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钢进出口资质的办理_进出口权办理资质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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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废钢证件办理:

(一)《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申请书》(质检总局网站);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注册登记证》(省商务部门)等进出口资质许可文件(复印件);经营范围须包含“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业务),然后去省政务中心商务厅窗口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

(五)收货人的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

(六)进口废物原料质量控制、员工培训情况、不合格货物处置等质量管理制度文件或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彩色复印件);

(七)近两年从事进口废物原料(种类、数量及环保质量)的相关说明;

(八)相应的境外供货企业的《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复印件);

(九)所代理的国内加工利用企业的进口委托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备案表》。

进口废钢铁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首先要注册国内收货人登记证,办好国内收货人登记证后,才能办理环保证,有了环保证就可以清关了!国外的供货商需要办理AQSIQ证书才能去申请办理CCIC,最终才能发货到中国。

进口废钢铁加工利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属于依法成立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法人;

(二)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

(三)建立了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记录簿、日常环境监测等环境管理制度;

(四)有相关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申请进口数量与加工利用能力相适应,进口口岸符合就近原则和国家有关口岸管理规定;

(六)委托其他企业agent进口的,所选择的进口企业必须具有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资格,且加工利用企业必须在进口企业所持《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证书》已登记的“国内加工利用企业”范围内;

(七)加工利用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所委托的进口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两年内没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或者买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或者将所进口固体废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提供或者委托给许可证载明的加工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八)近一年内没有以下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1.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2.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的残余物未进行无害化处置;

3.环境监测记录或者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弄虚作假,或者不如实申报。

以下类型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进口废钢铁加工利用:

(一)钢铁冶炼企业;

(二)进口废钢铁加工配送中心;

(三)进口废五金定点单位,即环境保护部核定的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

(四)外籍设备修理企业,即承担外籍船舶或者其他外籍机械设备修理业务,并产生无法退运出境废钢铁的企业;

(五)特钢铸件出口回收企业,即从事出口特殊成分钢铁铸造件的生产、加工业务,并对已出口产品的报废件、破碎件、边角余料等进行回收利用的企业。

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所需材料清单(参考)

依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要求,申请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企业限为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首次申请时需要提交申请材料如下:

1.书面申请报告。

2.《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申请表》(23号公告附一)。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报告》(23号公告附二)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生产场地、设施、设备和工艺情况;上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包括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加工利用情况;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情况,包括企业环境保护的管理规章制度,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及其运行情况,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情况,缴纳排污费情况,排污申报情况,环保守法情况;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其他相关情况。4.企业资质证明材料(所有材料的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同”和日期)。

(1)企业年检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3)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的国税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4)a.进口方式

自营进口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委托代理进口的:代理进口企业年检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以及代理进口合同复印件;

(代理进口合同中应当订明以下条款:1.有关进口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价格和质量要求;2.有关进口固体废物必须符合我国进口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以及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固体废物退运责任的规定;3.有关不得将所进口固体废物弃货以及不得转让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规定。)b.贸易方式

申请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提供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文件复印件或者所处出口加工区管理机构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证明。5.企业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必要文件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登记表)及其批准文件

(2)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3)需要进口固体废物试生产的企业,应当提供试生产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6.申请表填报的生产场地的照片及其文字说明

包括厂区入口及厂牌、厂区概览、原料和成品贮存场地、加工利用场地)、设施、设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的彩色照片及文字说明。7.企业环保制度和措施

(1)有关经营情况记录簿样本(可参考23号公告附七);

(2)环境监测等环境管理制度文本(包括环境监测方案(监测指标和频率,以及应急监测预案);

(3)有关环境保护岗位职责与考核标准的规章制度;

(4)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环保培训材料等;

(5)相关防止进口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固体废物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8.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

(1)申请自动进口类.提交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加工利用企业监督管理情况表(23号公告附四);

(2)申请限制进口类.提交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加工利用企业监督管理情况及初审意见表(23号公告附五);

(3)无论申请自动类还是限制类,均需提交6个月以内的废水、废气、噪声的监测报告;

(4)如果污水、不可利用废物委托其他单位处理的,需要提交委托合同和被委托单位相关资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5)危险废物必须交由有危废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

9.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提供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若尚未进行评估验收,则提供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向环保部门递交的评估验收申请及回执的复印件。10.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注:非首次申请的,只需提交1、2、4、8项申请材料。

废料收货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进出口贸易权限的合法经营企业;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遵守中国环境保护技术法规和相关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四)应建立并已实施质量管理制度;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和国内加工利用企业。

一、收货人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登记申请,应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申请书》(见总局网站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专栏);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注册登记证》等进出口资质许可文件(复印件);

(五)收货人的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

(六)进口废物原料质量控制、员工培训情况、不合格货物处置等质量管理制度文件或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彩色复印件);

(七)近两年从事进口废物原料(种类、数量及环保质量)的相关说明;

(八)相应的境外供货企业的《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复印件);

(九)所代理的国内加工利用企业的进口委托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备案表》。

二、申请登记的收货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

(二)不符合第六条规定或材料不真实的;

(三)不积极退运不合格进口废物原料或对已退运不合格进口废物原料变换口岸再次进口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国家质检总局收到收货人书面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登记申请的决定。

四、国家质检总局在受理申请后,3个月内组织人员对提出申请的收货人进行审核。审核分为文件和现场两部分,按

五、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颁发《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证书》(见总局网站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专栏);审核不合格的,签发《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不予登记通知书》(见总局网站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专栏)。

六、自《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不予登记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后,收货人方可重新提出登记申请。

七、收货人的地址发生变更后,应在3个月内凭地址变更后的六

(二)、六

(一)所列材料向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变更。收货人变更所代理国内加工利用企业的,必须在登记证书签发3个月后方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变更申请,申请时应提交六

(一)、六

(六)和六

(七)所列材料。

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变更申请1个月内,做出是否予以变更的决定。

收货人的公司名称、法人代表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登记申请。

八、登记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要求续延的,收货人应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续延申请。

九、各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已登记的收货人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日常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核查登记收货人有无违反我国进口废物原料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二)抽查验证登记收货人是否将进口废物原料交付相应的加工利用企业;

(三)掌握登记收货人不合格货物退运情况;

(四)国家质检总局交办的其它监督管理工作。

十、已登记的收货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对其进口废物原料设置3个月的加严检验期,以集装箱装运的实施100%掏箱检验:

(一)进口的废物原料存在严重货证不符、申报不实的;

(二)收货人的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变更的;

(三)一年内首次发生进口废物原料环保项目检验不合格,经查确属收货人责任的;

十一、已登记的收货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对其进口废物原料设置6个月的加严检验期,以集装箱装运的实施100%掏箱检验:

(一)在3个月加严期内或期满之后1年内再发生十五条所列情况的;

(二)因检验检疫不合格需退运,不承担垫付处置环保不合格货物所需费用、不退运或弃货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十二、已登记的收货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取消其登记资格。

(一)在6个月加严期内或期满之后1年内再发生十五条、十六条所列情况的;

(二)变造、伪造装运前检验证书的;

(三)经查实,收货人未将进口废物原料交付代理的加工利用企业2次及以上的;

(四)经查实,对已退运的不合格废物变换口岸再次进口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十三、被取消登记资格的收货人,由国家质检总局予以公布。被取消登记资格的收货人,自取消登记之日起两年后方可再次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登记申请。海元所在废料进口的国际贸易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和极其专业能力,取得了众多的成功案例,积淀了绝对的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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