普通的民事纠纷,不应当按犯罪来处理;对于起诉书指控的其余部分事实,在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数额上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对于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故意不能清楚的证。所以,基于本案事实,不能认定被告人犯有集资诈骗罪。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考虑并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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