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精)_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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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

为充分发挥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约束作用,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结合我县义务教育学校实际,根据教职工不同工作岗位、任务和内容的特点和要求,就我县义务教育学校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在本县义务教育学校的在编在岗正式教职工,均可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完全中学(象山仅西周中学一所学校)中从事非义务教育的教师也可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凡编制在义务学校原从事义务教育现从事非义务教育的教师也可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未在乡镇(街道)享受奖金福利待遇的成教干部、教育核算会计也可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为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广大教师奉献教育事业,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多劳多得,优教优酬的原则;

2、坚持向农村、海岛任教教师倾斜的原则;

3、坚持向一线教师、优秀教师倾斜的原则;

4、坚持向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倾斜的原则;

5、坚持总额包干,由学校具体安排使用的原则。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按以下分配办法测算包干到学校。

1、根据教育局对学校一年一度的考核结果把义务教育学校分为:一等(占25%)、二等(占50%)、三等(占25%)、四等(不占比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学年考核为四等:发生重大安全、治安责任事故的;学校因决策失误,发生群访、集体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考核结果作为分配各校奖励性绩效工资的依据,评定为一、二、三、四等的学校,原则上按奖励性绩效工资人均分配总量的110%、100%、90%、80%计发。

2、奖励性绩效工资数额按全县义务教育学校在编在岗公办教职工总人数的平均值计算包干到各学校,即:本校公办教职工人数÷全县学校公办教职工总人数×(奖励性绩效工资资金总额-校长(书记、教指站长)考核奖励资金总数—名优教师资金总数)×考核系数。

3、对今后县财政增拨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将在包干定额基数上给予相应调整。

四、建立专项奖励制度,所需资金从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先行拨出。

1、建立学校校长考核奖励制度。校长在学校的绩效考核照常进行,学校部分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本校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平均数发放。校长工作业绩由教育局负责统一考核,校长考核奖励由教育局负责发放。

2、建立名优教师(获县级学科骨干教师荣誉称号以上的)考核奖励制度。名优教师工作业绩由教育局负责统一考核,名优教师考核奖励由教育局负责发放。名优教师在学校的绩效考核照常进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五、各校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出一套切实可行、具有操作性的考核和发放办法。学校不得把奖励性绩效工资视作教职工福利,不得搞平均发放,要与教职工工作业绩与成效挂钩。考核和发放办法要经校务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教育局政工科备案。下面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指导性意见:

1、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项目构成为考核奖、考勤奖、超课时(工作量)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等,各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其他项目。学校应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项目所占比重。其中,考核奖为主要分配项目,其比重可占总量的55%—80%左右;考勤奖比重可占10%—15%左右;超课时(工作量)津贴比重可占5%—15%左右;教育教学成果奖励比重可占5%—15%左右。

2、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等次及比例:一等占25%左右,二等占70%左右,三等占5%左右。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评为不称职: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的;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严重损害学生利益的;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影响的;旷课;进行有偿家教,经教育无效的;拒不完成组织安排的工作任务,经教育无效的;其他违反师德规范行为的。

3、考核结果“一等”人员的考核奖额度可比“二等”人员的额度高出20%左右;考核结果“三等”人员的考核奖额度可按“二等”人员额度标准下调40%左右;不称职人员不发放考核奖。

4、考核奖标准可以适当体现岗位职务等因素,学校副校长行政岗位系数按不超过1.5确定,中层正职行政岗位系数按不超过1.3确定,其他岗位系数由学校自行确定。

5、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生育护理假的教职工均应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哺乳假期间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教职工事假连续3天,或当月累计超过7天(含7天)的扣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12。当月病假累计超过7天(含7天)扣发1/24奖励性绩效工资,超过15天(含15天)扣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12。6个月及以上长休人员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旷工者,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6、超课时(工作量)津贴要充分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对工作量不足的教职工要给予相应扣发。学校在制定课时(工作量)计算办法时,应充分考虑不同学科、不同岗位的工作量差异情况。班主任工作应按规定计算工作量,学校可以综合班额、年级等因素对班主任工作量做相应折算。

7、教育教学成果奖励主要体现学校就教师的教育教学研究(或活动)的成果(或业绩)所进行的奖励,一般为一次性发放。

8、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要向一线教师倾斜。对在一线任教且工作量满额的教师应在本校平均发放基数上上浮10%以上。

9、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要向偏僻地区完小村小教职工倾斜,对偏僻地区的完小村小任教的教职工应在本镇乡学校平均基数上上浮10%以上。

10、经组织批准带薪学习(培训考察)的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照发。

11、借调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原则上跟随工资发放,借调到公办学校的,其资金由借出单位发放;借调到民办学校的,其资金由民办学校负担。

12、下派上挂的支教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原学校发放,考核情况由支教学校提供。

13、受行政或受党(团)内警告及以上处分的教职工,在处分期间不能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解除处分后,从次月起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14、教职工退休,从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15、教育系统离岗退养的教职工不得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新办理的离岗退养人员从批准离岗退养次月起停发。

16、待聘人员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17、各校在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过程中,应统筹考虑编外用工的待遇问题。

18、奖励性绩效工资实行学期预发,学年度总发。学年度总发时,学校要对每个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进行结算、核发,做到公开透明。

六、实施奖励性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自行发放其他奖金、福利、补贴等。

七、各学校实施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办法必须于2009年10月底前报教育局政工科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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