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教育经费余额如何处理_职工教育经费管理规定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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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教育经费余额如何处理

问:我公司2007年提取了职工教育经费120万元,但是没有用完,留有余额20万元,2008年实行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工资总额实际支出1000万元,账面计提了教育经费40万元,实际发生职工教育经费30万元,请问我公司2008年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国税函〔2009〕98号文第五条规定,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据此,你公司2008年实际发生职工教育经费30万元,应先冲减2007年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万元,冲减完后尚有余额10万元,将这部分余额和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进行比较,2008年应当列支教育经费25万元(1000*2.5%),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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