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隐患认定办法_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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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永煤公司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考试复习提纲

一、采煤、掘进方面重大隐患

1.新水平、新采区投产的采煤工作面未进行矿压观测的; 2.一个月内同一采面乳化液配比连续两次检查达不到要求的;

3.未进行采区设计而进行采掘面设计、施工的; 4.新采面未经子公司、矿验收合格而生产的; 5.采面缺柱连续2棵或累计5棵以上的;

6.掘进工作面不使用超前支护造成空顶作业的;两帮未按措施要求及时进行支护的;

7.斜巷架棚迎山角度超过设计±3度,棚腿蹬空,连续两棚或累计五棚以上的;

8.交岔点、巷道开口及贯通处加固未按设计施工的; 9.施工上、下山巷道时安全设施不齐全或不起作用的; 10.锚杆角度超过设计规定15度、锚杆锚固力连续3根不符合规定的;

11.正常行人、运输、通风巷道严重失修未及时修护的,独头巷道修护时有2处及以上同时进行施工的;

12、施工措施与现场严重不符或无措施组织施工的。

二、机电、运输方面重大隐患

1.主副井及主要斜巷提升钢丝绳有锈皮、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断丝或直径减小量超过10%,或磨损超过10%,仍继续使用的;

2.主通风机防爆盖不能正常开启的; 3.压风系统不能满足压风自救要求的;

4.在用水泵不能满足矿井最大涌水量时的排水要求的; 5.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未装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的;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机电设备的;

6.斜巷运输坡挡设施不齐全的;

7.在主要轨道大巷内的移动变电站没有专用机电硐室的; 8.采煤机与运输机不能实现电气闭锁而继续生产的; 9.高压绝缘用具损坏不能起到保护作用的;

10.主副井提升机预防性检修时间每天少于2个小时的; 11.副井上、下口安全门与信号不闭锁的;

12.没有严格执行“两票三制”的(“两票”:倒闸操作票、工作票;“三制”: 岗位(现场)交接班制度;设备巡视检查制度;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度)。

三、“一通三防”方面重大隐患

1.局部通风机出现循环风的;随意开、停局部通风机的;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

2.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及2个以上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局部通风未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的;

3.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倒台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三专两闭锁”的;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的;

4.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45天内未封闭的;

5.矿井通风阻力不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规定的;

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共用回风段,相互切断安全出口的;

7.矿井采区变电所无独立通风系统的;

8.采掘工作面、瓦斯抽放泵站、主要机电硐室、火药库等主要用风地点,无风、微风或风量不足的;

9.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道和采掘工作面风速超限的; 10.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回风系统中设置控制风流设施的; 11.采用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回采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

12.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设置专用回风井、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13.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主要乘人设备处在回风流中的;

14.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存在高瓦斯区域的低瓦斯矿井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或抽放系统不完善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地面抽放系统的;

1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未经消突评价或评价不合格就进行回采的;

16.矿井瓦斯检查人员配备不足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未设置专职瓦斯检查工的;矿井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或存在漏检、假检的;

17.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场所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或瓦斯积聚不采取措施仍然进行生产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时常处于临界状态的;

18.盲巷未按规定封闭的;

19.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老化、监测参数不全、不能连续运行,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数量不足、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立即断电并进行声光报警的;

20.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未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值班员未和矿调度值班执行联合值守的;

21.未按规定设置防尘、消防管路系统的。

四、地测、防治水方面重大隐患

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断层水等水文资料而组织生产的;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防治水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够、防治水技术装备不足的;

3.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探放水规定进行探放水的;探放水没有执行“三专”(专用钻机、专业队伍、专业施工人员)的;

4.回采工作面底板注浆改造工程超前距离综采面不足300m、炮采面不足120m的;

5.没有严格执行“两票三制”的(“两票”:倒闸操作票、工作票;“三制”: 岗位(现场)交接班制度;设备巡视检查制度;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度)。

五、其它方面重大隐患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2.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无证上岗或证件失效的;职工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的;

3.未按公司规定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的; 4.未按公司规定进行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的; 5.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未按“三同时”要求进行的; 6.使用未按规定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设备设施的;

7、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期限未更换仍在使用的;

8.重大危险源无监控措施的;

9.未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已制订的预案无可操作性的; 10.未按国家及省局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

11.酒后上岗、值班的;

12.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的;

13.领导干部值班、带班及变电所、绞车房、注浆站等重要岗位出现脱岗、空岗的。

六、责任追究

(一)追究方式

责任追究方式分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组织处理的种类包括:取消荣誉待遇、调离岗位、责令辞职、职务禁入、免职。

纪律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降职、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处罚的种类包括:扣减薪酬(罚款、停止岗位职务待遇)。

(二)责任划分、责任追究及处罚处理规定

1、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责任追究包括:领导责任、业务管理责任、技术责任、监督检查责任、违章指挥责任、违章作业责任、业务保安责任、培训教育责任等。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煤业子公司、非煤单位和矿(厂)的行政正职,是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行政管理责任;各级分管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检查监督责任,总工程师对隐患排查治理负责技术管理责任;党委、纪委、工会等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工作负责思想教育工作责任。

3、一次查出2条或一个月之内累计查出3条及以上未列入整改计划重大隐患的,给予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行政正职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已列入整改计划无故未按期整改的,对单行政正职给予行政降职处分,对分管副职给予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其他有关责任人相应处分。

4、一次查出专业系统内有2条或一个月之内累计查出有3条及以上未列入整改计划重大隐患的,给予子公司相关部室主要负责人比照矿(厂)同级别领导降低一个等级处分,并纳入部室“双基”考核。

5、凡被上级领导及单位领导查出的应该整改而未按时整改的重大隐患,在追究隐患单位领导责任的同时,同时追究专业系统部(科)室主要负责人及其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6、凡矿、厂单位领导因隐患排查、治理受到处罚的,必须同时上挂一级,对子公司有责任的分管领导给予责任追究。

7、凡隐患单位无能力整改的隐患,且已经及时汇报到了系统业务部(科)室,而该业务部(科)室未及时安排处理的,该系统业务部(科)室领导应负有主要责任。

8、凡发现有重大隐患的,除给予必要的纪律和组织处分外,同时对相关责任人1000-20000元的经济处罚;给予责任单位10000-100000元的处罚,同时,在安全生产“双基”建设考核时给予1-3分的处罚。

9、永煤公司查出的重大隐患,对子公司、矿(厂)级层面人员以经济处罚为主(性质严重的,同时给予行政处分),河南煤业化工集团及以上管理部门查出的重大隐患,严格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0、永煤公司查出的严重“三违”,比照重大隐患进行责任追究。

安全培训中心 201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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