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招待费用管理办法_接待费用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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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业务招待费是在业务经营活动及与之相关的工作中所发生的必需、合理的应酬费用,如餐饮、住宿、娱乐、礼品及烟酒等费用。

第二条

业务招待费的支出应有利于公司经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有利于拓宽公司的经营业务范围和领域;有利于沟通、改善、促进公司与各有关单位的正常交往关系。业务招待费的支出应遵循“必需、合理、节约”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三条

业务接待原则上在公司食堂或定点餐馆、酒店进行。人资(行政)负责选定定点招待的餐馆及酒店(宾馆),并与之签订长期优惠合同。

第四条

招待客人,就餐人数(含陪同人员)3人以内(含),一类地区(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按125元/人,其他地区按100元/人标准以内招待;就餐人数(含陪同人员)超过3人,一类地区(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按100元/人,其他地区按80元/人标准以内招待。原则上不上酒水,不搞娱乐休闲。如需要宴请,须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然后按不超过150元/人标准接待(含酒水);如需要休闲娱乐,按不超过200元/人标准接待。

第五条

业务招待费用预算执行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烟酒费用归口人资(行政)统一预算管理。业务招待费必须严格控制在规定的年度预算限额内,每月的费用预算中单独列出,经月度工作会议审核通过,超预算部分除董事长特批外不予报销。

第六条

各部门(营销中心除外)因业务开展需要,如需烟酒开支,应编制月度烟酒采购计划,经总经理签字后于每月30日前报送人资(行政);人资(行政)根据计划统一实施定点采购。烟酒费用统一由人资(行政)办理费用报销手续。

第七条

人资(行政)建立台账登记各部门烟酒领用情况,严格按计划控制各部门的烟酒领用,对无计划、超计划的烟酒领用申请一律不予发放;对于当月暂未领用的烟酒可顺延至下月。人资(行政)于每月30日将部门烟酒领用明细报送财务部。

第八条

赠送礼品、纪念品等属特殊接待范畴,应在事前向部门负责人申请,说明礼品名称,数量,价格,事由。批准后按申请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改变标准。

第九条

根据资金审批权限,部门负责人审批标准范围内的招待费用,总经理负责审批超标准的招待费用。所有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招待费用及礼品、纪念品等,须经总经理批准。

第十条

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少吃多开、一单多开等违纪行为。违者将追究当事人与部门负责人的责任。非工作需要所发生招待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总经理及公司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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