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_农民工权益保障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农民工权益保障”。

摘 要

在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方面,我国现行法律存在严重缺陷,导致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使广大农民工成为地地道道的“二级公民”,造成这样情况既有社会历史原因的影响,也有政策和城乡二元结构等因素的影响,还有农民工自身的原因。为更好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国应当成立农民工权益保护组织或者把农民工吸收到组织中来,有必要制定单独的《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劳动法等各项现行法律制度。

关键词: 农民工 弱势群体 权益 法律保障

目 录

中文摘要………………………………………………………… 目录……………………………………………………………… 前言………………………………………………………

一、农民工权益保障中存在的问题„„„„„„„„„„„.(一)农民工劳动权益易受损害„„„„„„„„„„„„

1、工资待遇低,欠薪现象普遍存在„„„„„„„„„„.2、超强度劳动普遍存在,休息权得不到保障„„„„„„„

3、劳动条件差,职业病频发„„„„„„„„„„„„„

(二)社会保障缺乏„„„„„„„„„„„„„„„„„

1、医疗、养老保险金覆盖面小„„„„„„„„„„„„

2、教育权得不到保障„„„„„„„„„„„„„„„„

(三)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专门保障或者执行不到位„

1、诉讼成本高„„„„„„„„„„„„„„„„„„

2、司法不公动摇了农民工对法律的信心„„„„„„„„

3、程序漏洞对农民工的保护不利„„„„„„„„„„„

二、农民工权益受损原因的法学分析

(一)不足的立法制度供给„„„„„„„„„„„„„„

(二)无为的行政执法手段„„„„„„„„„„„„„

(三)阻滞的司法救济渠道„„„„„„„„„„„„„

(四)缺位的工会维权组织„„„„„„„„„„„„„

(五)农民工自身的原因„„„„„„„„„„„„„„

三、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律思路„„„„„„„„„„„„(一)建立和健全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体系是保障农民工权益的前提„„„„„„„„„„„„„„„„„„„„„„„„„(二)严格执法是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关键„„„„„„„„„(三)加快司法改革,实现公正司法是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坚强后盾„„„„„„„„„„„„„„„„„„„„„„.(四)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是保障其权益的有效手段„„„(五)建立对农民工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组织„„„„„„„

(六)加强对农民工的普法和法律援助工作„„„„„„„ 参考文献„„„„„„„„„„„„„„„„„„„„„„

一、农民工权益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工劳动权益易受损害

1、工资待遇低,欠薪现象普遍存在按劳取酬,干活给钱,当城市里的“工作人”每月按时领工资,就像太阳每天从东升起一样自然,而广大的农民工却普遍遭到工资待遇低、拖欠克扣工资的困扰。首先,农民工的工资待遇非常低,与城市里的正式工人相比,“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的现象普遍存在。据调查,在深圳,农民工每月工作26天以上,每天的平均工时在10小时左右,有时会连续工作12小时以上。在相同的岗位上,农民工的月工资是1000元左右,而深圳户籍的员工则高达3000元。其次,拖欠、克扣甚至拒付工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用人单位往往拖欠工人工资,许多农民工一年忙到头连工资都拿不到。

2、超强度劳动普遍存在,休息权得不到保障

休息权是宪法规定的劳动者必须享有的一项权利。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企业为了赚取更多利润,随意延长农民工的劳动时间,有的没有星期天和节假日,有的企业以实行计件工资为借口,故意把定额定的很高,强迫工人加班加点。据有关调查,农民工没有休息日的占47%,每天工作12--16小时的占46%。虽然我国《劳动法》明文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工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并规定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庆等法定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但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兄弟依法所享有的休息休假权在很大程度上都得不到实现。

3、劳动条件差,职业病频发

当前一些用人单位着眼于眼前利益,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不注意改善工作环境,不给农民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导致农民工职业病发病率较高,因工 ①魏城,《中国农民工调查》,法律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

《2009 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作中接触有毒物品而中毒等事件也时有发生。特别是地处小城镇的非公有制小型企业,由于企业的规模小,资金投入严重不足,机器设备陈旧老化,通风不畅或者根本没有通风装置,在这样的工作环境中,许多农民工染上了严重的职业病。例如,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就多次报道南方一些城市的外资企业因不注意劳动保护而发生了农民工累死车间、集体中毒等事件。

(二)社会保障缺乏

1、医疗、养老保险金覆盖面小

对于城市职工而言,一旦成为一个单位的职工,单位就会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为其交纳医疗、养老等保险金,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所享受到的社会保障几乎为零。由于不是城市居民,他们无法享受城市居民所能享受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尤为严重的是,农民工是工伤工亡的高危人群。据资料调查,有三分之一的城市农民工因工生过病,约60%的人生病后都是仗着年轻、体质好硬挺过去,约40%的人不得已而花钱看病,而看病支出绝大部分是自费,用人单位为他们支付的不足1/12。

2、教育权得不到保障

一是农民工自身的受教育权得不到保障,农民工到城镇就业,虽然解决了生存问题,但还要学习技能、积累经验,以获得稳定就业的能力,适应城市生活。而农民工在进城时就在文化教育程度上与城市同龄人存在着先天差距,如上海2009 年对外来流动人口调查表明:74.05%为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农民工进城后因本身经济条件较差,往往难以支付市场机制下的培训费用,城市庞大的继续教育体系对他们来说是不存在的,而政府和用人单位又因缺乏经费投入且无明确的政策保障,不可能有对农民工进行培训等再教育的积极性。同时,用人单位过度延长农民工劳动时间,更不可能使农民工有其他再学习的机会。二是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得不到保障。目前对于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的受教育问题缺乏相关的规定,也没有专门的社会保障体系。在人地两生的城市,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问题是他们最为棘手的问题。城市正规学校入学的户籍制度使很多农民工子女即使在义务教育阶段也无法进入正规学校接受教育,就算能够进入也需要缴纳高额的借读费,赞助费等。很多农民工没有办法只好将孩子送入没有教学质量保证的专门为农民工子女创办的学校或者带子女回老家入学。

(三)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专门保障或者执行不到位

1、诉讼成本高

农民工在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 本可以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 但现实情况是信 “访”不信 “法”, 这样, 一方面架空了司法程序, 有损法律的权威;另一方面, 大量信访扰乱了政府机关的工作秩序, 影响了社会稳定。这除了农民工法律素质有限、法律意识薄弱外, 诉讼成本高是农民工远离诉讼的主要原因。

2、司法不公动摇了农民工对法律的信心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在基层的贯彻实施,公正司法、严格执法的风气正逐步形成。但是,一些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处理不公平、不严格、不及时、不到位,司法腐败现象还时有发生,于是上演了一出又一出跳桥讨薪的悲剧。“跳楼、跳桥”讨薪绝非“流行”,而是被逼无奈,谁会无缘无故拿自己性命做赌注?几百(千)元工钱对老板无所谓,然而于农民工来说,却是柴米油盐、孩子学费等家庭生活开支急迫之需,正是这种“急迫之需”才使一些孤立无助的讨薪者做出“跳楼、跳桥”的一时冲动之举,他们的目的只是想引发社会关注,以“督促有关部门”帮他们解决问题。此举虽然有欠冷静,实乃走投无路,而与“流行”无关。这一现象的存在,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法律的威严,在农民工中也产生了极坏的影响。

尽管农民工在理论上拥有各种权利,但若诉诸法律救济的道路障碍重重,或没有购买正义的适当资源,所谓权利只能是空中楼阁。倘若存在公平、及时、适当的救济途径,通常不会通过自杀实现正义。能活下去就不会去死,自杀或杀人大多是因为实在活不下去!民工及其他弱势群体的被剥夺感和相对贫困感在日益增强,社会不公程度不断超越传统观点所认为的极限,农民工以死抗争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

3、程序漏洞对农民工的保护不利

现行关于工资支付的法律依据,只是《劳动法》、《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劳动争议案件普通存在着查证难、运用法律难、执行难等特点。首先,法律与地方法规存在矛盾,它们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其次,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不及时。依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必须先经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劳动仲裁部门的仲裁,对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近几年的劳动争议处理情况来看,这种“先裁后审”的体制越来越不适应劳动争议处理的需要。在仲裁阶段,因为仲裁机构没有查封、扣押和先予执行财产的权利,而给一些克扣、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老板逃匿和转移财产提供了时间,使部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有的即使被劳动监察部门查

到,也只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没有处罚权;如果企业不履行,劳动保障部门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仅需缴纳受理费、执行费等费用,而且司法运转周期较长,受害人往往耗不起时间。再次,在于劳动争议条件举证上的困难。就目前来说,劳动争议条件属民事案件范畴,这类案件的审理必须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而现在大多数的劳动者来自偏远地区,文化素质不高,取证质证能力有限,再加上有的企业凭着自身的优势,拒绝向劳动者提供有关原始资料或者只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使劳动者无法举证或举证无力。因此劳动争议诉讼中,过分强调“谁主张谁举证”反而不利于保护处于弱势一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农民工权益受损原因的法学分析

(一)立法制度方面的不完善

第一,缺少保护的基点和制度支撑。导致农民工权益的法益缺位、权利受损、救济不畅,表面上是现行法律政策的问题,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作为限制公民流动的二元户籍制度的合法存在。没有法律保障下的迁徙自由,使农民工成为城市中的二等公民。农民工即便进入城镇,其择居权、就业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也存在诸多限制。

第二,法律条文的制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由于《劳动法》规定的过于原则给执法带来很大的困难,也使劳动法的许多规定难以落到实处。有关违反《劳动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偏轻,对违法行为惩处不够严厉,使《劳动法》在许多严重违法行为面前显得执行不力。第三,从法律体系上来看,目前尚未形成种类齐全、层次分明、结构严谨和协调统一的法律体系。由于与《劳动法》配套的法律法规的欠缺,涉及到劳动关系运行的重要领域尚无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范,导致劳动者权利受损后寻求救济困难重重。

(二)无为的行政执法手段

首先,执法体系的城市主位倾向使一些城市将农民工仅仅当作劳动力,而不是城市社会的一员,个别地方政府甚至制定出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对农民工流动、进城就业实行限制。近几年,情况虽有好转,但在一些地区和某些环节仍然存在问题。其次,在执法过程中,一些行政机关存在“行政不作为”问题,即当出现侵犯农民工权益问题时,往往尽不到依法查处的职责,更少有事先预警机制,甚至自身的一些行政行为也在侵犯着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阻滞的司法救济渠道

司法保护是农民工权益实现的最后保障手段。但目前我国农民工权益的司法保护却存在诸多弊端,不能很好地发挥其保障功能。其一,劳动争议“先裁后审”的体制越来越不适应争议处理的需要。其二,劳动争议案件属民事案件范畴,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而农民工大多数文化素质不高,取证、质证能力有限,使农民工无法举证或举证无力。其三,法律援助手段乏力。

(四)缺位的工会维权组织

农民工权益之所以被侵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农民工权益代表主体缺失。农民工由于缺少一个真正代表自己利益、能为自己争取并维护自身权益的组织,使得农民工权益保护中话语权较小。目前我国各类企业的工会只有少数农民工得以加入,大多数农民工并未被发展入会。正因为缺乏有效的组织,农民工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各谋其策,各行其是,一盘散沙,难以形成维权合力。

(五)农民工自身的原因

农民工是我国由传统农业国向现代化工业国转变过渡时期的一个特殊现象。我国历史形成的城乡差别使得农村普遍落后于城市。农民文化素质相对比较低,而且大都没有经过任何职业教育和培训,缺乏劳动技能。传统观念强,现代法制观念淡薄,使得他们不能事先预见风险而进行自我保护,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意识到对方是违法侵权,或者在知道权益受到非法侵犯时,不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其合法权益。农民工的这种传统意识和较低的文化素质,使适应工业社会需要的现代法治观念极难为他们所接受。这样,走向现代工业社会的农民工既不能以传统方式保护好自身利益,又不能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同时,城乡比较收益的差距又使农民工丧失维权的内在动力

三、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律思路

(一)建立和健全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体系是保障农民工权益的前提

要根本解决农民工问题, 首先, 要求法律规制上实现从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变, 立法决策部门应将农民权益保障作为核心理念, 让法律真正成为捍卫包括进城务工人员在内的所有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法宝”。其次, 国家应尽快制定、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 改变农民工的弱势地位,应尽早制定《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纳入城市社会保障的范畴。农民工属于弱势群体,但由于法规本身存在的盲区或缺位,现实中农民工权益经常受到侵害,这种现象必须尽快改变。鉴于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性及其在维权问题上的复杂性,只有出台《农民工权益保障法》,才能从根本上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制度上的保护和保障。

(二)严格执法是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关键

一方面,在行政执法与社会管理中, 政府要转变执法观念, 采取更加开放和包容的政策, 对农民工与本地居民要一视同仁, 平等对待, 以民主、法制的原则维护主流社会与边缘群体之间的平等。另一方面,在执法人员中, 要强化法律思想教育, 提高其素质。同时, 政府要克服 “行政不作为”的惰性, 通过重视执法, 把 “纸面上的法”变为 “行动中的法”。相应的, 劳动监察执法部门也应切实履行自身的执法职责, 严格执行 《劳动法》有关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规定。

(三)加快司法改革, 实现公正司法是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坚强后盾

首先,实行劳资纠纷 “举证倒置”。考虑到中国今天的 “农民工”市场完全是供方市场现状, 可以借鉴我国司法改革经验, 凡未签订劳务合同的, 应由资方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 否则将做出有利于劳方的裁定。其次, 开辟农民工诉讼绿色通道。针对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的实际情况, 法院应进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可缓交诉讼费用;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要及时做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决定;情况紧急的, 则依法直接采取证据和财产保全措施及先于执行措施;要加大执行力度, 最大限度地保证裁判文书的执行,切实保证农民工的权益。再次, 加强劳动仲裁机构建设。考虑到农民

工的流动性以及权益纠纷的现实性, 应在各大中小城市应建立为农民工服务的劳动仲裁部门,切实解决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生病工伤甚至死亡等问题引发的纠纷中的权益,及时防范、化解劳资矛盾。

(四)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是保障其权益的有效手段

农民工由于接受的教育较少,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显然不够。许多农民工在发生劳动争议后,不知道通过法律途径去寻求公力救济,而是通过传统的方式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等以寻求解决方案,有的甚至直接通过其他非正常的方式(如爆炸、跳楼、跳桥等)来谋取问题的解决。不少农民工因此而导致劳动争议诉讼时效过期,在他们最终意识到寻求法律的帮助时,而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失去了法律帮助的机会。因此,加强对农民工的普法和法律援助也是加强农民工合法权益法律保障的重要工作环节。政府劳动主管部门和政府司法部门,应通过各种方式举行劳动法等方面的法律讲座,组织法律服务中介机构深入农民工基层进行普法宣传和义务法律咨询,努力提高农民工学法、懂法、用法的能力,从而促进和帮助农民工通过法律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加大《劳动法》等法律的宣传力度,做到通俗化、人性化,便于外来务工人员接受。其次,农民工要学会享受法律、消费法律。法律是国家为公民提供的一种特殊的公共产品,享受法律、消费法律是现代公民的新理念。当农民工感觉自己合法权益受损时,应大胆地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建立对农民工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组织

一方面,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努力发展农民工加入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通过工会积极主动地引导好农民工的维权意识、维权要求并帮助其维权;司法机关、政府和相关的社会组织应组建为农民工弱势群体伸张正义的法律援助机构,在同级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导下,为农民工提供长期的稳定的法律援助,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同时将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纳入到整个法律援助体系之中并加以突出,从而促进和帮助农民工通过法律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根据条件因地而宜,按轻重缓急的原则逐步建立起包括五大保险在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首先,建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解决包括农民工工资、奖金、职务升迁在内的各种社会福利待遇及子女入学等问题,使农民工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再次, 加快建立农民工疾病医疗保障机制,搞好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链接,解决农民工的疾病风险。

再一方面,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消除歧视,提供合理的平台让大家可以平等相处,增加人与人的沟通与理解。落实好合同制,让员工更加清楚自身的权利义务。企业也应重视个人的发展,多方面选拔人才,让每个人都有平等就业和升迁的机会。

参考文献

魏城,《中国农民工调查》,法律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

《2009 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1】崔凤,任希锋,《论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中共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06年4月,第2期 【2】杨培景,《略论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障》,《理论学刊》,2005年3期 【3】魏城,《中国农民工调查》,法律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 【4】刘子操,《城市化进程中的社会保障问题》,人民出版社,2006年12月第1版

《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农民工权益保障 保障 农民工 权益 农民工权益保障 保障 农民工 权益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