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价格管理办法_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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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所有涉及医疗价格(医疗服务项目、特殊耗材、药品)的科室。
第二条 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一次性婴儿被服、资料费、邮寄费、复印费等)不能列入医疗收费价格管理体系。
第三条 卫生经济管理科负责全院医疗价格管理,各科室设物价员,负责本科室医疗价格具体落实工作。
第二章 医疗价格管理
第四条 价格公示制度
1、医院实行医疗价格公示制度。通过在门诊部与住院部设立电子滚动屏、查询触摸屏、价格公示牌等形式,公示医院常用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药品价格,接受群众监督。
2、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各临床科室必须每日向住院病员提供费用一日清单,负责解释病员有关医疗收费的咨询、疑问。
第五条 价格检查监督
1、各科室必须严格执行物价相关文件规定和《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未经许可,任何科室或个人不能私自增加收费项目或变更收费价格。
2、医疗服务费用清单必须与病历记录相一致,无病历记录的收费按违规收费处理,科室收费要做到及时记费、据实收费。
3、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为病员提供可收费的特殊卫生材料或特需医疗服务时,必须遵循病员自愿的原则,病员有知情权、选择权和决定权。
4、医院实行价格检查监督常态化机制,并纳入医护质量考评体系,违规收费不计入科室核算收入。
第六条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报
为适应医疗技术进步和医疗服务的需要,科室可以在《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定的项目之外,申报新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1、新增项目条件
(1)从国外引进或国内新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包括新技术、新检查、新治疗手段或方法。
(2)经过临床研究取得成果并已经被推广和应用的医疗服务项目。
2、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需要提供的材料
(1)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医疗服务项目的规范名称(包括项目简称或英文缩写)、项目类别、工作原理、适用范围、临床意义、可能产生的副作用、操作规范、质量标准及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参考文献等相关资料。
(2)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所涉及的医用设备、试剂、辅助材料和卫生材料的批件、合格证、发票等复印件。
(3)陕西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请表。
(4)其他有关资料或需要说明的事项。
3、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流程
(1)报医疗科进行技术认定。
(2)通过技术认定后,填写陕西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请表。
(3)准备上述需要提供的材料,交卫生经济管理科统一汇总、上报申请。
4、需要申报新设备医疗价格,必须在购买前半年与卫生经济管理科研究解决收费价格问题。
第七条 特殊耗材价格管理
1、必须严格执行特殊耗材加价标准,严禁超标加价。
2、必须规范医疗耗材名称,严禁使用别名、俗名。
3、医疗耗材收费界定由卫生经济管理科确定,耗材招标前须报卫生经济管理科界定能否收费。
第八条 药品价格管理
1、药品价格由卫生经济管理科、药剂科实行分级管理。药剂科执行任何药品价格文件通知,必须报卫生经济管理科备案,院部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严格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文件对药品进行定价、加价、调价并做好存档工作,卫生经济管理科定期对药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
2、医院自制剂销售必须具有兰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批准文号及省物价局的价格批复。
3、药剂科负责日常药品价格库的维护,定期向卫生经济管理科上报维护记录。
第九条 医疗收费价格库管理与维护
医院收费信息系统价格库由卫生经济管理科负责管理,信息科、设备科、药
剂科负责具体维护。
1、信息科负责价格库维护技术保障与指导。
2、任何对医疗服务项目与特殊耗材价格库的修改、新增、删除必须由卫生经济管理科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物价管理业务培训
卫生经济管理科负责科室物价员的业务指导,每年定期对科室物价员进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业务培训。
第三章 价格纠纷处理
第十一条 各科室应诚恳接待病员的物价查询,耐心解答病员对科室收费的疑问,发现收费差错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上报卫生经济管理科。
第十二条 卫生经济管理科具体负责接待、处理病员对医疗价格方面的投诉,做好病员投诉登记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医教部卫生经济管理科负责解释。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根据《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管理的原则意见》(陕卫农发[2005]495号)的文件精神和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就医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病员(简称参合病员)及提供医疗服务的各科室。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工作,由医教部医疗保险办公室(医保办)具体负责。
第二章 就医管理
第四条 参合病员凭合疗证到挂号室挂号,持挂号单、门诊病历到门诊各科室就诊,医生复核后,根据病情诊治,并真实记载于门诊病历上。
第五条 需住院的参合病员,持住院证、合疗证、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医保办
办理审核登记手续,并在住院证上加盖“合疗专用章”。
第六条 参合病员住院首次押金100元即可办理住院,以后根据病情及时续交。
第七条 节假日期间,参合病员需要急诊住院者,可凭合疗证直接办理入院登记手续,正常上班后病员或家属应及时持住院证、合疗证、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医保办补办合疗审核手续,所在科室应予以指导和督促。
第八条 药品使用
1、参合病员住院期间,必须使用《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因病情确需使用目录以外药品时,应向参合病员或其家属说明原因,在征得同意,并签订《医患协议书》后,方可使用。目录外用药不得超过病员本次住院总药费的10%。
2、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同类疗效相近的药物应首先选用最基本的品种,控制贵重药品的使用。
3、严格控制参合病员住院的药品费用,药品费用不得超过住院总费用的38%。
4、病员出院带药,一般病种限7天药量,慢性病不超过15天,患多种疾病或肿瘤病员不超过30天。
第九条 检查治疗
1、医生对病员应进行针对性检查,不做与本次疾病不相关的检查,不做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2、治疗方案要科学、经济,尽量减少使用不必要的特殊耗材及贵重医疗器械,提供质优、价廉、便捷、规范的医疗服务。
3、CT、MRI、彩超等特殊检查阳性率不得低于75%。
第十条 加强出入院管理,保证参合病员转诊得到及时治疗,不诱导参合病员延长住院时间,或分解住院,也不得强行让未治愈的参合病员出院。
第十一条 参合病员门诊及住院所有费用,需个人自费,回当地合疗办报销。第十二条 实施报销直通车的合疗病员,出院后在我院直接报销。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科室优先安排合疗病员住普通病床。
第十四条 住扶贫病房合疗病员,检查、手术费用优惠(减免10%)。
第十五条 免费为合疗病员提供住院费用每日清单(必要时提供合并单),以及住院病历的复印件。
第四章 质量保证
第十六条 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宣传,对全院医护人员进行专题培训。
第十七条 制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栏、临床操作细则,为参合人员发放就医须知等。
第十八条 科室医护人员应热情接待参合病员,主动解决他们在就医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处处体现医院对参合病员的关怀。
第十九条 建立参合人员意见投诉箱、并作满意度调查,了解参合人员就医情况。并利用院周会及时进行讲评。
第二十条 医保办随时监督并指导科室的合疗工作,每周检查一次,一是核对病员合疗身份,二是征求病员意见,三是与医护人员及时沟通,确保合疗工作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参合病员出院,确保当天复印病历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参合病员住院资料由医保办审核盖章并装封,交病员带回报销。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三条 参合病员住院使用《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不打招呼、不签协议,由此造成医患矛盾者;自费药超标;出院带药超量;无适应症用药;做与本次疾病不相关的检查及重复检查;随意给病员办理出入院等现象,按照医护质量考核标准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帮助病员冒名顶替住院,套取合疗基金者,按病员住院费用的100%作为罚金,在当月的收入中予以扣除。
第二十五条 押金不足,造成病员欠费逃逸者,其欠费部分由科室承担。第二十六条 违反合疗有关规定,造成病员投诉或反映到省合疗办,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科室及个人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