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东新区桥梁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定稿)_桥梁工程验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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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东新区桥梁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结合郑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郑东新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桥梁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和备案,必须遵守本办法。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郑东新区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委托郑东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称质监站)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二章 竣工验收
第四条 桥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善桥梁建设项目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得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六条 桥梁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自行组织验收,并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自评质量等级、编制竣工报告,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竣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已完工程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等。
(二)监理单位核查竣工报告,对工程质量等级作出评价。竣工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后,由施工单位向质监站申请竣工验收。
(三)质监站审查竣工报告,并组织设计、勘察、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五)质监站编制桥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第三章 监督验收 第七条 质监站在审查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质保资料后,派责任监督员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 质监站对桥梁工程验收工作的组织形式、程序、验评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定结果等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签发整改通知书。施工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提交验收申请。质监站接收验收申请后重新组织各主体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不通过,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竣工验收日期以最终通过验收的日期为准。
第九条 施工单位如在竣工验收通过后一星期内未收到质监站签发的整改通知书,即可进入验收备案程序。
第十条 质监站应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一星期内向郑东新区建设局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报告。
第四章 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桥梁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施工单位应当在桥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向郑东新区建设局 提交下列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一)备案表一份;
(二)桥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郑州市市政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四)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郑州市市政工程验收档案认可书》;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桥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向郑东新区建设局领取《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施工单位持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向郑东新区建设局备案;
(三)郑东新区建设局在收齐、验证备案材料后十五日内出具《郑州市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正本一式两份,副本一式叁份,建设单位和产权登记部门各持一份正本,城建档案部门、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各持一份副本。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郑东新区建设局将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