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十大法治事件_中国法治进程10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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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国十大法治事件
1.刑事诉讼法大修通过
在法律体系里,刑事诉讼法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它素有“人权法”之称,也被称为“小宪法”。刑诉法1979年制定,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首次较为系统地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开启了当代中国刑事诉讼法治化历史进程的“闸门”。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首次修正。
2011年,刑诉法第二次大修正式启动。当年8月2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修正案草案第一稿有99条,拟将刑诉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85条,主要涉及完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特别程序等7个方面。首次审议之后,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
2012年12月26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增加了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方法收集证据,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况,对追究辩护人伪证罪进行程序限制等内容。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赞成2639票、反对160票、弃权57票的投票结果通过该法案。
2.公益诉讼进入民诉法
正如《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一样,现行《民事诉讼法》修改也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作为新中国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典,该法制定于1991年,迄今已经过去20个年头。尽管该部法律在2007年进行了局部修改,但是,法律界对这次“小修小改”仍有颇多保留和质疑。
2011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及其说明在网上全文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其中虚假诉讼、小额诉讼、起诉难、电子证据、公益诉讼等问题引发了公众的激烈讨论。
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备受关注的民诉法修改就此定局。有业内人士认为,此次修法最大的亮点是增加了“公益诉讼”的相关条款,舆论视其为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迈出跨越性的一步。
3.异地高考破冰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意见》,对社会广为关注的实行“异地高考”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并要求各地有关随迁子女升学考试的方案原则上应于2012年年底前出台,同时要求北京、上海等流动人口集中的地区防止高考移民。外来务工人员虽然不具备流入地的城市户口,但他们为城市发展、经济繁荣作出了贡献,已成为事实上的“当地人”。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让他们的子女享受平等的受教育权、考试权和录取资格,像流入地的孩子一样,分享公平教育的阳光,是一种很正常的教育待遇,也是社会公共福利的应有之义。
异地高考的根源还是教育发展的地方性差异以及教育政策的不够公平。要从根本上解决异地高考的问题,还是应该从源头上解决资源不均衡和地方性差异的问题,让所有孩子享受均等的教育权,才是真正的治本之策。
4.***被“双开”
9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并通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严重违纪案的审查报告》,决定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经查,***在担任大连市、辽宁省、商务部领导职务和中央政治局委员兼重庆市委书记期间,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在王立军事件和薄谷开来故意杀人案件中滥用职权,犯有严重错误、负有重大责任;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直接和通过家人收受他人巨额贿赂;利用职权、薄谷开来利用***的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利,其家人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与多名女性发生或保持不正当性关系;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此外,调查中还发现了***其他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极大损害了党和国家声誉,在国内外产生了非常恶劣的影响,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了重大损失。
***的命运虽然前途未卜,但是从目前查明的情况来看,***无疑是共产党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为官从政最好的反面教材。
5.吴英案
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
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吴英所借资金究竟系用于正常经营活动,还是个人挥霍挪作他用,成为判决的关键。
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
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英死刑,该案发回浙江高院重审。
2012年5月21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吴英案引发了网民们对社会公平、死刑改革、民间资本出路、金融垄断、价值观标准等一系列问题深刻的讨论,堪称普通案件演变为法治事件的典范。
6.幼师虐童事件
浙江省温岭市发生一起幼儿园教师虐童事件。事发后不久,该教师虐待班上幼儿全过程的视频在网上被曝光,一时间众网友声讨不断。
据了解,此事发生在浙江温岭城西街道蓝孔雀幼儿园,为民办。该园教师颜艳红因“一时好玩”, 在该园活动室里强行揪住一名幼童双耳向上提起,同时让另一名教师用手机拍下,之后该视频被上传到网上。记者在视频中看到,被揪耳幼童双脚离地近20厘米,表情痛苦,号啕不止。相反,颜艳红神情愉悦,乐在其中。事发当天,温岭市教育局接到被虐幼童家长举报,立即赶赴该幼儿园进行调查。并采取了向公安部门通报以及联合城西街道办事处发出通知,责成校方深刻检查、整改并立即辞退相关教师等举措。据知情人士透露,女幼师颜艳红虐待儿童,或与感情受挫和低薪有关。她认为幼师是一份苦差事且低薪,导致心理反差极大。而她在其微博和空间曾写道:“他对我不好,我就要发泄!”“他不爱我,烦死了!”“对某些人的火,全发泄在学生们身上,烦!”,女幼师竟因自己失恋而虐待儿童,令人吃惊。
7.唐慧、任建宇被劳教
2006年10月,唐慧的女儿乐乐被诱骗、强奸并卖入“妓院”。在随后的三个月内,被逼卖淫一百多次。得知11岁幼女被逼卖淫,受害人母亲只身将女儿救出,却在长达两个多月的时间里遭遇当地警方“无人受理”的不作为对待——直到唐慧“以死相逼”,警方才正式立案。湖南省高院曾在2008年8月、2009年10月两次撤销本案原判,发回重审,永州市中院先后作出的三份判决,对一干被告人的刑责随着两次撤销原判而逐渐加重。
2012年6月5日,湖南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决:包括“妓院”老板秦星在内的两名被告因强迫卖淫罪被判死刑,4人被判无期徒刑,另有1人获刑15年。在终审之后,唐慧仍不满判决,她要求200万元的赔偿和全部7名犯人判处死刑。为此她进行了上访,并且还在法院办公室滞留和作出一些过激行为。同年8月,因不满永州司法机关对该案的处理,曾多次上访的唐慧被以“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的名义劳动教养1年6个月。
任建宇,2009年7月毕业于重庆文理学院,当年获重庆市选派到彭水县郁山镇担任大学生“村官”,后被录用为公务员。
重庆方面称,2011年4月至8月,任建宇因在腾讯微博和腾讯空间里复制、转发和点评一百多条“负面信息”“攻击”政府,被劳教2年。其父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劳教决议。2012年11月17日,重庆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以“处理不当”的理由撤销了劳教决定,任建宇重获自由。
2012年11月20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驳回任建宇的起诉。任建宇在微博上说“判决未还我清白”,要“一直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我希望我的案例会成为一个判例,这15个月换来所有人的安康”。
8.周克华案
周克华,男,苏湘渝系列持枪抢劫杀人案制造者,公安部A级通缉犯。自“1〃6南京枪击抢劫案”后,公安部明确:“1〃6”南京枪击劫案,与此前湖南长沙、重庆发生的6起持枪抢劫杀人案,均系同一犯罪嫌疑人所为。
2012年8月10日上午9点34分,此案犯在重庆沙坪坝区凤鸣山康居苑中国银行储蓄所门前实施枪击抢劫,当时造成一死两伤。后警方查证明确:案犯系周克华,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二塘村人,身高1.67米,曾因贩卖枪支服刑。
2012年8月14日凌晨6时50分,周克华在重庆沙坪坝区童家桥一带被警方击毙。至此,苏湘渝系列持枪抢劫杀人案件成功告破。
然而,由于媒体在采访报道中,周克华的犯罪和逃亡生活以及公安的侦查手段被描绘得细致入微,周克华死了,对其是否死亡的质疑声却一直不断,有关他的新闻也在很长的时间内都没有冷却。
9.预算法草案网络征求全民意见
2012年8月5日,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征集意见结束。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在互联网上收到意见超过33万条,超过了去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征求意见时收到的23万条意见。在预算法修正案草案里,人们关注的重点集中在加强对预算的审查、地方债、财政专户等方面。
尽管《预算法》是一部专业性强的公权力立法,但是它却与每一位纳税人须臾不可分。全体人民的“核心利益”的关键元素,在于公款的安全与妥善管理。无论官员、管理者、普通公民还是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如何看待和对待“纳税人钱包”,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如何看待和对待公共权力。
现行《预算法》通过于1994年,当时公共财政的特点还不明显,而现在的情况与当年已有根本不同,当前更应该突出公共财政、民生财政、法制财政、绩效财政的特点,强调规范政府的收支行为,强化政府资金分配的公平公正,加强预算的有效监督。而其中最关键的一环,在于更好回应民意。
10.河南试行刑事错案终身追究制
2012年的全国两会上,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表示:“谁办案,谁就要负责一辈子。”他还透露河南将建立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2012年4月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河南省《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正式出台。
河南省高院发布的消息称,《终身追究办法》选择了违法性质和后果都很严重的情形作为错案责任追究的重点,依据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法定职责以及违法事实来确定错案责任。
《终身追究办法》还规定,应予追究错案责任的法院工作人员已调其他法院的,由错案认定法院将其错案调查情况向该工作人员现所在法院通报,由该法院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追责;已调其他单位的,由错案认定法院将其错案调查情况向该工作人员现所在单位通报,建议该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追责;已退休的,根据其承担责任应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已调离、辞职、退休的,根据其承担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由错案认定法院将其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