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银行出口商业发票贴现办法_出口商业发票贴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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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出口商业发票贴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行国际业务竞争力,拓展产品营销范围,促进贸易融资业务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商业发票贴现业务是指在T/T或托收D/A项下,申请人(出口商)将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出口商与进口商订立的出口销售合同项下产生的应收账款质押给我行,由我行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等服务。
出口商业发票贴现第一还款来源是进口商的付款,如到期未收回出口货款,应立即从申请人处收回融资本息。我行对申请人的融资拥有追索权,一旦进口商未按期付款,我行可向申请人行使追索权。
第二章 管理操作
第三条 办理条件
申请办理出口商业发票贴现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为优质客户,资信状况良好。
(二)贸易背景真实,经营产品市场比较稳定,其资产变现能力较强。
(三)申请人须从事出口贸易三年以上,经营作风稳健,具有稳定的进出口贸易渠道和良好的贸易记录。
(四)通过企业征信系统查询显示申请人与银行往来记录良好,无垫款、逾期及欠息等不良记录。
(五)我行要求的其它条件。第四条 受理与审查
(一)各分支机构受理出口商业发票贴现业务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资料:
1.出口商业发票贴现申请书;
2.出口贸易合同、合同项下的发票、提单等正本单据,或合同项下发票、提单副本及报关单正本。
3.有资格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经年审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出口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
4.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各分支机构对申请人出口商业发票贴现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经营管理状况和履约能力等。2.申请人以往与买方往来的具体业务情况,包括近期签约情况、付款条件及贸易关系等,以确定交易的真实性和融资金额的适量性。
3.第二还款来源是否有效、充足。
4.贸易合同无限制债权转让及寄售等条款(如申请人已与进口商签定合同)。
5.其他需要审查的情况等。第五条 金额、期限和利率
(一)出口商业发票贴现的货币原则上为发票原币种,贴现金额最高不超过发票金额的90%。
(二)出口商业发票贴现时间要与其结算期限一致,到期后可展期一次,展期不得超过原期限,二者合计原则上不得超过180天。展期须按审批程序重新审批。
(三)出口商业发票贴现利率比照同期同档次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展期后贴现利率可在规定的范围内适当上浮。
第六条 合同签订
(一)各分支机构应根据审批意见,与申请人签订《出口商业发票贴现合同》。合同一般应采用本行格式合同,特殊情况下需对本行格式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的,应按照本行相关规定履行非格式合同法律审查程序。
(二)合同的填写、审核、签订等具体要求,参照本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单据的审核与寄送
(一)单据的审核及贸易真实性的审核
1.审查人员应严格审核《出口商业发票贴现申请书》及商业发票中的有关内容:重点核对进口商名称是否与出口贸易合同中的记载一致,付款条件、金额是否正确,货物名称是否一致。
2.如同一合同项下有多单发票,申请贴现的发票金额是否超出了未执行的合同金额。
3.认真审核各项正本单据所记载内容的一致性,应特别注意审核提单的表面真实性。
4.除对单据表面真实性的审核外,可通过其他渠道核查相关业务的真实贸易背景。
(二)单据的寄送
1.D/A项下,应按照托收业务规定由我行寄送单据。2.T/T结算方式项下,原则上由我行代为寄送单据,但对资信良好的企业可由申请人自行寄单。
第八条 发放贴现款项。
办理贴现时,经办部门应先在外管局相关系统查询申请人是否有应收汇额度,对贴现款项核查后方可办理贴现手续。然后登记台帐,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第九条 出口商业发票贴现款项的偿还与追索
(一)明确回款账号
1.如发票上加具回款账号:申请人在我行的出口商业发票贴现融资账号。
2.申请人将上述回款账号信息及时通知进口商,确保进口商在付款时引用的收款人账号为上述账号。
(二)收款
收到进口商付款后,应立即扣收贴现本息,如有余额将其划入申请人核查账户,在贴现台帐上登记还款记录,做相应的会计处理。
(三)催收
已贴现的应收账款应按照发票付款期限及时催收,催收方式可以由各分支机构向申请人催收,或委托申请人向进口商催收。至发票到期日贴现款仍未收回的,我行可将申请人其它交易的收入款抵补该贴现款。
第十条 贴现业务的管理及统计
(一)受理出口商业发票贴现业务的分支机构应随时了解申请人的经营状况、行业情况、财务状况、销售状况以及国际国内市场信息,到期后及时催收。在融资期限内,发生贷后管理规定中列明的风险预警信号,危及信贷资金安全的,要按规定及时预警和报告,调整风险分类,并视情况采取要求纠正、停止发放贴现款项和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贴现款,或其它风险控制、化解措施。
(二)办理出口商业发票贴现业务应建立台账,与所办理的贴现业务文档并卷保管备查,应逐笔保留有关业务的发票和运输单据副本,档案保管期限为业务终了后五年。
(三)出口商业发票贴现应根据现行的会计制度要求通过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四)出口商业发票贴现应按照有关规定按时填报统计报表并及时上报。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各分支行可根据本方法制定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对违反本办法办理出口商业发票贴现的机构和个人,总行将依据相应的管理规定,对有关机构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我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