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篮球协会章程_免费篮球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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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篮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芜湖市篮球协会”,简称芜湖篮协英文译名:WUHU BASKETBALL ASSOCIATION(缩写WHB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具有芜湖户籍的人员自愿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按章程开展活动的专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市篮球工作者、运动员和积极分子,努力发展全市篮球运动,推动篮球运动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增进与各地篮球协会和运动员的友谊,加强与中国篮协、省篮协的联系与合作。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芜湖市体育局、芜湖市体育总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芜湖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柳春园28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统一组织、协调全市篮球运动的开展,推动群众篮球运动的普及和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二)宣传和普及篮球运动,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积极参加篮球运动,以增强体质;
(三)按照上级体育行政机关和国际组织有关规定,协助举办国际性竞赛,向有关部门提出国际活动及有关事项的建议。协助组织各类各级篮球竞赛和训练工作。拟定本项目运动竞赛制度、竞赛规程和竞赛纪律,报请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施行;
(四)协会组织培训篮球的教练员、裁判员,提出对等级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制度以及运动员资格的审查和处理意见。办理篮球运动员注册。组织对外交流活动。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篮球运动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委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体育指导、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无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 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六)制定和修改章程:
(七)选举和罢免委员;
(八)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对贡献显著、年事已高的人员,授予荣誉称号;
(十一)聘请长期关心、支持体育工作和篮球运动的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等职务;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团体会员单位推选的代表在任期内由于必要的原因可以变更人选,但须报本会领导机 构备案。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 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审议发展我市篮球事业的重大方针、政策性及活动方案的建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 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 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常务委员会人数不超过 委员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 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篮球运动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 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 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体育、篮球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 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核算,实 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 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 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 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 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 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07年经委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委员代表大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