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_合伙企业法的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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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月15日,王冰出资5万元设立汇丰个人独资企业(本题下称“汇丰企业”)。王冰聘请高超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高超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王冰同意。2月10日,高超未经王冰同意,以汇丰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王海波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2000年7月4日,汇丰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徐然的债务,王冰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李景涛作为清算人对汇丰企业进行清算。经查,汇丰企业和王冰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汇丰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高超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徐然10万元;(2)汇丰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3)王冰在B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4)王冰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
要求:
(1)高超于2月10日以汇丰企业名义向王海波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试述汇丰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3)如何满足徐然的债权请求?
《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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