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_固定资产指标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固定资产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固定资产指标”。

中牟县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各类教育部门办学校、幼儿园,县直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对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库存物资材料、器具、低值易耗品等作为材料进行管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健全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益,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校长是本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校固定资产管理负全面管理责任,分管后勤的副校长具体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各校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 学校总务处是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本校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组织、参与大、中型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以及校舍修缮、基本建设项目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等工作;

(三)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四)建立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

(五)组织学校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

第七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或个人负责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和维护,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有关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申请购建计划,参与相关固定资产的验收和处置;

(三)保管、维护固定资产,发现损毁或遗失,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八条 学校利用财政投入、上级补助、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其他收入及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性质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及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学校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室、办公室、实验室、图书馆(室)、宿舍、食堂、锅炉房等(不包括产权属教师的宿舍);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学校的各种电教设备、音体美卫仪器设备及其他教学设备、实验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学生桌凳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学校的各种文物和陈列品,包括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学校贮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种图书,包括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音像、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含校园占地)。

第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计价主要采用原始价值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设备及已竣工的房屋及建筑物,按照建造所用全部相关费用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费用,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原价。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七)交换固定资产,按各自的原值或按评估价值计价。

(八)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九)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固定资产购建计划。

购建固定资产,应根据内部牵制制度和校务公开制度,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新建房屋和建筑物,应按照基建管理程序报批,对大、中型购建项目实行集体决策,一般零星采购实行双人采购制。杜绝重复、盲目购建,严禁举债发展。

各使用部门不得随意购置仪器设备和办公用品,确因业务需要,需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办理。

第十三条 购置、调入、自制、捐赠的设备器材,一律先入库,后领用,入库时由保管人员填好固定资产入库三联单,一份留存,一份报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登记,一份附在报销凭证后面。固定资产发票报销时,应具备校长、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保管人员签名以及入库单,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入账。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中,要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严格签订并依法履行合同。

第十五条 购置大、中型精密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图纸、合同及其他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学校应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学校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提出退货或索赔。

第五章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维护制度。各占有、使用单位或个人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十八条 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监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对房屋及建筑物应定期勘查、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九条 对精密、贵重及易发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应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部门提出申请,管理部门审核,校领导审批。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时,应认真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管理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二条 校办企业及其它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占用学校固定资产,对其占用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应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或租金。

第二十三条 学校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学校撤并或机构调整时,由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财产清查,并办理交接手续;

(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在校长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岗位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 学校须建立固定资产入库、出库登记制度和财产清查制度。每学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对相关部门负责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七条 确因使用期过长、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使用,或维护修理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的一般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申请报废由使用部门或个人填写《财产报废、报损单》,经学校有关人员作技术鉴定、管理部门审核,学校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学校处置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经有关部门鉴定,报县教体局批准后,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二十八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 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财务部门按财务制度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按固定资产管理要求设置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并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卡片或按使用人建固定资产登记账。

第三十条 分类明细账薄应按品种设置账户,按类设置汇总账页,反映各类固定资产的数量和金额。固定资产管理卡片要登记名称、规格、型号、金额和财产编号等,一物一卡,由使用人员签字承担保管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增加、处置,由使用部门如实填写相关凭单,经使用部门、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和学校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作为记账依据,分别登入有关账薄。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账务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账、卡、物,保证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第八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三条 为使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奖优罚劣,学校应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奖惩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及有关人员,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积极主动开展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认真完成各项管理任务,成绩显著的。

(二)在固定资产管理中有创新,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三)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犯固定资产管理法规、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五条 部门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固定资产使用、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对所管辖或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造成严重损失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三)擅自处置固定资产,不办理有关手续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义侵占固定资产的。

(五)报销手续不全财务人员即予报销的。

(六)其它按法规应予追究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校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县教体局计财科。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由中牟县教体局负责解释。

《固定资产.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固定资产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固定资产指标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指标 固定资产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