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段式”辩证法的复杂性透视._自然辩证法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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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段式”辩证法的复杂性透视
“三段式”辩证法的复杂性透视 程本学/吴育林
【论文分类】哲学原理 B1 【期刊期数】2009年01期 【论文期刊来源】《求索》(长沙)2008年10期第89~91页 【英文标题】Complexity of “Three-Step Model” Dialectics 【作者简介】程本学,中山大学教育学院教师;吴育林,中山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广州 510275)【内容提要】 对辩证发展过程的理解总是和“三段式”联系在一起。然而,“三段式”作为黑格尔对古希腊对话辩证法的发掘和改造,并没有达到表现论的成熟境界,其本身还需要进一步地发掘。如果对“三段式”进行适度抽象使其形式化,那么,正反合的过程就表现为一个以环节为其结构成分的周期链。以系统复杂性的眼光来解读这个周期链,可以发现其中蕴涵了无数种变易的可能性,“三段式”只是其中的一种典型表达式而不是唯一表达式。辩证发展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以“三段式”为标准模式的复杂性过程。【关 键 词】辩证法/三段式/环节/链条
中图分类号:B8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90X(2008)10-089-03 在系统理论日趋成熟的今天,辩证法这个古老的学说如何以这一理论为背景在新的起点上获取生命力,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然而却没有解决好的问题。诚然,系统辩证法的出现在这方面跨出了重要的一步。但系统辩证法是对系统科学反思的结果,是站在系统论的角度发掘其辩证法内涵。这一进路对于推动辩证法的发展无疑是必要的但却不是充分的。因为与之对称的进路——站在辩证法的角度发掘其系统论内涵,也是一个不可缺少的理论环节。缺少了这一环节,辩证法与系统论的结合就成了一种“单向度”的理论独白,不可能达到真正的“视域融合”。因此,将系统辩证法的理论进路颠倒过来是有意义的。本文正是针对这一点所进行的尝试性探索,是从形式结构的角度对辩证法所作的系统论解读。一 从正、反、合到环节与链条 从形式结构的角度探讨辩证法的系统维度,与任何别的理论探讨一样,离不开一个恰当的逻辑起点。这个起点的设定虽然不是唯一的,但也不是任意的。正如从系统论走向辩证法,逻辑的起点是系统论而不是辩证法一样,从辩证法走向系统论,逻辑的起点就是辩证法而不是系统论了。但问题是,辩证法的理论中,哪一条原理具有逻辑起点的性质呢?考察辩证法的历史不难看出,由黑格尔发掘并加以改造的源自古希腊的“正题、反题、合题”,即“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三段式”原理,由于揭示了矛盾运动的完整过程,具有综合性和总括性的特征,在辩证法理论中具有特殊的地位,不失为一个恰当的逻辑起点。以这一原理为起点,体现了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原则。毫无疑问,“三段式”作为对立统一的形式表达是深刻的。它从思辨的角度揭示了辩证发展过程的内在逻辑与普遍本质,是解释现象世界不可或缺的理论模型。但是,这一模型作为认识世界的阶段性成果,无疑也是有局限的。这个局限首先不是来自于内容,而是来自于形式,即来自于日常语言这种朴素的表达形式。日常语言的朴素性表现为它的不精确性和不可操作性。而不可操作性在“三段式”上的体现,就是它的凝固性和静态性——它不能自我否定和自我超越,不能由此派生出众多的“异化”形式以面对千变万化的现实系统。于是,“硬套公式”的尴尬就不可避免了。“三段式”的这种局限性,从归根到底的意义上讲,其实就是“三段式”本身缺乏辩证性。也就是说,“作为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的否定性的辩证法”①,其自我否定和自我超越的辩证精神没有在“三段式”这个表达形式上体现出来。这就造成了内容与形式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当然是可以解决的。通常的办法就是“得意忘言”,即在理解的过程中超越语言的局限性,从“意象”中去直接把握。但这种“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致高境界不是每个人都能轻易达到的。达不到这种境界,语言就成了理解的屏障,误解也就在所难免了。为了填补日常语言与意义之间的鸿沟,数学语言、逻辑语言等专门的语言被创造出来了。这就给我们一个启示:辩证法的“三段式”原理是否也可以在日常语言之外寻求一种更为精确的表达形式呢? 回答是肯定的,因为马克思已经这样做过了。马克思在《资本论》这部辩证法的杰作中,为了刻画商品与货币之间的关系,用了两个公式来分别表示“商品—货币—商品”和“货币—商品—货币”这种“三段式”结构。这两个公式是:“W-G-W”和“G-W-G”。②前面的公式称为“商品流通公式”,后面的称为“资本总公式”。这两个公式表达的内容虽然有所不同,但结构模式却是相同的。只要对它们做进一步的提炼,即把这两个公式的表述形式一般化,就得到了“三段式”的一般公式,这就是:A-B-。其中A表示肯定即正题,B表示否定即反题,表示否定之否定即合题。作为“三段式”模式的形式表达,公式A-B-的合理性是不难理解的。需要指出的是,以B而不以“”(非A)作为A的否定或反题,这种与数理逻辑不一致的表达方式,其合理性何在? 这里牵涉到对辩证否定这一概念的理解问题。众所周知,辩证的否定不是形式逻辑中“非此即彼”的否定,而是“亦此亦彼”的否定,即包含了肯定的否定。作为A的否定,按照通常的理解,显然是“非此即彼”的否定,即没有包含肯定的否定。以此作为辩证否定的形式表达,实际上是把辩证的否定与形式逻辑的否定混为一谈了。这就难免会碰到“运动物体在同一瞬间既在一个地方又不在这一个地方”这类辩证命题的逻辑自洽性问题。因为这类命题提炼成逻辑形式是“A⊥”(A并且非A),与形式逻辑的矛盾律相冲突。而B作为A的否定就不同了。B作为A的否定首先是一种“亦此亦彼”的否定,因为A中可以有B,B中也可以有A。同时,B作为A的否定使得辩证命题的逻辑形式不再是“A⊥”这样的矛盾式,而是“A⊥B”这样的可满足式。可满足式尽管可能为真也可能为假,但相对于永假的矛盾式却是一大进步——它不再存在逻辑自洽性的困扰。③ 这个进步无疑是视角转换带来的结果。也就是说,以B而不以“”作为A的否定,由于避开了经典逻辑中的否定词,实际上进入了一个新的视域,走上了一条与经典不同的辩证法诠释之路。因为作为A的否定只是一种纯逻辑的抽象,它本身并没有肯定的所指,无法落到实处,而B作为A的否定则是的一种具体表现或一个具体结果。这个结果最初是作为内部二重因素以“胚胎”的方式包含在A之中,与A合二为一。随着矛盾的展开,B逐渐取得了独立的形态与A形成外部的对立。这种外部的对立作为矛盾发展的两个阶段便构成了一个链条。A与B就是这个链条上的两个环节。于是,我们就跳出了经典辩证法原有的概念体系而进入到了环节与链条这一对二进范畴之中。二 从单一结构到复杂系统 环节与链条,作为一对体现了“过程论”思想的范畴,用它来解读辩证法,无疑是符合辩证法本义的。问题是,如何将这一思维的抽象上升到思维的具体?按照从具体到抽象又从抽象到具体的原则,公式A-B-作为对发展过程的“适度”抽象,不应止步于这个公式本身,它必须被“扬弃”和被超越,必须被“演绎”成系统,否则,抽象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此外,止步于“三段式”的简单模式还会导致一种错误倾向,就是把它理解成发展过程的唯一模式。这就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了。事实上,现象世界是无限复杂的,不可能被装进一个整齐划一的模式里。因此,除非我们对事实采取削足适履的办法使其符合“三段式”,否则我们的出路只有一条:对“三段式”本身进行“升级”。也就是说,对“三段式”进行新的解读,发掘其中隐含的超越三段式的深层本质及其当代意义。这一视角转换之所以可行,是由辩证法的否定精神所决定的。辩证的否定作为一种基本原则,不仅要在内容上体现出来,而且要在形式上体现出来,要在公式A-B-上体现出来,否则,形式与内容之间将出现矛盾。因此,公式A-B-必须扬弃自身的静态性与凝固性,必须与它所表达的内容一起能动起来成为动态公式。也就是说,公式A-B-本身必须具有变易性,必须能够自我否定和自我超越。只有这样,“三段式”辩证法才能作为科学的方法论复归于错综复杂的现实系统,才能从硬套公式的教条主义迷雾中解脱出来。所以,实现“三段式”模式由简单的抽象上升到复杂的具体,是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理论课题。这一课题的实质,就是要揭示出隐藏在“三段式”背后的各种“异化”形式,就是要使公式A-B-能动起来由“一”变成“多”。容易看出,对于以日常语言表达的“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或“正题—反题—合题”这样的“三段式”模式来说,这一课题是没有意义的,因为日常语言不具有精确意义上的可操作性。但是,对于以符号语言表达的形式化了的A-B-这个公式来说,情况就大不一样了。因为形式的东西相对于非形式的东西,除了有更多的解释之外,更重要的还在于它本身可以进行符号的运演,可以“自己构成自己”并形成系统。公式A-B-正是因为这一点而具有意义。公式A-B-的意义,首先表现在它可以延长,可以变成A-B--这样的形式。在这里,A、B、作为正题、反题、合题的形式表达,分别称为正环节、反环节和合环节。合环节又称复位正环节,合环节继续向自己的对立面转化所生成的新环节B1叫复位反环节。正反环节之间的关系称为对极关系。很明显,公式A-B--中包含了三个对极关系,出现了三次转折因而超越了一个周期。所以,如果把公式A-B-称为周期链,那么公式A-B--就叫做循环链。循环链当然不一定只有四个环节,它还可以继续延长甚至无限延伸下去。例如,它可以采取如下的形式: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