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基础知识之五_保险基础知识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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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近因原则
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明确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保险实务中处理赔案时所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
近因:引起保险事故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作用或支配作用的原因 认定近因的基本方法:
顺推法: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直到最终损失发生,最初事件就是最后一个事件的近因
例如,大树遭雷击而折断,并压坏了房屋,房屋中的电器因房屋的倒塌而毁坏,那么电器损失的近因是雷击,而不是房屋的倒塌。
逆推法:从损失开始,自后往前推,追溯到最初事件,如没有中断,最初事件就是近因
如上例中,电器毁坏是由于房屋的倒塌而引起的,房屋倒塌是由于大树的压迫,而大树是因为雷击而折断,在此系列事件中,因果相连,则雷击为近因。
4.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获得额外收益
1)含义
①补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发生为前提即有损失发生就有补偿,无损失则无补偿
②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及有关费用为限即以被保险人恢复到受损失前的经济状态为限,包括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价值和施救费用、诉讼费等
2)限制条件
①以实际损失为限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保险赔偿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全部损失全部赔偿,部分损失部分赔偿。
例如:一台机床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金额为5万元,发生保险事故时市场价为2万元,保险人只应赔偿2万元
②以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赔偿金额只应低于或等于保险金额而不应高于保险金额
即使发生通货膨胀,仍以保险金额为限
例如:某房屋投保时,按市场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为2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全损,市场价为25万元,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应为20万元,因为保险金额为20万元。③以保险利益为限
保险人的赔偿以被保险人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前提条件和最高限额,被保险人所得的赔偿以其对受损标的的保险利益为最高限额
例如:王某独立经营一艘运输船,投保时船的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为1000万元,保险期限1年,投保3个月后,王某将该船40%的所有权转让给李某,投保8个月船只全损,保险人只赔给王某600万元的损失
例如:某企业以价值200万元的厂房作抵押贷款100万元,银行将厂房投保,发生保险事故厂房全损,保险人给银行的最高赔金额只能是100万元,若贷款已经收回,则以银行名义投保的保险合同无效,银行无权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