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度规程_调度规程全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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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度规程(草稿)1 范围

本规程规定管道系统运行、操作、事故处理等有关调度管理的内容和要求。2 定义

2.1 业主:委托本公司进行天然气管道系统生产运行调度管理的公司。

2.2 管道系统:用于输送天然气的管道系统。一般包括输气管道、门站及生产辅助设施等。2.3 站场:输气管道起讫点及沿线按输送工艺需要而设立的站场。3 总则

3.1 由于天然气的销售、输送、使用具有同时性、整体性等特点,因此管道系统必须实行统一调度管理的原则。有关各方应协作配合,以保证管道的安全、平稳运行。

3.2 调度中心是管道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和协调机构,负责依据业主的销售计划,编制调度运行方案,组织实施输气运行工作。门站负责依据调度指令进行输气的具体操作。

3.3 本规程是管道系统运行、操作、事故处理等调度管理的基本规程。调度运行人员应全面掌握本规程;各相关单位的生产领导与相关部门应熟悉并遵守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各级安监部门应熟悉本规程并监督本规程的执行。4 调度任务

4.1 调度管理的任务是负责管道的运行、操作、事故处理等的指挥和协调,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

4.1.1 依据业主的销售计划,按照最大范围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实现优化调度、节能调度,充分

发挥输气设备的运行能力,最大限度地完成销售计划,满足用户的用气需求。4.1.2 按照管道运行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使管道安全、稳定、经济运行。

4.1.3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有关合同和协议,维护管道内各方的合法权益。

4.1.4 调度中心应进行下列主要工作: 4.1.4.1 编制和组织执行管道运行方案; 4.1.4.2 对所管辖的设备进行操作管理; 4.1.4.3 批准或许可所管辖设备的检修作业; 4.1.4.4 负责管道事故处理的调度指挥,参与分析事故,提出提高管道安全运行水平的建议; 4.1.4.5 对管网的远景发展规划和工程设计提出意见,并参与审查工作;

4.1.4.6 收集整理管道运行资料,总结分析,研究制订管道安全稳定运行措施,提高调度运行和技术管理水平。5 调度管理制度

5.1 投入运行的管线、站场与已经通气的用户,均应纳入的统一调度管理,服从调度指挥。5.2 调度中心值班调度员在其值班期间是管道系统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等的指挥人,按照本规程规定行使指挥权。值班调度员必须按照规定发布调度指令,并对其发布的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各门站及用户运行值班部门的受令人原则上必须立即执行。如受令人在接到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时或在执行调度指令过程中,认为调度指令不正确,应立即向值班调度员汇报,由值班调度员决定该调度指令的执行或撤消。当值班调度员重复其指令时,受令人原则上必须执行;但当执行该指令确将威胁人身、设备或管道安全时,受令人应当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改正指令内容的建议报告值班调度员和受令人的直接领导。

5.3 若有不执行或拖延执行调度指令者,一切后果均由受令人和允许不执行该指令的领导负责。不允许无故拒绝执行调度指令,破坏调度纪律,发生虚报和隐瞒事实真相的现象。一经发现,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用气合同与调度协议立即组织调查,并严肃处理。5.4 调度中心所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未经值班调度员的指令,各有关单位不得擅自进行操作或改变其运行方式(对人身或设备安全有严重威胁者除外,但应及时向值班调度员报告)。5.5 上级领导发布的一切有关调度业务的指令,应通过调度中心负责人转达给值班调度员。如调度中心负责人不在时,则值班调度员可直接接受和执行指令,同时值班调度员应尽快报告调度中心负责人。

5.6 有关部门和领导向门站运行人员发布的指令,如涉及调度权限时,必须经值班调度员许可才能执行,但在现场事故处理规程内已有规定者除外(现场事故处理规程内的规定有涉及到调度范围的权限时,应在规程制定前先征求调度中心的意见,并报调度中心备案)。6 调度管辖范围

6.1 调度的范围以业主的委托为原则,负责业主委托的管道系统的日常输气运行的管理工作。

6.2 业主自行负责所属管道与设备的日常运行管理,但用户开始用气前必须报值班调度员许可,业主结束用气必须提前告知调度值班人员。7 用户管理

7.1 用户用气许可程序

7.1.1 电厂用户需开始用气时,必须提前半小时报值班调度员许可,并说明运行机组名称、用气负荷预计情况等后方可用气。值班调度员应及时将有关供气指令下达到对应门站运行值班人员。

7.1.2 非电厂用户需开始用气时,必须提前半小时向对应门站申请,经门站运行值班人员报值班调度员许可后方可用气。

7.1.3 用户试运行或电厂机组调试期间,应提前将试运行用气计划或调试计划报送运行公司,计划发生调整时应及时通报值班调度员。值班调度员应及时将计划调整指令下达到对应门站运行值班人员。

7.1.4 用气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时,电厂用户应提前汇报值班调度员,其它用户需立即向值班调度员说明情况。值班调度员应及时将有关指令下达到对应门站运行值班人员。7.1.5 用户日计划气量无法完成或改变用气主体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值班调度员,并要求用户及时反馈业主市场营销部。

7.1.6 电厂用户发生机组故障等特殊事件时,必须第一时间通报值班调度员。7.1.7 机组准备停机退出运行时,电厂用户应提前通报值班调度员。值班调度员应及时将有关指令下达到对应门站运行值班人员。7.1.8 其他用户完成指定气量结束用气,应提前半小时通报相应门站运行值班人员。门站值班人员应及时汇报值班调度员。8 运行方案的编制与管理

8.1 调度中心根据业主公司提供的购销计划,结合管道运行技术要求,编制年度、月度及其它特殊运行方案,报运行公司领导批准,调度中心负责依据运行方案组织落实日常运行工作。8.2 公司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管道运行方案的要求执行各项作业,以确保管道安全稳定运行。8.3 年度运行方案的编制应包括下列内容。8.3.1 各用户用气量预计(包括新投产用户); 8.3.2 运行工况预测;

8.3.3 主要输气设备检修计划; 8.3.4 新设备、管线投产计划; 8.3.5 管道调峰能力分析; 8.3.6 管道上一年运行情况分析总结, 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 9 设备检修的调度管理

9.1 设备检修包括计划检修、临时检修和应急抢修。计划检修指设备的定期检修、维修、试验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定期维护、试验等。应急抢修指输气设施发生危及安全的泄漏、停输、火灾、爆炸等事故时,采取紧急措施的作业。临时检修指除计划检修及应急抢修外的非计划性检修。

9.2 维抢修应于每月25 日前向调度中心抄报下月检修计划。月度检修计划中应包含检修设备名称,主要工作内容,检修工作的计划开工日期和完工日期,以及说明是否影响正常输气等。

9.3 进行计划检修时,应在下列时间内将已签发的工作票报送调度中心许可。9.3.1 一般的计划检修,检修部门应提前3 个工作日报送调度中心,值班调度员在设备检修实施前签署许可意见。

9.3.2 设备检修将引起运行方式重大变化或影响用户供气时,检修部门应提前14 个工作日将已批准的相关手续、作业方案报送调度中心。调度中心以联系函形式提前9 天将有关作业计划通报业主公司安全技术部。9.4停输检修作业的调度管理

9.4.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检修作业须办理停输检修申请。

9.4.1.1 对在运支路设备检修,且无备用供气支路,可能导致停输的检修作业。

9.4.1.2 涉及自控、通讯设备的检修、校验、试验等工作,将造成站控、中控均无法对场站输气运行监控,可能导致停输的检修作业。

9.4.1.3 涉及电气设备的检修、校验、试验等工作,将造成全站供电中断,可能导致停输的检修作业。

9.4.1.4 涉及场站进、出站等主要阀门的检修、校验、试验等工作,对阀门实施关闭 操作,而该阀门无旁路或旁路输气能力不足,可能导致停输的检修作业。9.4.2 停输检修申请程序

9.4.2.1 涉及停输的检修作业,检修部门应在作业前14 个工作日提交停输检修申请单和作业方案,经调度运行中心、安全技术部会签后,报公司领导批准。9.4.2.2 停输检修申请单批准后,调度中心以联系函形式提前9 天将有关作业计划通报业主公司安全技术部。停输检修作业前1 天由调度中心电话或传真通报受影响的上游资源或下游用户具体实施时间。

9.4.2.3 检修作业结束后,值班调度应及时通知业主安全生产部、上下游,组织恢复正常输气,并汇报相关领导。9.5 其它要求

9.5.1 设备检修或试验,虽有申请手续并经书面调度许可,但在设备停止运行或试验前仍须得到门站运行值班人员的现场许可。9.5.2 己许可停用检修的设备,由于某种原因检修工作不能按计划开工时,应及时通报值班调度员。设备检修提前结束,亦应及时通报值班调度员。设备检修不能如期完工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并经过值班调度员的重新许可;影响输气任务完成的工作延期,须经调度中心负责人许可同意。

9.6 值班调度员可直接许可下列“对管道安全运行无明显影响”的临时检修。9.6.1 不影响管道的安全稳定运行;

9.6.2 不超出管道或设备许可的运行参数; 9.6.3 不影响管道中天然气气质;

9.6.4 不影响管道安全保护装置设备整定; 9.6.5 不影响当日输气计划的完成。10 新建、改建项目投入运行管理

10.1 新建、改建项目应按运行公司新设备或新项目投运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后投入运行。10.2 新设备投入运行前,调度中心应做好以下工作。10.2.1 组织有关人员熟悉现场设备及技术规程;

10.2.2 根据新设备的命名于一个月内下达正式调度术语; 10.2.3 编制新设备运行方案;

10.2.4 收集修改完善后的技术资料; 10.2.5 修改或完善操作规程。

10.3 用户所属新建、改建项目需重新接入管道用气的,应按本规程确定的原则签订补充调度协议。

10.4 对新接入管道的用户新建、改建项目,调度中心应做好用户供气前的运行衔接。10.5 对不具备受气条件,或对管网系统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的新设备,调度中心应拒绝其投入运行。

10.6 新设备未经申请批准,或虽经申请批准但未得到值班调度员的许可,不得自行将新设备投入运行。11 工艺操作管理 11.1 一般原则

11.1.1 属调度中心管辖的设备,未经值班调度员的指令,有关部门和门站的值班人员不得自行操作或自行指令操作。但对人员或设备安全有威胁者除外,并应在操作后立即报告值班调度员。

11.2 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分为一般调度指令、重要调度指令、紧急调度指令等三种形式。

11.2.1 一般调度指令以口头形式下达,主要用于调节输供气压力、流量等参数、切换工艺流程等的调度指令,口头指令应通过录音电话发布。

11.2.2 重要调度指令以书面形式下发,主要用于重大作业(操作)或运行方式的重大变更调整,如:门站,公司重大生产作业,新用户、新管线投产等的调度指令。

11.2.3 紧急调度指令以口头下发,并追加书面调度指令,主要用于事故状态或可能引发事故的紧急情况下的调度指令。

11.3 门站运行值班员在操作前应核对工艺流程图,操作完毕应对站控系统流程图的标示与现场情况进行核实确认。

11.5 门站运行值班员在进行操作时,应统一编号和使用主要设备名称。

11.6 值班调度员发布调度指令时,门站运行值班人员接受指令后必须复诵一遍,值班调度员应复核无误。

11.7 门站运行值班人员汇报操作结束时,应报“操作结束时间”。“操作结束时间”是现场操作执行完毕的依据,值班调度员只有在收到上报的“操作结束时间”后,该项操作才算执行完毕。

11.8 工艺操作注意事项

11.8.1 正常操作应尽量避免在交接班时进行,必须在交接班时进行操作,则由交班人负责操作完毕。

11.8.2 操作前应检查所用安全用具是否合格。

11.8.3 操作步骤不能执行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并向值班调度员报告,待条件具备后再进行操作。

11.8.4 雷雨、台风、暴雪等恶劣条件下应尽可能减少工艺操作。12 通信与自动化管理 12.1 调度通信管理

12.1.1 调度系统应设有专用通信线路及可靠的备用通信方式。

12.1.2 调度系统通信线路必须保证满足生产运行的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借用或转接。

12.1.3 调度系统通信线路的正常测试,测试部门或人员应事先通知调度中心和门站,经值班调度员和门站运行值班人员许可并保证备用线路畅通后才能实施,否则应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12.1.4 为保证通信安全畅通和及时消缺,通信机房应建立值班制度。

12.1.5 紧急事故状态下,调度中心值班调度员有权要求通信管理部门调用其它通信设施和工具。

12.2 调度自动化管理

12.2.1 调度数据网络应使用专用通道、独立的路由器和网络安全设备组网,实现与其它信息网络的安全隔离。

12.2.3 新建、改建工程的调度自动化设备必须与工艺设备同步投运,并满足调度自动化系统的有关要求,否则调度中心有权拒绝新建、改建工程的投运。

12.2.4 调度自动化系统如需进行改造和检修,其改造和检修的技术方案必须经运行公司审查批准,调度中心和有关门站许可后方可执行。

12.2.5 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维护人员应认真做好系统运行的例行测试、信息核对和运行值班记录。

12.2.6 为保证系统安全运行和及时消缺,自动化系统必须建立运行维护值班制度。当值班人员发现信息失实、设备故障时应立即组织分析处理并及时通告调度中心、门站等信息接收单位。故障检修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赶到现场,迅速处理、及时恢复正常运行。

12.2.7 调度自动化运行设备计划检修应提前按工作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调度中心和有关门站许可后方可实施,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恢复运行。调度自动化运行设备临时检修,应及时通知调度中心、有关门站许可后方可停运。

13.2.8 当调度范围内管道结构发生变化时,调度自动化系统主管部门应根据提供的资料及时修改数据库、画面、报表等有关信息参数。

12.2.9 调度自动化系统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和测试。

12.2.9 调度自动化系统的缺陷处理按公司设备缺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13 运行异常的调度管理 13.1 运行异常的处理原则

13.1.1 发生任何设备故障、影响线路和管道安全的事件、运行参数偏离正常工艺范围等运行异常时,门站运行值班人员必须立即处理并第一时间汇报值班调度员。

13.1.2 值班调度员接到运行异常汇报或发现运行异常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或指令门站运行值班人员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尽一切可能恢复正常运行。

13.1.3 经应急处理后,值班调度员应根据运行异常的级别及时上报调度中心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结合领导的指示和应急处理有关规定进行进一步处理。14 事故处理

14.1 事故处理原则

14.1.1 值班调度员为处理管道运行事故的调度指挥人,在处理事故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14.1.1.1 尽速限制事故的扩大或发展,防止破坏平稳输气和造成停供气的事件。

14.1.1.2 尽一切可能保持设备继续运行和不中断或少中断重要用户的正常供气,事故情况下优先保证居民用气。14.1.1.3 尽速对已停气的用户恢复供气,对重要用户应优先恢复供气。14.1.1.4 及时调整管道运行方式,并使其恢复正常。

14.1.1.5 在处理事故时,各门站、用户运行值班人员严格服从调度指挥,迅速正确地执行值班调度员的调度命令。

14.1.1.6 为了防止事故扩大,凡符合下列情况的操作,可由现场自行处理并迅速向值班调度员作简要报告,事后再作详细汇报:

14.1.1.6.1 将直接对人员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设备退出运行。

14.1.1.6.2 运行设备受损伤己对管道安全构成威胁时,根据现场事故处理规程的规定将其停用或隔离。

14.1.1.7 发生重大设备异常及管网事故,值班调度员依据现场汇报情况判断事故确已发生时,应及时将发生的事故情况迅速报告调度中心负责人与公司领导。在中心控制室的调度中心负责人,应监督值班调度员正确处理事故。

14.1.1.8 调度中心负责人认为值班调度员处理事故不当,则应及时纠正,必要时可由调度中心负责人直接负责事故处理的调度指挥,但有关的调度指令必须由值班调度员下达。14.1.1.9 值班调度员在事故处理期间可拒绝非事故部门和单位的事故情况询问,以免影响事故处理。其他各门站和用户运行值班单位应密切监控管网压力、供气流量的变化和设备运行情况,防止事故扩展。如发生紧急情况,须立即报告值班调度员。

14.1.1.9 事故处理时,必须严格执行发令、汇报录音制度,指令和汇报内容应简明扼要。14.1.1.10 在处理管道事故时,不允许与事故处理无关的人员滞留在调度中心控制室内。14.2 事故处理程序严格按公司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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