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复印复制的管理规定[推荐]_病历复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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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医院
病历复印复制的规定
一、复印病历的范围
1、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的病历包括:门诊病历、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报告、特殊检验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单、护理记录、出院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主观病历部份不得复印。
2、商业保险患者需复印的病历资料: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主要相关辅检报告、住院证、出院证。
3、“新农合”住院病人复印的病历资料(异地):入院记录、出院记录、住院证、主要相关辅检报告、费用清单。
4、城镇或农村医疗救助者需复印的病历资料:入院记录、出院记录、主要检查报告、费用清单。
5、铁路医保住院病人需复印的病历资料:入院证、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主要检查、费用清单。
6、其他特殊需要而复印的病历资料。
二、复印病历应具备的手续
1、病人或家属要求复印,需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①患者本人:出院证明,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户口簿);
②患者代理人:出院证明,患者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患者委托书;
③死亡病人近亲属:死亡证明,近亲属有效身份证明,近亲属与死亡患者法定关系证明材料(如户口簿等);
④死亡病人近亲属代理人:死亡证明,近亲属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死亡病人与近亲属法定关系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病人近亲属代理关系证明材料(委托书)。
2、保险机构要求复印的,应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还应提供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3、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案件需复印病历的,需提供相关机构的证明材料和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病历复印程序
1、病历复印由医务科或医务科指定的专人负责受理,经审核符合有关要求后,再由病案室工作人员提取原始病历,复印或复制相关病历资料。
2、病历复印后交由医务科或医务科指定的专人审核,登记并加盖医院病历复印专门印章,相关身份证明材料等复印留存。
3、“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铁路医保等需复印的病历资料,出院时由病房工作人员携带住院病历到病案室办理复印并登记,出院时与出院相关手续一并交由患者。
4、病历尚未归档,复印人应当备齐复印病历的相关手续,并在病房专人陪同下前往病案室复印,病历复印后交由医务科或医务科指定的专人审核,登记并加盖医院病历复印专门印章,相关身份证明材料等复印留存。
5、按有关规定,复印病历按张数收取工本费(含需复印留存的身份证明等资料),由病案室收取并出具收费凭据。由病房工作人员办理复印的“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铁路医保等情况的复印工本费由病房记入患者住院费中。
此规定,从制定之日起执行。
医务科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