鼻骨骨折的法医学鉴1_鼻骨骨折的影像学表现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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鼻骨骨折的法医学鉴定

甘肃省环县公安局杨晓燕沈志强

在临床法医学鉴定中,鼻骨骨折多数为钝器击打所致,如徒手、砖块、木棒等。常导致鼻梁肿胀,触痛,鼻出血,更甚者鼻梁塌陷,可见鼻骨暴露等。常规的影像学检查,极易造成漏诊或误诊,也往往导致法医学鉴定结论偏差,进而在司法鉴定中出现争议。现笔者将收集近期4例鼻部损伤鉴定,对鼻部损伤鉴定易出现争议的部分作以讨论。

一、案例简介

案例1:2008年7月9日,我县陶某在执行公务时被他人用热水瓶击伤面部,致其鼻部受伤。医院专科检查:鼻:鼻梁塌陷,鼻背部皮肤肿胀,有一弧形不规则皮肤及皮下软组织挫裂伤,约5cm长,可见鼻骨暴露,鼻梁触之有异常活动及骨擦感,有明显压痛,鼻中隔向右侧偏曲,鼻粘膜轻度水肿,中下鼻甲无肥大,中鼻道未见脓性分泌物,副鼻窦无压痛,嗅觉无减退。CT检查:鼻骨骨折并鼻部软组织挫裂肿胀。后经鉴定,根据陶某鼻骨开放性骨折及鼻背软组织挫裂伤的特征,鉴定为轻伤。

案例2:2008年10月24日早晨,我县某村何某与本村村民李某发生纠纷,被李某殴打致伤。医院检查:鼻梁肿胀,触痛明显,鼻腔未见分泌物。X光片示:鼻骨骨折,无错位。经鉴定,根据何某鼻骨骨折,无错位且鼻外形无明显改变,鉴定为轻微伤。

案例3:2008年11月5日凌晨1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窜至张某的租住房,将张某强奸并殴打致伤。医院检查:X

光线检查报告:鼻骨中下段骨质断裂,无明显错位。经鉴定,根据张某的X光线检查及其鼻外形无明显变形,鉴定为轻微伤。

案例4:2008年11月3日,我县某村慕某因房屋纠纷,被同村徐某用砖块打伤面部。医院检查:鼻梁肿胀,鼻背部可见一弧形约5cm的挫裂伤,有明显压痛。X光片示:鼻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根据临床X光线检查报告,鉴定为轻伤。

二、讨论

在这4起案例中,虽然都是鼻骨骨折,但因损伤程度不同,临床诊断不同,鉴定结论就有了区别。鼻骨骨折在司法鉴定的实践中时有争议,发生争议的主要原因是临床的诊断问题。

(一)、鼻骨线性骨折

我国人体损伤鉴定标准《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中第3.12条款规定,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性骨折即可评定为轻微伤。这条规定很容易理解,外伤后,如果有鼻出血出现或者鼻骨有线形骨折即为轻微伤。

(二)、鼻骨线性骨折伴有明显错位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中第十条

(一)款规定,鼻骨线性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即可评定为轻伤。此款规定中,鼻骨线性骨折要伴有明显错位,那什么样的错位属于明显错位?什么样的错位属于不明显错位?又什么样的错位属于一般性的错位?在这个问题上就最易发生争议。规定里所讲的“明显”十分重要,是代表程度,代表标准,只有达到了明显的程度才是条款的本意。而关于“明显”的问题,条款里没有作出界定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容易出现争议。错位在临床上分为完全性错位、大部分错位、小部分错位、无错位。笔者认为,如果出现完全性错位、大部分错位方可定为轻伤,小部分错位、无错位应评定为轻微伤。而临床诊断通常不这么具体,有时有骨折是否错位描述,而有时只仅仅笼统的诊断鼻骨骨折。这就要在检验时通过正面观察鼻外形结合临床上辅助检查的诊断报告进行鉴定。有的伤者鼻骨骨折伴有明显影响鼻外形的应当鉴定为轻伤,而有的伤者虽然临床诊断为鼻骨骨折,但鼻外形没有受到影响应当鉴定为轻微伤。

(三)鼻骨粉碎性骨折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中第十条

(一)款规定,鼻骨粉碎性骨折即可鉴定为轻伤。此条款也比较好比对,只要鼻骨出现粉碎性骨折就能鉴定为轻伤。

在法医实践中,以颜面部外伤最多。外鼻突出于颜面和中央,最易遭到攻击,也易受碰撞而发生骨折。鼻骨上部较厚,比较固定,不容易发生骨折。而下部较薄,呈片状,又比较突出,很容易发生骨折。因此,伤情检验时,不能单纯依靠临床检验,应与愈后检验相结合。因此在鼻部损伤时,要尽早进行临床各种辅助检查,给法医鉴定提供全面客观科学有价值材料,而在愈后检查时,法医也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进行鉴定,使法医学鉴定结论符合客观真实性,更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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