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城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_政府投资管理信息系统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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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现将《望城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日

望城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规范招标投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 备、材料的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全部使用县属政府资金投资、县 属政府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配套管线、线路、设备安 装、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水利工程,公路、桥梁、隧道工程及相关的 安全、防护、监控、通信、收费、绿化、服务、管理等道路交通设施项目。

第三条 凡本县行政区域内,经核准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项目,达到以下规模的,适用本办法: 1.新建、改扩建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80 万元(含80 万元)以上;

2.装饰、装修和维修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 万元(含50 万元)以上;

3.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 万元(含30 万元)以上;

4.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 万元(含20 万元)以上;5.新建、改扩建工程、装饰、装修和维修工程施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单项合同估 算价达不到本条第1、2、3 项规定,但项目总投资额在 150 万元(含 150 万元)以上;监 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达不到本条第 4 项的规定,但项目总投资额在 1000 万元(含 1000万元)以上的。

第二章 招标与投标

第四条 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已获批准; 2.建设用地征用手续已经办妥; 3.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有满足需要的技术资料。第五条 招标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招标人在招标前向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提交招标备案资料。备案资料的具体内容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经核准的招标方式、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预算计 价方式、评标方法等;

2.招标人编制招标公告和资格审查文件,送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查备案;

3.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4.发售资格预审文件(邀请招标除外);

5.招标人按规定日期接受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6.招标人组织对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将资格预审报告报县招标投标管理 办公室备案;

7.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并送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查备案; 8.招标人向取得投标入围资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9.招标人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现场踏勘;

10.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投 标人;

11.招标人编制预算,送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查后交县造价管理办公室备案;

12.抽取评标委员会专家,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13.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招标人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14.招标人组织开标、评标会议; 15.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公示;

16.评标委员会向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提交评标报告及公示结果;

17.确定中标人并备案,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18.进行合同谈判,起草合同文本,送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查; 19.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送县造价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 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 个工作日。

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 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7 日。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 少于20 日。市政重点工程和通用技术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在投标人 一致确认的基础上,合理压缩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但最短不得少于7 日。第八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 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中: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售价最高不得超过 400元/份;交通及公路工程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售价最高不得超过 600元/份;水利工程的资格预审文件和 招标文件售价最高不得超过800 元/份。以上所述的招标文件均不含图纸部分。

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可按合同估算价的1%至2%收取,最高不超 过80 万元。

第十一条 项目招标的投标保证金统一由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实行银行专户管理。任何中介机构、招标人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

第十二条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项目办理相关合同备案手续后方可退还。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符合国家关于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承担所投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第十四条 多标段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有两个及以上的标段对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相同时,对上述标段的投标报名采用不分标段的方式进行且每个投标人只能参加一次报名。招标人或 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时间统一组织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通过随机公开抽签确定各自参与 投标的标段。对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不同的标段,投标人仍分标段进行投标报名。

第十五条 投标人参与项目投标报名时,其法定代表人和拟任项目负责人须持相关证件到场。

第十六条 在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已取得投标入围资格的投标人因故不能参加该项目投标 时,其空缺名额不能递补。

第十七条 基本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前,需更换拟任 建造师和技术负责人的,应当在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前及时到招标代理机构 和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通过资格预审的入围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时更换拟任建造师和技术负责人。如属投标人不可抗 力因素需更换拟任建造师和技术负责人的,应当在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前及 时到招标代理机构和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投标人在参加资格预审或投标时未在招标代理机构和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变更备案 手续,擅自更改拟任建造师和技术负责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资格 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

第三章 公开发布信息 第十八条 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应按有关规定在《湖南日报》、《湖南经济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四大媒体之一发布。

第十九条 公开招标公告内容包括:(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2)工程概况;(3)拟采用 的评标办法;(4)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5)投标人资格审查方式;(6)获取招标文件 的方式;(7)其它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 招标公告、标底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信息应当经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 构的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

招标公告、标底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在发布前,应送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查备案。

第二十一条 招标公告公布的时间不得少于5 个工作日,工程合理价或投标报价上限值应在开标前5 日公布,公开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时间为10 日。

第二十二条 凡应公开招标项目的投标报名工作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县 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监管下具体组织实施,各投标人统一在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投标 报名手续。报名时间严格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执行。

第二十三条 招标公告、标底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等信息发布后,因故需变更信息内容的,应当由招标人出具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报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后,重新进行发布。

第四章 资格审查方式及入围

第二十四条 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分为基本资格审查和资格预审。一般的招标项目,只进行基本资格审查。技术复杂或性能标准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经县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进行资格预审。

第二十五条 基本资格审查是指招标人根据招标公告的要求,在报名时对投标人的基本资格 条件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投标报名条件的即为合格的投标人。

第二十六条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根据工程的要求对投标人的资质、资格、企业实力(注册 资本、财务情况、技术力量)、业绩、类似工程经验、合同履行情况、协调能力及信誉等方 面进行评审计分,确定能胜任该项目的合格投标人。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投标监管部门的监督下抽取评审委员会专家,依法组建资格审 查委员会对投标人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和 规定进行,并采取资格审查委员会集体评议的方式;资格审查委员会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得用提高资质等级、强调专业要求等方法排斥投标人。

第二十八条 资格预审程序: 1.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2.发布招标公告; 3.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4.投标人按规定的时间送达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预审相关资料; 5.在监管部门的监督下,在专家评委库内随机抽取5 名以上单数的经济、技术、财会、管 理等方面专家组成资格审查委员会;

6.资格审查委员会按资格预审文件确定的合格条件标准,对投标人提交的资格申请材料进 行详细评审,确定合格投标人;

7.公示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活动应当在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确定投标人入围办法和数 量,并在招标公告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条 单一标段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入围办法: 1.资格审查采用基本资格审查方式的,当合格的投标人少于7 个或等于7 个时,直接确定 其全部入围参加投标;当合格的投标人多于7 个时,采用随机公开抽签的方式确定7 个投标人入围。

2.资格审查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经资格审查委员会评审后,合格投标人少于或等于7 个时,直接确定其全部入围参加投标;合格投标人多于7 个时,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7 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入围。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少于3 个时,招标人应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一条 多标段进行招标的项目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对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相同的标 段的投标人入围办法:

1.资格审查采用基本资格审查方式的,按照每标段不超过7个(含7个)的原则,对所有合格投标人通过随机公开抽签依次平均分配到各标段;没有确定标段的合格投标人,按照各 标段工程预算造价由大到小的顺序,通过第二轮抽签,依次分配到相应标段。各标段的入围投标人数量已达到7个时,不进行第二轮抽签。

2.资格审查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先通过随机公开抽签的方式确定基本资格审查合格的各 投标人参与投标的标段。再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分标段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合格投标人少于或等于7个的标段,其所有合格投标人全部入围参加投标;合格投标人多于7个的标段,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7个通过资格预 审的投标人入围。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项目或标段,招标人应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二条 多标段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某个标段对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与其它标段不同 时,其投标人入围按上述单一标段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入围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凡报名参加投标,被确定为入围投标人后无故不参与投标的投标人,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该投标人六个月内招标项目的报名资格。

第三十四条 以联合体名义申请投标的,应对联合体的各方成员分别进行资格审查,只有全 部成员符合资格条件,才能确定为合格投标人。

第三十五条 经核准采用邀请方式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优先邀请符合项目资质要求的县建筑业协会会员单位参加投标。

第三十六条 经资格审查后,招标人将资格审查结果在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示,并在 5日内向入围的投标人发出入围通知书,同时向未入围的投标人告知资格审查结果,将资格审查报告和投标邀请书报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预算审查备案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不具备预算编制能力的,应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相应资质的中介机 构,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预算,并报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经评审后的工程量清 单预算作为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且作为投标的最高限额或合理定价,总价和单价均不得突破。

第三十八条 工程预算价的编制和审定应按照上级颁发的计价规则和法定税费、本县的相关 规定以及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建材价格信息和市场价格,结合工程规模、结构、施工难 度和风险因素计算确定。

第三十九条 审定后的工程预算价应同时报送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县造价管理办公室备案,工程预算的总价、综合单价、措施费、主要材料单价须于开标前5 日在县建设工程交 易中心公示。县造价管理办公室依法对工程预算价进行监督,投标人对公示的工程预算价有 异议的,应自公示之日起3 日内向招标人和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提出。

第四十条 投标人应当以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工程量,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劳动生产力等实际情况确定投标报价,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投标。中标人的中标价即为合同价。

第六章 开标与评标

第四十一条 项目的开标、评标活动在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第四十二条项目的开标、评标活动全程接受县发改局、县建设局和县监察局等部门的行政监督。

第四十三条 项目招标的评标办法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监理招标及重要设备、材料的 采购除外)。

对技术要求高、施工难度大和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县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 批后,可采用综合评估法。

第四十四条 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评审内容:

1.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只对投标文件进行合格性评审,并提交评 标报告。

2.在初步评审阶段,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性检查、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检查,确定不合格投标人和进入技术标评审阶段的投标人名单,或者直接确定进入公开随机抽取的投标人的名单。

3.在技术标评审阶段,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的技术标进行自主评价并作出书面意见,获2/3 以上的评委评审合格的技术标为合格的技术标,通过技术标合格性评审的投标人,进入公开随机抽取程序。

4.进入公开随机抽取的所有投标人均为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的数量不少于3 家。

第四十五条 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抽取程序:

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知并要求所有进入公开随机抽取的投标人参加,公开随机抽取 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名顺序,投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的,视为放弃。

2.由监管部门随机选取一盒号码球(50个),同时投入抽取机内。3.按照进入公开随机抽取程序的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顺序,每个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公开随机抽取一个号码球,代表该投标人,并当场公布。

4.将投标人抽取的号码球,再次放入抽取机内,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其中三个。抽取的 第一、二、三个号码球,其分别对应的投标人即为第一、二、三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六条 投标人对招投标活动有异议的,可在评标结果公示期满前,以书面署名的形式 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监管部门提出投诉。有关部门应在受理投诉之日起30 日内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

第七章 合同的签订与审查备案 第四十七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第四十八条 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后无故放弃中标资格的投标人,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该投标人六个月内招标项目的报名资格。第四十九条 项目的施工、监理合同须经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和县造价管理办公室审查备 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0 年7 月 1 日起施行。《望城县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望政办发〔2007〕1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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