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料的安全_油料安全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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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择的案例:使拥有尽然是变质腐烂的动物内脏制作而成

案例: 广州市工商局昨日向媒体通报,1月2日,根据举报称白云区神山镇辖内中八村鱼塘边有一涉嫌无照油品加工窝点,广州市工商局白云分局神山工商所会同镇政府等职能部门联合行动,紧急出动开展调查。

经现场检查,该窝点为中八村“敦下”(土名)鱼塘边窝棚,面积约200平方米,利用猪、羊内脏提炼油脂,并供应给三水、番禺两家饲料加工厂用于加工饲料,该油品加工点设施简陋、卫生恶劣,不符合办理营业执照的条件。此外,相关执法人员现场查获100多桶动物油脂,每桶约160公斤。鉴于上述情况,神山镇政府组织人员对其违章搭建的窝点进行强制拆除,至当天下午4时,该窝点已被彻底拆除并清理完毕。

讨论提纲:

一、现状和问题

二、对策与建议

一、现状和问题:

(一)现状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使用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已成为我市居民家庭的习惯,但目前在我市的许多企事业单位、学校和各类餐饮企业中使用散装食用植物油现象十分普遍。由于我国食用油脂加工业质量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食品安全体系及质量认证体系建设相对滞后,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多头管理,使得散装食用植物油在生产、流通、消费过程中易掺假掺杂,且食用后其危害性短时间难以显现,据此,我国的北京、上海、青岛、海口、西安等城市已全面禁止销售散装食用植物油。近期,我市有关职能部门对全市部分餐饮企业所使用的散装食用植物油进行了突击检测,虽然检出结果是合格的。但从我们对有关职能部门及散装食用油生产企业调研的情况来看,我市的散装食用油生产、流通、及消费环节上仍有不少隐患。

(二)问题

1.企业规模小,管理水平低。目前全市散装食用植物油生产(分装)企业虽然数量不多,但由于进入散装食用植物油生产加工企业行业门槛低,加工企业规模偏小,主要以作坊式为主,设备较简陋,生产条件较差。

2.多头监管有缝隙。由于目前监管体制原因,针对食品制售企业的生产、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呈多头管理之状,质检部门负责生产加工,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卫生部门负责食品消费,食品药品负责食品工作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监管体制的多头性,使众多执法主体难以形成紧密的监管链条。由于散装食用植物油不能严格密封,在生产、流通、消费各个环节中均可能出现掺假掺杂行为,一但发生意外,各个职能部门将面临无法取证的局面。

3.生产加工环节的隐患多。根据我们的实地观察,这些散装油生产加工企业普遍存在着:现场卫生条件较差,卫生设施投入不足,缺少清洗、消毒设备,盛装器具来源不明,盛装器具重复使用,不能严格密封;盛装器具内外清洗消毒不彻底,未使用食品级清洗消毒剂;出厂标识、标签缺乏规范管理;从业人员培训不到位,着装、操作不规范;索证资料未及时更新,没有严格执行产品的批检合格出厂制度,检验记录台帐不全等问题。

4.检验检测体系存在缺陷。目前食用油检测中只对色泽、水分及挥发物、杂质、酸值、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指标进行检验,这样的检测可检测出食用油的新鲜程度,但对在食用油中掺入其他油脂如棕榈油等,是无法检出的。由于散装食用植物油盛装器具重复使用,不能严格密封的因素,使得其在生产、流通、消费过程中掺假掺杂的可能性大大增加,甚至为地沟油流上餐桌创造了条件。

5.监管的认识、水准有待提高。由于质检职能部门的安全监管体系针对的是门类繁多的产品,根据食品的风险等级确定巡查次数,我市每年散装食用植物油的巡查抽检次数仅两次,对于主要以作坊式生产的散装食用植物油行业显然是太少了。加上许多企事业单位、学校和餐饮企业大量使用外地生产的散装食用植物油,对其提供的检测报告及其他资料难以核实,溯源的成本也是巨大的。

二、对策与建议

(一)建议相关部门尽快设定时间期限,在我市全面禁止散装食用植物油的生产、销售和消费。

(二)有关职能部门严格履职尽责,加强对食用油生产企业检查:

1.一是检查原材料质量控制。查验食用油生产企业原料油和盛装器具的采购进货验收记录,防止不合格的桶流入生产企业。检查原辅材料库房储存的原辅材料,验证企业是否对原辅材料进行质量安全把关,帐物是否一致,所使用的原辅材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是检查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检查企业是否对关键质量控制点实施了严格的控制,工艺记录是否完整;有无在食品中掺杂使假等情况,对不合格原辅材料处置是否规范;检查原辅料库房、生产现场有无非食用物质,有无回收废油等。

3.是检查环境卫生条件。检查生产企业厂区、生产加工车间、原辅材料与成品库房、贮运工具的卫生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生产车间、生产场地是否清洁卫生;操作人员个人卫生是否符合要求;防蝇、防鼠、防虫和洗手、更衣等设施是否完备有效;生产过程是否存在交叉污染。

4.是检查成品质量控制。查验企业出厂检验记录,看其是否按要求对出厂产品进行把关,对每批供应产品须提供该批次的出厂检验报告。检查不合格品的处理记录,看企业对不合格品的控制是否有效,处置方法是否正确;检查食品的包装标识,标签是否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有关要求;检查食品企业成品封口防伪措施是否有效等。

5.有关职能部门增加现场巡查随机抽检频次,改变由生产企业送检的方式,对企业的质量安全等级实行动态评价,对每次巡查的问题应责令企业整改,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加强流通、消费领域的食用油质量安全执法检查。

重视对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粮油店和餐饮场所的食用油的日常监管,引导餐饮企业使用原包装食用油。

(四)建立废弃油脂收集监管和利用体系。

整合相应管理部门的相关职能,合理划分管理权限,有效监控废弃食用油脂流动。对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单位,要实行不间断监控,确保其不流入食用油市场。要尽快开发大规模处理废弃食用油脂的设备与工艺,以大幅消耗废弃食用油脂。

(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与通报制度,完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的新机制。

建立我市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实施食品安全检测例行公告,及时向民众公开或发布食品安全的突发事件、检测公告、风险评估、安全预警、食品检验等信息。健全信息通报机制,定期召开食品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加强协调与沟通。

通过互联网和新闻媒体,给消费者开辟反映食品安全问题的渠道,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食品安全中的作用。实现群众举报和管理部门监管相结合、新闻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政府督办与承办部门落实相结合,督促各部门及时处理广大居民的投诉和举报。

个人结论:

为了加强对粮油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约束市场。

一是加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卫生、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粮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是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测检验机构对粮油安全情况进行监测检验。粮油安全监测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监测检验工作。

三是粮油加工生产经营者的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职能,制定并推行粮油加工生产经营的行业规范,教育会员依法从事粮油加工生产经营活动,协助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粮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粮食收购经营者,必须具备必要的粮食检测手段,并具有能保证粮食安全储存的仓库,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查、工商部门核准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业务;未经审查核准的,不得从事粮食的收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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