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水路运输管理处_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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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水路运输管理处

水路运输行业管理

服 务 指 南

(二)国际航运业务

承办部门:国际航运管理科

咨询电话:2106193

服务指南

国际航运业务

目录

Ⅰ 内资申请设立国际海运及其辅助业部分………………………………12

一、申请设立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及分支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12

二、申请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提交的材料 ……………………………13

三、申请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及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13

四、申请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应提交的材料 ………………………14

五、申请经营国际海运集装箱站与堆场业务应提交的材料 ………………14

六、申请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及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15

七、申请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及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16 Ⅱ 外资申办国际海运及其辅助业部分……………………………………18

一、申请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条件及材料 …………………………19

二、申请经营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及堆场业务的条件及材料 ………………20

三、申请设立代表处应提交的材料 …………………………………………21 Ⅲ 台湾海峡两岸航运业务…………………………………………………21

一、申请经营台湾海峡两岸间直航业务条件及材料 ………………………21

二、申请经营台湾海峡两岸不定期船舶运输业务条件及材料 ……………22 11 服务指南

国际航运业务

Ⅰ 内资申请设立国际海运及其辅助业部分

一、申请设立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及分支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该业务实行审批制)

(一)设立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应提交的资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

3、申请人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拟设立企业的,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明);

4、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和法定检验证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5、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样本;

6、符合交通部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7、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的证明。

(二)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分析报告;

3、母公司及分支机构的商业登记文件;

4、母公司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服务指南

国际航运业务

5、母公司对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的确认文件;

6、符合交通部要求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二、申请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提交的材料

(该业务实行登记制)

1、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名称、注册地、营业执照副本、主要出资人;

2、经营者的主要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身份证明;

3、运营船舶资料;

4、拟开航的航线、班期及沿途停泊港口;

5、运价本;

6、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三、申请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及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该业务实行登记制)

(一)设立无船承运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司章程,负责人简历;

3、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拟设立企业的、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及名称预核准通知单);

4、提单格式样本;

5、保证金已交存的银行凭证复印件;服务指南

国际航运业务

6、申请人为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还应当提交其指定的联络机构的有关材料。

(二)设立无船承运企业分支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分析报告、负责人简历;

3、母公司及分支机构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

4、母公司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副本;

5、母公司确认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的确认文件;

6、保证金已交存的银行凭证复印件。

(三)换发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书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主送交通部、抄送市水运管理处,内容包括具体申请事项、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2、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有无船承运业务);

4、经营情况报告(包括:业务量、主要合作航商、货物流向分布、货物分类和盈利情况);

5、国际海运专用发票复印件(使用过)。

四、申请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应提交的材料

(该业务实行备案制)服务指南

国际航运业务

1、备案证明书发放登记表、《国际海运辅助业登记表》、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

3、机构设置、从业人员概况及法人代表简历;

4、经营场地(用地)证明;

5、公司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的从业简历;

6、投资协议;

7、主要经营设施、设备简明表、装卸机械、集装箱检查、维修设备从业人员数。

五、申请经营国际海运集装箱站与堆场业务应提交的材料

(该业务实行备案制)

1、备案证明书发放登记表、《国际海运辅助业登记表》、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

3、机构设置、从业人员概况及法人代表简历;

4、经营场地(用地)证明;

5、公司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的从业简历;

6、投资协议;

7、主要经营设施、设备简明表、装卸机械、集装箱检查、维修设备从业人员数。服务指南

国际航运业务

六、申请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及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该业务实行登记制)

(一)申请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及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

3、申请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拟设立企业的,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明);

4、固定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5、至少2名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三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从业资历证明文件;

6、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复印件。

(二)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分析报告;

3、母公司及分支机构的商业登记文件;

4、母公司的《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副本;

5、母公司确定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确认文件;

6、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服务指南

国际航运业务

7、至少2名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三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从业资历证明文件;

8、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复印件。

七、申请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及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该业务实行登记制)

(一)申请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

3、申请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拟设立企业的,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明);

4、固定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5、至少两名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三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从业资历证明文件;

6、关于同港口和海关等口岸部门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协议。不具备电子数据交换条件的,应当提供有关港口或者海关的相应证明文件。

(二)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分析报告;服务指南

国际航运业务

3、母公司及分支机构的商业登记文件;

4、母公司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

5、母公司确定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确认文件;

6、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7、至少两名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三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从业资历证明文件;

8、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有关该分支机构同港口和海关等口岸部门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协议。不具备电子数据交换条件的,应当提供有关港口或者海关的相应证明文件。

Ⅱ、外资申办国际海运及其辅助业部分

注1:受理制度

外商可以投资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并且可以设立代表处。除申请国际班轮运输及无船承运业务实行登记制外,其余均实行审批制。设立常驻代表处实行审批制。

注2:外资申办国际海运及其辅助业的股权规定服务指南

国际航运业务

1、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企业中外商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2、投资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外商投资比例不限;

3、投资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的外商可以独资。

4、外商不可以在大陆新设立企业从事无船承运业务,但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商出资比例不受限制,已经在大陆设立独资企业的,可以申办从事承运业务。

注3:除下列特殊规定外,外商申办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提交的材料参照内资企业申办时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条件及材料

(一)申请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所需条件1、2、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仓库设施;

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三年以上从事相关业务的经历;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服务指南

国际航运业务

(二)申请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应提交的材料1、2、3、4、5、6、7、《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表》,申请报告书; 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可行性分析报告,合资或者合营协议; 公司章程;

经营场地(用地)证明;

机构设置图及公司法人代表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名,从事国际海运相关业务三年以上证明(公证处公证);

8、9、投资者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件;

主要经营设施、设备简明表(车辆、装卸机械、集装箱检查、维修设备)从业人员数。

二、申请经营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及堆场业务的条件及材料

(一)申请经营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及堆场业务所需条件1、2、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车辆、装卸机械、堆场、集装箱检查设备、设施;

3、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三年以上从事相关业务的经历;服务指南

国际航运业务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经营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及堆场业务应提交的材料1、2、3、4、5、6、7、《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表》,申请报告书; 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可行性分析报告,合资或者合营协议; 公司章程;

经营场地(用地)证明;

机构设置图及公司法人代表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名,从事国际海运相关业务三年以上证明(公证处公证)

8、9、投资者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件;

主要经营设施、设备简明表(车辆、装卸机械、集装箱检查、维修设备)从业人员数。

三、申请设立代表处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机构名称、设立地区、驻在期限、主要业务范围等;

2、3、企业商业登记文件;

企业介绍,包括企业设立时间、主营业务范围、最近年份经营业绩、雇员数、海外机构等;

4、首席代表授权书,由企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服务指南

国际航运业务

5、首席代表姓名、国籍、履历及身份证件。

注:常驻代表机构的批准驻在期限:3年。

Ⅲ 台湾海峡两岸航运业务

一、申请经营台湾海峡两岸间直航业务条件及材料

(一)申请经营台湾海峡两岸间直航业务所需条件

1、中国大陆或者台湾地区的独资航运公司;

2、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合资航运公司。

(二)申请经营台湾海峡两岸间直航业务应提交的材料(一式六份)

1、申请书;

2、船舶资料;

3、海运提单样本;

4、两岸的航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认证资料:公司资信证明、营业执照、章程、股东或董事会名册、股东或董事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影印件;

5、两岸的航运公司所有或经营船舶的认证资料:有关船舶所有权或船舶期租合同或相应的文件。期租船舶的租期必须在1年以上;服务指南

国际航运业务

6、大陆的航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拟委托的台湾船舶代理公司的资信证明、营业执照、股东或董事会名册、股东或董事身份证明。

注1:台湾航运公司提交的上述资料必须经交通部认可的台湾有关机构或人士提供见证文书。

注2:从事班轮运输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外,还应当提供港航间班轮运输协议和运价本。

二、申请经营台湾海峡两岸不定期船舶运输业务条件及材料

(一)申请经营台湾海峡两岸不定期船舶运输业务所需条件

1、申请人应为在大陆登记注册的具有外贸运输资格的船公司;在香港、澳门登记注册,且为香港或澳门永久居民或大陆、台湾居民资本的船公司以及在台湾登记注册的船公司。其中大陆船公司为直接申请人,香港、澳门或台湾船公司应委托其在大陆的具有外贸运输船舶代理权的船舶代理公司代为提出申请。

2、经营船舶应为中国大陆或者台湾地区的独资航运公司和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合资航运公司所属或经营的船舶,不允许使用外国公司的船舶。

(二)申请经营台湾海峡两岸不定期船舶运输业务应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船公司使用的海运提单样本;服务指南

国际航运业务

3、申请船公司的资信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船舶资料(包括船级、船籍、船舶所有权证书等),使用期租或光租船舶经营两岸不定期运输的,还应提供期租合同或相应文件的复印件。

注:若延期申请,须提前40天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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