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必讲四必问_四必访七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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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必问”和“七必讲”
必问职工是否休息好;必问职工上班前是否饮过酒;必问职工是否因邻里或家庭问题产生思想波动;必问职工是否有身体不适等情况。
必讲上一班现场的安全情况;必讲本班要贯彻的安全技术措施;必讲本班要特别注意的事项;必讲当班干部必须把住的重点环节;必讲当班特殊工种的岗位要求;必讲存在问题的地点人员作业时必须注意的事项;必讲“传、帮、带”师傅要关注的重点和徒弟应遵守的事项。
地面厂36条严重“三违”行为
1.无规程措施或未按规程措施施工的直接责任人。
2.安全设施不齐备或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强令职工施工的直接责任人。
3.登高(离基准面2米及以上)垂直交叉作业不按规定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直接责任人。4.特殊工种未经培训或无证上岗作业的直接责任人。
5.将保护装置甩掉不用或者发现保护装置不合格仍然使用的直接责任人。6.开关接触器打木楔或捆绑强制吸合的直接责任人。
7.违反操作规程及措施规定强行送电或约时停、送电的直接责任人。8.带电检修、挪移电气设备的直接责任人。
9.刀闸及开关未按技术标准使用保险丝的直接责任人。
10.巡视带电电气设备时,人离带电设备安全距离低于规程标准的直接责任人。11.在易燃易爆场所施工,未按安全措施作业的直接责任人。
12.措施未经批准,在易燃、易爆、仓库等场所使用电焊、气焊的直接责任人。13.不按照操作规程规定起吊重物的直接责任人。
14.私自携带烟火和点火工具进入禁火区域的直接责任人。15.押运易燃易爆危险品、携带烟火的直接责任人。16.酒后驾车或进行危险作业的直接责任人。
17.无安全措施进入密封容器内检修的直接责任人。
18.使用手持、移动电动工具有保护装置不使用的直接责任人。
19.驾驶制动失灵或无闸的机动车辆、行车等特种设备的直接责任人。20.使用起重机时用升降机构升降或移运人员的直接责任人。
21.不采用特殊措施用起重机吊运高温溶液、易燃、易爆物品及强酸、强碱的直接责任人。22.起重机、升降机、起吊机、电梯等起吊器具超负荷起吊的直接责任人。
23.压力容器的安全阀未按期校验或现场手动试验动作不合格仍继续使用的直接责任人。24.月度内发生两次一般“三违”或一次严重违章行为者。
25.违反行业标准、规程、措施及有关规定引发人身事故的直接责任人。26.违章使用电器或未按措施施工造成火灾的直接责任人。
27.操作高速旋转设备未配戴和使用个体安全防护用具的直接责任人。
28.地面“四超”车辆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强行运输的直接责任者。29.设备的转动部位未加装防护装置的直接责任人。
30.停电检修时未按规定悬挂“停电作业”牌的直接责任人。31.重要岗位脱岗、睡岗或不进行现场交接班的直接责任人。
3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轻伤以上事故、列级非伤亡事故或较大及以上涉险事故的直接责任人。33.由于把关不严或地面检修不到位,造成失爆设备或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设备下井的直接责任人。
34.迟报、瞒报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列级非伤亡事故或较大及以上涉险事故、或蓄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调查时隐瞒事故真相的直接责任人;谎报各类“一通三防”或安全生产数据的直接责任人。35.地面工作场所打架斗殴,性质恶劣者。
36.性质恶劣,造成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经公司认定属严重“三违”的直接责任人。
矿井36条严重三违行为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列级非伤亡事故或较大及以上涉险事故的直接责任人。2.无故不下井带班,发生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3.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者。
4.瞒报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列级非伤亡事故、较大及以上涉险事故、蓄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调查时隐瞒事故真相的直接责任人。
5.井下打架斗殴,性质恶劣的直接责任人。
6.特殊工种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安排上岗的直接责任人。
7.安排未通过岗前培训或规程措施学习考试不合格的职工上岗作业的直接责任人。8.无安全措施安排施工的直接责任人。
9.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职工作业的直接责任人。
10.现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处理,强令职工作业的直接责任人。
11.现场隐患被各级管理人员、职工、安监员、测气员、防突员、放炮员等指出后拒不整改或殴打、辱骂上述人员者。12.采、掘、修工作面空顶作业的直接责任人。
13.顶板离层监测预警不到位、支护设计不科学或未按设计施工造成冒顶事故的直接责任人。14.擅自截锚杆、锚索或在巷道施工中偷工减料的直接责任人。
15.瓦检工、安监员、放炮员等特殊作业岗位人员和其他井下重要岗位未实行现场交接班、脱岗或睡岗者。16.偷盗、破坏“一通三防”及其它主要安全设施者;造成雷管炸药丢失的直接责任人,私藏或偷盗火工品者。17.虚报瓦斯治理“六项指标”数据的直接责任人。18.瓦斯抽采未达标,强行采掘的主要责任人。
19.因“三违”造成瓦斯超限的直接责任人;瓦斯超限安排作业的相关责任人。20.不按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三专两闭锁”失效的直接责任人。
21.误揭突出危险煤层或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未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揭煤程序进行的直接责任人。22.严重违章放炮的直接责任人。
23.瓦检工、安监员、防突员、防火工虚报检查数据者或空班漏检者。
24.无证开绞车、皮带、综采(掘)等运转设备或检修时未停电闭锁或擅自解除闭锁的直接责任人。
25.辅助运输超挂车、不使用保险绳或使用不合格销子的直接责任人;安全设施不完善或失效安排运输作业的直接责任人。
26.斜巷运输违反“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的直接责任人。27.斜巷悬车不采取措施、放飞车或放大滑事故的直接责任人。28.井下无措施烧焊的直接责任人。
29.井下拆卸矿灯、携带烟草及点火物品的直接责任人。30.扒车、蹬钩头、坐皮带或坐链板机的责任人。
31.未按停(送)电制度进行停(送)电作业或约时停(送)电的责任人。32.私自拆接火,带电检修、挪移设备或电器设备失爆的直接责任人。
33.电气设备甩掉保险或未按技术标准使用保险,液压联轴节易熔片或易熔塞用其它物品代替的直接责任人。34.提升人员绞车与信号不闭锁、不正常使用信号的直接责任人。35.漏电保护及双电源局扇未按规定进行实验的直接责任人。
36.其它性质恶劣,造成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经公司认定属严重“三违”的直接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