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案docx_吴英案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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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案简介:
吴英这个名字在过去的四年里不绝于耳,马拉松般的漫长诉讼还是终于等来了死刑的终审判决,如今她已命悬一线,可是还是有无数的人在牵挂她。吴英,只有中专文化,曾是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捕前住在东阳市本色概念酒店913房间。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英在2006年4月成立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前,即以每万元每日35元、40元、50元不等的高息或每季度分红30%、60%、80%的高投资回报为诱饵,从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徐玉兰等人处集资达1400余万元。
吴英在已负债上千万元的情况下,为资金链的延续,于2005年下半年开始,继续以高息和高额回报为诱饵,大量非法集资,并用非法集资款先后虚假注册了多家公司。为掩盖其已巨额负债的事实,又隐瞒事实真相,采用给付高息或高额投资回报,用非法集资款购置房产、投资、捐款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给社会公众造成其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骗取社会资金。
如被告人吴英与杨卫陵等人合伙炒期货,但却不要杨卫陵等人承担风险,而是给予固定的回报。杨卫陵等人投入3300万元,吴英在炒期货实际亏损了近5000万元的情况下,隐瞒其已巨额亏损的事实,宣称有盈利,向杨卫陵等人支付了1400万元的所谓利润。又如购家纺赠送同等价值的家电等。
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被告人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339.5万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426.5万元。
本案的被害人大多是放高利贷的人员,其资金也大多系非法吸存所得。仅林卫平一人,所涉人员和单位就达66人。另外,吴英除了向本案十一名被害人非法集资外,还向王香镯、宋国俊、卢小丰、王泽厚、陈庭秀、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等人非法集资。被告人吴英除了本人非法集资外,还授意徐玉兰向他人非法集资,徐玉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涉人员达14人。
被告人吴英在负债累累,无经济实力的情况下,仍对非法集资款随意处分和挥霍。如花2300多万元购买的珠宝,不用于经营,而是随意送人或用于抵押;不考虑自己的经济实力,投标或投资开发房地产,造成1400万元保证金、定金被没收;用集资款捐赠达230万元;在无实际用途的情况下,花近2000万元购置大量汽车,其中为本人配置购价375万元的法拉利跑车;为所谓的拉关系随意给付他人钱财130万元;其本人一掷千金,肆意挥霍,其供认花400万元购买名衣、名表、化妆品,同时进行高档娱乐消费等花费达600万元。被告人吴英不仅随意处分和挥霍集资款,巨额非法集资款本人竟无记录,公司账目也管理混乱,三个会计师事务所均无法进行审计。
吴英上诉后,金华市检察院派出了该院的浙江省检察业务专家、专职检委会委员卢岩修和公诉处副处长许达出庭支持公诉。双方关于罪与非罪的争论主要集中在构成非法集资诈骗罪的三大法律要素:
其一,有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本色集团旗下产业是否具有偿还高息借贷的能力,成为吴英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争论焦点。
检察机关认为,吴英借贷利息高达100%甚至400%,而2008年世界金融行业最高盈利率也不过17.5%,因此本色集团不可能具有还贷能力。
辩方律师称,根据法理规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要满足:是否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等条件。而吴英投资本色,是不可能知道自己的经营就一定会失败,不属于“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另外,虽然吴英有购置包括
法拉利在内的大量高级轿车的行为,但这些车子是用于公司经营,不属于肆意挥霍。其二,没有使用诈骗方法。
检察机关称,吴英明知本色集团的经营状况不可能负担如此高额利息,仍向债权人大量借贷用于偿还利息,明显属于诈骗。本色集团旗下产业不过是吴英非法集资的工具。
辩方律师辩解,司法解释中关于诈骗方法的定义是,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吴英将集资款用于归还本色集团经营所欠债务,并没有虚构集资用途,也没有编造虚假证明文件,不构成使用诈骗方法。第三,.有没有非法集资。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认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吴英的集资对象是否属于“社会公众”的范畴,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检察机关认为,吴英与大部分集资对象之前并不认识,应该归入“社会公众”的范畴。辩方律师不同意这一说法:目前起诉书认定的吴英的集资对象只有林卫平等11人,这些人有些是吴英的亲朋好友,有些后来成为了本色的高管,属于特定人员,不属于“社会公众”。2009年10月,吴英一审以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法院二审维持死刑原判。
吴英案影响与看法:
吴英案最近成了社会的热点,因为其案件的特殊引起了我们对社会公平,死刑改革,民间资本出路,金融垄断、价值观标准等一系列问题展开一场罕见讨论,舆论主流看法与法律判决截然相反,实属罕见。
对于他的判决结果我是持反对意见的,因为这个案件确实存在很多质疑。与之前浙江老板出逃事件一样,他们都反应了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银行借贷的不合理,这个问题在浙江尤为凸显。吴英作为民间企业家,向朋友借款从事实业经营,既没有使用欺诈手段,也没有非法占有的企图,这只能算是民事纠纷。与公权力何干?受害者没有站出来(借贷金额7.7亿,11个债权人都否认自己被骗),公检法何以如此迫不及待地抓人杀人?如吴英集资是为“占有”,何必搞巨额的固定资产投资和众多的实业?显然,法院的判决回答不了这些问题。还有关于对她占有挥霍的指控,吴英的本色控股体系内共有8家公司,包括浙江本色广告、浙江本色酒店管理、东阳汽车服务、东阳本色网络、东阳本色装饰材料、东阳本色婚庆服务、东阳本色物流;其最大的投资是时值1.6亿的商业房产。也就是说,吴英募集来的资金大多流入当地实业领域,属合法经营范畴。而判决书中认定的挥霍,要么在控辩双方存有巨大争议,要么因界限模糊而无法认定,比如40辆车虽是吴英斥资购买,但主要用于公司运营。而且吴英的11个借款人都是她的亲友和为以放贷为业的资深掮客,如最大的债权人林卫平,便是义乌地区的最大放贷人之一。吴英的投资项目几乎都在东阳本地,都是传统行业,既不神秘,也并不特别。也就是说,稍有经验的市场参与者,都可以从吴英的投资布局中,判断这些投资的风险和利润,并不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由此指控吴英设局诈骗,实在难以服人。
退一万步,即使吴英构成了“集资诈骗罪”也仅仅侵犯了其他人的财产权,因为侵犯财产权而剥夺生命权,这种价值取向有太大问题。试问:生命与金钱,究竟孰轻孰重?中国自古以来就是:杀人偿命、欠债还钱。难道法院想开中国之先河转变成:杀人赔钱、欠债抵命?难道法律疏导的是一种金钱至上的价值观?一个关乎人命的案件,真的应该谨慎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