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煤监西局发〔〕87号_对煤监局的意见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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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鲁西监察分局文件

鲁煤监西局发〔2012〕87 号

转发《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山东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煤矿企业: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进一步扎实推进煤矿安全和职业卫生水平的提高,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在总结山东煤矿历年开展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原评估办法做出了重大调整和完善,制定了《山东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办法》(试行)。

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辖区煤矿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煤矿企业要充分认识煤矿安全和职业卫生防治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山东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办法》(试行),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切实掌握新的评估标准.二、各煤矿企业要根据山东煤监局制定的新的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办法,建立健全本单位煤矿安全和职业卫生评估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对照 20 个评估内容,积极开展自查自评,不断提高和完善本单位的煤矿安全和职业卫生水平。

三、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工作,并以此次评估工作为契机,总结经验,查找不足,积极整改。做好迎接山东煤监局组织的煤矿安全和职业卫生评估的相关工作

附件:鲁煤监安监〔2012〕137 号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鲁煤监安监〔2012〕137 号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山东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扎实推进我省煤矿安全和职业卫生水平的稳步提高,根据新颁布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7 号)等法规的要求,在总结山东煤矿历年开展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原评估办法做出了重大调整和完善,制定了《山东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经 6 月25 日第 8 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2012 年度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现场评估工作,委托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承担。

二、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要制定现场评估方案和月度工作计划。评估方案要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月度工作计划要征求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意见。现场评估工作从 7 月份开始,11 月底结束,评估结果和评估工作总结 12 月上旬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全监察处。

三、现场评估应随机挑选作业地点进行评估,加大评估覆盖率,矿井主要生产系统、机房、硐室应全部评估。其中:大中型矿井采、掘工作面和探放水施工作业点覆盖率应不少于 60%;45万吨及以下矿井采、掘工作面和探放水施工作业点应全部覆盖。

四、本办法由各分局转发至煤矿企业及煤矿监管部门。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山东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行业规范、规定,促进煤矿安全和职业卫生水平的提高,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依据本办法,对煤矿开展重大危险源分析控制、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主要生产系统、安全技术装备(设施)、职业卫生、人的不安全因素(安全管理)等,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方法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条 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坚持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生产煤矿,生产煤矿每年评估一次。有建设项目(技术改造、扩建等)的生产煤矿,只对非建设区域进行评估。

第二章 评估方式

第五条 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工作由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实施,现场评估工作委托相关机构(单位)实施。

第六条 受托开展现场评估的机构(单位)要合理安排现场评估工作,制定现场评估工作方案和月度工作计划。评估方案要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月度工作计划要征求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意见。

第七条 现场评估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应当场告知煤矿企业。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应随时向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报告,分局在核实后按照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程序进行处理。

第八条 现场评估按照下列要求进行计分:

(一)现场评估分为安全生产保障、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系统、防治瓦斯、综合防尘、防灭火、监测监控系统、防治水、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职业卫生、紧急避险系统、安全标志(包括矿用产品和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培训、应急管理、人员定位系统、通信联络系统 20 个专项,各专项满分 100分。专项中小项扣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扣完本小项分数为止。

(二)现场评估满分为 1000 分,各专项按权重系数折算得分(取小数点后一位数),合计得分为现场评估得分。

(1)安全生产保障:权重系数为 0.5;

(2)采煤:权重系数为 0.7;

(3)掘进:权重系数为 0.7;(4)机电:权重系数为 0.7;

(5)运输:权重系数为 0.7;

(6)通风系统:权重系数为 0.5;(7)防治瓦斯:权重系数为 0.5;

(8)综合防尘:权重系数为 0.5;

(9)防灭火:权重系数为 0.5;(10)监测监控系统:权重系数为 0.5;(11)防治水:权重系数为 1.0;

(12)压风自救系统:权重系数为 0.2;(13)供水施救系统:权重系数为 0.2;

(14)职业卫生:权重系数为 0.7;

(15)紧急避险系统:权重系数为 0.5;

(16)安全标志:权重系数为 0.5;(17)安全培训:权重系数为 0.2;(18)应急管理:权重系数为 0.2;

(19)人员定位系统:权重系数为 0.2;(20)通信联络系统:权重系数为 0.5。

(三)缺项时,折算计算得分:

1.按规定可以不设紧急避险系统时,按下列公式折算计算现场评估得分:

现场评估得分=1000÷950×u20854X他专项合计得分; 2.专项中有缺小项的,按下列公式折算得分:

专项评估得分=100÷u65288X100-缺项分数)×u20854X他小项合计得分。

第九条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日常安全监察情况,针对下列情况,在现场评估分的基础上扣除相应分数(同一事由按分值高的条款扣分)后,即为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年度得分。

(一)发生死亡事故的,每死亡一人扣 100 分;重伤事故,每人扣 30 分;

(二)病亡事故及时报告,经事故调查组确认为工作岗位病亡的,每人扣 50 分;

(三)举报经查实为重伤或工作岗位病亡的每人扣 100 分;查实为生产事故的,每死亡一人扣 200 分;

(四)提供虚假情况、资料;重要资料(包括矿界、作业地点数量、重要数据等)与实际不符的;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一次扣 100 分。

第三章 评估等级划分

第十条 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等级分为 A、B、C、D 四个级别:

A 级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年度评估得分为 900 分以上(含),各专项不低于 90 分(含)。

B 级为基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年度评估得分为 800 分以上(含),各专项不低于 80 分(含)。

C 级为安全生产条件较差矿井:年度评估得分为 700 分以上(含),各专项不低于 70 分(含)。

D 级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年度评估得分为 700 分以下,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年度内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 1000 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不合法

有效。

3.超层越界开采;未按规定留设足够的安全隔离煤柱或未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第四章 评估结论处理

第十一条 根据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结论,实行分类处理:

(一)对 A 级矿井颁发“**年度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 A 级矿井”标牌,授予矿长当年“安全生产优秀矿长”荣誉证书。

(二)对 C、D 级矿井,建议相关部门取消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申报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各类奖项资格。

第十二条 对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结论,按煤矿企业隶属关系,分别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属企业集团,并在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网站上公布。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发的《关于印发的通知》(鲁煤安监发〔2011〕11 号)同时废止。

附件:《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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