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二试题讲解_税法二模拟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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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二
练习题
【典型例题1】(2010年综合题节选)
某市一家彩电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2009年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全年直接销售彩电取得销售收入8000万元(不含换取原材料的部分),全年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850万元(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2)2月,企业将自产的一批彩电换取A公司原材料,市场价值为200万元,成本为130万元,企业已做销售账务处理,换取的原材料价值200万元,双方均开具了专用发票。
(3)企业接受捐赠原材料一批,价值100万元并取得捐赠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17万元,该项捐赠收入企业已计入营业外收入核算。
(4)1月1日,企业将闲置的办公室出租给B公司,全年收取租金120万元。
(5)-(6)略
(7)对外转让彩电的先进生产技术所有权,取得收入700万元,相配比的成本、费用为100万元(收入、成本、费用均独立核算)。
(8)6月,企业为了提高产品性能与安全度,从国内购入2台安全生产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00万元,进项税68万元,企业采用直线法按5年计提折旧,残值率8%(经税务机构认可),税法规定该设备直线法折旧年限为10年。
要求:计算2009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直接扣除的税费是()万元。
A.43.10
B.49.10 C.66.10
D.94.10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应纳增值税=(8000+200)×17%-850-34(换购材料)-17(受赠材料)-68(安全设备)=425(万元)
房屋租赁营业税=120×5%=6(万元)
税前扣除的税费合计=6+(425+6)×(7%+3%)=49.10(万元)。
【典型例题2】(2010年综合题节选)已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全年实发工资总额为400万元(属于合理限度的范围),实际发生的职工工会经费6万元、职工福利费6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5万元。计算企业“三项经费”的纳税调整金额。
『正确答案』允许扣除的工会经费限额=400×2%=8(万元),实际发生6万元,因此按发生额扣除,不需要调整;允许扣除的职工福利费限额=400×14%=56(万元),实际发生额60万元,超标,调增4万元;允许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限额=400×2.5%=10(万元),实际发生额15万元,超标,调增5万元。【典型例题3】(教材例题 例1—3)某工业企业为居民企业,假定2011年发生经营业务如下:全年取得产品销售收人5 600万元,发生产品销售成本4 000万元;其他业务收人8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660万元;取得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40万元;缴纳非增值税销售税金及附加300万元;发生的管理费用760万元,其中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60万元、业务招待费用70万元;发生财务费用200万元;取得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收益30万元(已在投资方所在地按1 5%的税率缴纳了所得税);取得营业外收入l00万元,发生营业外支出250万元(其中含公益捐赠38万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2011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答案解析』
(1)利润总额=5 600+800+40+30+100-4 000-660-300—760—200—250=400(万元)
(2)国债利息收人免征企业所得税,应调减所得额40万元。
(3)技术开发费调减所得额=60×50%=30(万元)
(4)按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的60%计算=70×60%=42(万元)
按销售(营业)收入的5‰计算=(5 600+800)×5‰=32(万元)
按照规定税前扣除限额应为32万元,实际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32=38(万元)
(5)取得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
(6)捐赠扣除标准=400×12%=48(万元)
实际捐赠额是38万元,小于限额,不需要纳税调整。
(7)应纳税所得额=400-40-30+38-30=338(万元)
(8)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38×25%=84.5(万元)
【典型例题4】(教材例题)某企业2010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另外,该企业分别在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我国与A、B两国已经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A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A国税率为20%;在B国的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B国税率为30%。假设该企业在A、B两国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按A、B两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致,两个分支机构在A、B两国分别缴纳了10万元和9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要求:计算该企业汇总时在我国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方法一:上述方法的使用,国内外分算,(加法,关键词:多不退少要补)
1.A国扣除限额=50×25%=12.5(万元)
B国扣除限额=30×25%=7.5(万元)
2.A国实缴税额=10(万元)
B国实缴税额=9(万元)
3.A国补交:2.5万元,B国本期不纳税。
该企业所得税税额=200×25%+2.5=52.5(万元)方法二:教材方法,(减法,关键词:孰低的原则)。
该方法的特点是国内外综合计算后扣除我国税法允许的境外所得抵免额。抵免额按抵免限额和境外实际缴纳税额二者孰低的原则确定。
(1)该企业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境内、境外所得的应纳税额=(200+50+30)×25%=70(万元)
(2)A、B两国的扣除限额
A国扣除限额=70×[50÷(200+50+30)]=12.5(万元)
B国扣除限额=70×[30÷(200+50+30)]=7.5(万元)
在A国缴纳的所得税为10万元,低于扣除限额12.5万元,可全额扣除。
在B国缴纳的所得税为9万元,高于扣除限额7.5万元,其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1.5万元当年不能扣除。
(3)汇总时在我国应缴纳的所得税=70-10-7.5=52.5(万元)
【典型例题5】王某为一外商投资企业雇佣的中方人员,假定2011年5月,该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给王某的薪金为7 200元,同月,王某还收到其所在的派遣单位发给的工资1 900元。请问:该外商投资企业、派遣单位应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王某实际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为多少?
『正确答案』
(1)外商投资企业应为王某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扣缴税额=(每月收入额-35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7 200-3 500)×10%-105=265(元)
(2)派遣单位应为王某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扣缴税额=每月收入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 900×10%-105=85(元)
(3)王某实际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35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7 200+1 900-3500)×10%-105=455 因此,在王某到某税务机关申报时,还应补缴个税为105元(455-265-85)。【典型例题6】陈先生与合伙人在A市共同兴办了一家合伙企业甲,出资比例为5:5。2011年年初,陈先生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了2010年度的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以及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该合伙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反映:合伙企业2010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7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1万元,营业成本23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4万元,销售费用25.5万元,管理费用8.5万元,营业外支出5万元,利润总额14万元。经税务部门审核,发现如下问题:
(1)合伙企业在2010年度给每位合伙人支付工资25000元。
(2)合伙企业年末向合伙人预付股利5000元,计入了管理费用中。
(3)销售费用账户列支广告费12.5万元和业务宣传费10.5万元。
(4)其他业务收入是合伙企业甲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红利。
(5)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包括合伙企业被工商管理部门处以的罚款2万元。
陈先生在B市另有乙合伙企业,分得2010年度利润6万元,经税务审核无调整项目。陈先生所在省允许扣除投资者的费用,陈先生选择从甲企业中扣除费用。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企业允许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2)陈先生在甲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3)陈先生来源于合伙企业甲和乙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4)陈先生共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正确答案』
(1)合伙企业允许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70×15%=10.5(万元)
实际发生的费用=12.5+10.5=23万,高于限额,可扣除的数额为10.5万元。
(2)①投资者工资不得扣除,可扣除生计费,需要调增加应纳税所得额:=25000×2-2×2000×12=0.2(万元)
②预付股利不得扣除,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0.5(万元)
③其他业务收入是合伙企业甲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红利,属于“利息、股息、红所得”,应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1万
④工商管理部门处以的罚款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
陈先生在甲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14+23-10.5+0.2+0.5-1+2]÷2=14.1(万元)
(3)甲、乙合伙企业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4.18+6)×35%-0.675=6.39(万元)
(4)陈先生共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39 +1÷2×20%=6.49(万元)【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典型例题7】
陈某2009年1月1日与地处某县城的国有饭店签订承包合同,承包该国有饭店经营期限3年(2009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承包费30万元(每年10万元)。合同规定,承包期内不得更改名称,仍以国有饭店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业务,有关国有饭店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在承包期内由陈某负责,上缴的承包费在每年的经营成果中支付。2009年陈某的经营情况如下:
1.取得餐饮收入280万元;
2.取得歌厅娱乐收入120万元;
3.应扣除的经营成本(不含工资和其他相关费用)210万元;
4.年均雇用职工30人,支付年工资总额21.6万元;陈某每月领取工资0.4万元;
5.其他与经营相关的费用30万元(含印花税)。
要求计算:1.2009年该国有饭店应缴纳的与经营相关的各种税款。
2.陈某2009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正确答案』
1.国有饭店应缴纳的各种税款:
(1)陈某对外从事经营,所取得的餐饮收入和歌厅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280×5%+120×20%=38(万元)
(2)国有饭店地处县城,应缴纳5%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8×5%=1.9(万元)
(3)应缴纳教育费附加=38×3%=1.14(万元)
(4)陈某承包期内国有饭店的名义对外经营,未更改名称,按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5)工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可按实际数扣除,扣除数21.6+0.4×12=26.4(万元)。
(6)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80+120-210-26.4-30-38-1.9-1.14=92.56(万元)
(7)应缴纳企业所得税=92.56×25%=23.14(万元)2.陈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承包经营成果=92.56-23.14=69.42(万元)【注意】:在存在税会差异时,需要计算会计利润后扣除企业所得税作为承包经营的成果。
(2)应纳税所得额=69.42-10(承包费)+0.4×12(陈某工资)-0.2×12(生计费)=61.82(万元)
(3)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1.82×35%-0.675=20.962(万元)
注:2011年承包、承租经营的过渡性计算方法比照个体工商户
【典型例题8】(2011年单选题)2010年中国公民刘某出版长篇小说,2月份收到预付稿酬10000元,4月份小说正式出版收到稿酬20000元;10月份将小说手稿在某国公开拍卖,拍卖收入折合人民币90000元,并己按该国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折合人民币l0000元。刘某以上收入在中国境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元。
A.4480 B.4560 C.6080 D.7760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稿酬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20000)×(1-20%)×20%×(1-30%)=3360(元)
特许权使用费在我国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90000×(1-20%)×20%-10000=4400(元)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合计=3360+4400=77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