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行政诉讼案件听审后的感想_行政诉讼案件观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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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行政诉讼案件听审后的感想(精神病人离婚登记案件)
2015年 11月 19日下午,我们法学系组织去了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我们希望通过本次行政案件的听审,切实了解到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的真实审理过程,以及体会到我国司法工作的权威性。让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使我们对行政法学这门学科有更加深入的了解。
下午2:50准时开庭,先是由书记员宣读法庭旁听纪律,接着审判长、审判员及人民陪审员入庭就座。接下来,便开始了一系列的法庭案情陈述、举证质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程序化的审判过程。原告杨雪婚前患精神病,2013年结婚时已经治愈。婚后精神病复发,经过一段时间治愈。丈夫李双常年在外打工,听闻此事,回来以后要求离婚。2015年2月,李双与杨雪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无子女,无财产,杨雪净身出户。此后,杨雪及其父亲提起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状告民政局对患有精神病的杨雪进行了离婚登记,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做出的法律行为无效;状告丈夫李双利用杨雪患有精神病与其离婚,并对婚后共同财产(土地补贴,打工收入)未进行分割。一审败诉,患有精神病的杨雪于审理后走失。二审杨雪父亲代为出庭。
针对行政诉讼,我们认为,民政局在进行离婚登记时,通过观察当事人是否行为正常来辨别精神病人是正确的,行政法规对此并无明确规定(不可能对每个正常人都要求证明自己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登记当天,工作人员认为杨雪表现正常,且离婚双方均未提出杨雪曾患精神病,自然进行了登记。针对民事诉讼,原告杨雪婚前曾患精神病,婚后也曾患精神病。但是丈夫李双认为进行离婚登记期间该杨雪的精神智力状况是正常的,与之进行的离婚登记及其离婚协议应是合法有效的。杨雪父亲认为他的女儿是患有精神病的,作出的法律行为无效,则应该负责举证离婚登记期间的精神智力状况,无法举证或举证不能则承担不利后果。
此次庭审旁听,给予了我极大的感触。一方面:法院认真落实公开制度,依法开展庭审活动,较好地体现了程序合法。法院除涉及法律规定不宜公开审理的案件外,一般都能够公开开庭审理。本次行政诉讼案件就做到了公开审理,使庭审活动程序合法、进行有序、阶段清晰、过程完整,平等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断增强庭审工作的透明度。另一方面:原告杨雪未出庭,其父亲代为出庭,未聘请律师。父亲为农民,年龄较大,不明白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对于庭审流程,庭审争议焦点,应负举证责任等问题都搞不清楚,试问一个完全不懂法律的人如何赢得官司?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普法问题渐渐凸显出来。广大人民群众对于法律根本不了解,不会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那法律为何存在?
综合本次旁听庭审评议情况,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大普法教育力度,树立全民统治意识。依靠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切实做到这一点,贯彻执行法律宣传政策。
(二)增大法律援助服务范围。对于广大不懂法的农民群众应该提供基本法律保障。
(三)不断深化审判、检察制度改革,依法履行职责,努力实现司法公正。以及法官的认证,实现查清事实、辨明是非、正确适用法律、秉公作出判决的庭审目的。
本次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旁听,教育我们应该认真学法知法守法,依照法律处理问题,检验行为的正确与错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以上这些都是在书本里、课堂上所触及不到的珍贵财富,我们会铭记于心,认真体味。希望今后还会有同样的实习机会供我们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