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曲靖农业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修订_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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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农业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稳定的教学秩序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基本条件和重要保证,为了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确保全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等由于责任心不强等原因对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 教学事故累计时间:以一个学期为周期,违纪次数不带入下学期,但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四条 教学事故依不良影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分别用字符(★)、(★★)、(★★★)代表教学事故的级别。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一节

课堂教学(含实验实训教学)

第五条 上课(或签到)迟到、早退在5分钟以内(含5分钟)。

(一)出现1次给予通报批评;

(二)出现2次(★);

(三)出现3次(★★);

(四)出现4次(★★★)。

第六条 上课(或签到)迟到、早退在5分钟到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

(一)出现1次(★);

(二)出现2次(★★);

(三)出现3次(★★★);

(四)超过15分钟按旷课处理。

第七条 上课时随意离开课堂,在5分钟以内(含5分钟)。

(一)出现1次给予通报批评;

(二)出现2次(★);

(三)出现3次(★★);

(四)出现4次(★★★)。

第八条 上课时随意离开课堂,在5分钟到15分钟之间(含15分钟)。

(一)出现1次(★);

(二)出现2次(★★);

(三)出现3次(★★★);

(四)超过15分钟按旷课处理。

第九条 上课时旷课。出现1次(★★★)。第十条 不按时上交学生考勤单(或考勤单填写不规范)。

(一)出现1次给予通报批评;

(二)出现2次(★);

(三)出现4次(★★);

(四)出现6次(★★★)。

第十一条 没有上交学生考勤单或对迟到、缺课、早退学生不如实填写。

(一)出现1次(★);

(二)出现2次(★★);

(三)出现3次(★★★)。

第十二条 不按授课计划进行教学,不认真备课,上课时无教案、讲稿。(★)第十三条 未经学部和教务科批准,擅自变动授课计划。

(一)出现1次(★);

(二)出现2次(★★);

(三)出现3次(★★★)。

第十四条 上课时手机发出声音讯号(或非急事拨打手机)。

(一)出现1次给予通报批评;

(二)出现2次(★);

(三)出现3次(★★);

(四)出现4次(★★★)。

第十五条 授课不按课表规定的课程、时间、地点、班级进行,随意变动,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一)出现1次(★);

(二)出现2次(★★);

(三)出现3次(★★★)。

第十六条 上课期间讲述(或播放)与授课内容无关的内容。

(一)出现1次(★);

(二)出现2次(★★);

(三)出现3次(★★★)。

第十七条 未经申请批准手续而擅自请人代课。

(一)出现1次(★);

(二)出现2次(★★);

(三)出现3次(★★★)。

第十八条 未经申请批准手续而擅自停课或无故减少学时。

(一)出现1次(★★);

(二)出现2次(★★★)。第十九条 每次上课前的教学日志必须由上课教师自己填写,由他人代填者,双方都按照弄虚作假处理。

(一)出现1次(★★);

(二)出现2次(★★★)。

第二十条 由于指导教师错误指导或对学生要求不严(或擅离岗位),导致学生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教学仪器、设备等损坏价值在1000元(含)以下。

(一)出现1次(★);

(二)出现2次(★★);

(三)出现3次(★★★)。同时负责相应经济赔偿。

第二十一条 由于指导教师错误指导(或对学生要求不严或擅离岗位),导致学生造成教学仪器、设备等损坏价值在1000元以上(或造成人身伤害)。

(一)出现1次(★★);

(二)出现2次(★★★)。同时负责相应经济赔偿。

第二十二条 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实习、实训、技能培训、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设计(大专论文)等不按计划要求,对学生实习、实训、技能培训、设计(论文)不指导、不督促检查,不及时解决学生学习中的问题或在组织过程中不负责任,管理较差,对学生放任自流。

(一)出现1次(★★);

(二)出现2次(★★★)。

第二十三条 实习内容严重不足,造成学生无事做(或名为实习实为游玩)。

(一)出现1次(★★);

(二)出现2次(★★★)。

第二十四条 实习组织不严谨,与实习目的相差较大的。

(一)出现1次(★★);

(二)出现2次(★★★)。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实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或默许、暗示、唆使学生罢课闹事)。

(一)出现1次(★★);

(二)出现2次(★★★)。

第二十六条 在教学中宣扬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等政治言论,散布民族分裂、宗教迷信、腐朽思想等(或散布有损学校声誉的言论),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出现1次(★★★)。

第二节

作业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的作业不批改、不记录。(★)第二十八条 因不妥善保管遗失学生作业本。(★)第二十九条 一个学期内不按照规定布置作业。(★★)

第三节

考试与成绩

第三十条 监考教师迟到,导致未能按时发放试卷(或不按规定而提前发放试卷)。

(一)出现1次(★★);

(二)出现2次(★★★)。

第三十一条 未经申请批准手续而擅自更换监考人员。

(一)出现1次(★★);

(二)出现2次(★★★)。第三十二条 监考缺旷。出现1次(★★★)。

第三十三条 在课程考试时,事先不按规定清场,核对考生座位,考试过程中聊天、看其它书籍、擅自离开考场,不认真监考,不履行监考职责。

(一)出现1次(★);

(二)出现2次(★★);

(三)出现3次(★★★)。

第三十四条 在考试过程中,对解题做暗示(或解释),产生不良影响。

(一)出现1次(★★);

(二)出现2次(★★★)。

第三十五条 任课教师(或管理人员)考试前泄露考试内容,致使重新考试。出现1次(★★★)。第三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不认真清点,收回试卷时出现丢失试卷;出现1次(★★★)。第三十七条 不按规定评分阅卷,随意提分(或违背师德对个别学生压分或私自更改成绩)。

(一)出现1次(★★);

(二)出现2次(★★★)。

第三十八条 考试、课程设计(或毕业设计)评分以后未按规定保存,而无法提供学生考卷(或设计资料)。

(一)出现1次(★);

(二)出现2次(★★);

(三)出现3次(★★★)。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行为视而不见,进行庇护。

(一)出现1次(★★);

(二)出现2次(★★★)。第四十条 考题出错,导致学生不能正常答题,造成负面影响。

(一)出现1次(★);

(二)出现2次(★★);

(三)出现3次(★★★)。

第四十一条 不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成绩(或漏登、错登)学生成绩,延误后续工作。

(一)出现1次(★);

(二)出现2次(★★);

(三)出现3次(★★★)。

第四十二条 按照《云南省曲靖农业学校中、高等教育相衔接的实施性教学计划》的要求组织教学,其实践技能教学结束后,由学校成教科组织考评员进行测评,合格率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出现1次(★★★)。

第四节

管理

第四十三条 管理人员未能按规定时间开门,延误上课、实验(或考试)。

(一)出现1次给予通报批评;

(二)出现2次(★★★)。

第四十四条 教师已事前请假,而管理部门未及时办理停调课手续的。

(一)出现1次给予通报批评;

(二)出现2次(★);

(三)出现3次(★★);

(四)出现4次(★★★)。

第四十五条 不按要求上报学生学籍异动情况,影响了正常学籍管理。

(一)出现1次(★);

(二)出现2次(★★);

(三)出现3次(★★★)。

第四十六条 由于管理工作的疏漏,导致课堂安排冲突等现象发生,又未能及时处理,贻误教学活动。

(一)出现1次(★★);

(二)出现2次(★★★)。

第四十七条 课程表、调课通知单、考试表、监考通知单等未及时通知学生(或教师)而造成秩序混乱。

(一)出现1次(★);

(二)出现2次(★★);

(三)出现3次(★★★)。

第四十八条 私自填写不符合实际的成绩单(或学历证明)。

(一)出现1次(★);

(二)出现2次(★★);

(三)出现3次(★★★)。

第四十九条 由于疏漏而错发学历证书者。

(一)出现1次(★★);

(二)出现2次(★★★)。第五十条 隐瞒情况,不如实填报教学事故。

(一)出现1次(★★);

(二)出现2次(★★★)。第五十一条 因没有按时提出订购教材计划(或错订、漏订)教材,影响教学。

(一)出现1次(★);

(二)出现2次(★★);

(三)出现3次(★★★)。

第五十二条 对教学组织管理工作不负责,在教学过程中出现人身伤害事故者。出现1次(★★★)。并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第五十三条 发生上述未列出的其他教学事故,根据情况酌情处理。第五十四条 凡出现上述教学事故的主要或直接责任人,应立即实事求是地将事故向所在部门和教务科书面报告事故的原因和情况,并做出书面检查。

第五十五条 一般和严重教学事故由教务科会同督察科和学部审定,重大教学事故由教务科上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五十六条 教学事故经审定后由教务科填写《教学事故通知单》,并发至当事人及所在部门。

第五十七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如果对认定及处理决定有异议者,当事人可在7天内向督察科提出申诉,由督察科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教学委员会复议认定。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第五十八条 对发生一般教学事故责任人,在全校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教学事故均记入个人业务档案,本年度不能参加各类优秀的评选,并报学校人事科扣除事故责任人当月岗位津贴或课时费100.00元/次。一学期内累计出现3次一般教学事故者,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第五十九条 对发生严重教学事故责任人,在全校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教学事故均记入个人业务档案,本年度不能参加各类优秀的评选,当年度不得晋职晋级,并报学校人事科扣除事故责任人当月岗位津贴或课时费的3O%。一学期内累计发生2次严重教学事故者,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六十条 对发生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在全校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教学事故均记入个人业务档案,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当年度不得晋职晋级,并报学校人事科扣除事故责任人当月全部岗位津贴或课时费。如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外聘教师将给予解聘。

第六十一条 对发生两次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在全校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教学事故均记入个人业务档案,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两个年度不得晋职晋级;事故认定的下月不能安排承担相应教学、管理工作,改聘其他岗位,不服从者待岗。如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同时报学校人事科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触犯法律的将按国家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十二条 凡发生教学事故者,除按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理外,同时在所属学部当月教学考核分中扣除相应分值,一般教学事故扣2分/每人次,严重教学事故扣4分/每人次和重大教学事故扣6分/每人次。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科负责解释,自2011年11月21日起实施。

云南省曲靖农业学校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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