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城县个人建房管理规定(试行)_个人住房建造管理规定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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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城县个人建房管理规定(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个人建房管理,根据《湖南省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实施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个人建房,是指在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个人住宅建设。

第三条? 鼓励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向中心村、集镇、居民点集聚;鼓励集中建设农村新村。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村(社区)个人申请建房户家庭情况、建房条件、宅基地选址的把关,并签署意见。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确定专职人员,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专项安排,负责本辖区内规划管理工作,对个人建房报批实施全程代办,并对个人建房建设过程进行全程监管。

第六条? 县规划局对以下区域的个人建房实施规划管理:

(一)县经开区以外的先导区规划区范围、丁字镇全境;

(二)其他乡镇集镇规划区、拆迁集中安置区;

(三)县道以上的交通干道两厢100米范围内及其他重要基础设施两厢(如给排水管道、万伏以上电力线路、天燃气和石油管道、湘江大堤及一级支流等);

(四)产业基地、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等;

(五)乡、村庄规划区占用农用地的个人建房。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上述管理范围以外)乡、村庄规划区内原基改建和不占用农用地的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工作,县规划局进行技术指导。

县经开区规划建设局负责经开区规划范围内个人建房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国土局负责全县个人建房用地管理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牵头,会同县规划局、国土局联合办公,统一申请表格、统一踏勘现场、统一现场放线定位、统一竣工验收。

第三章?? 个人使用集体土地建房规定

第九条? 严格执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基原则。农村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居)民原基改建或异地新建住宅后,旧宅应当拆除。

第十条? 农村村(居)民同时符合下列

(一)、(二)项条件的,可以申请个人建房:

(一)申请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原宅基地被征收的;

2、因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或者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需要迁建的;

3、原房屋破旧或被灾毁需申请原基改建、重建的;

4、迁入农业人口落户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5、因外出打工、上学、被劳动教养、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原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原籍后继续从事农业劳动,承担村民义务,且无住房的农业人口;

6、原本村现役军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已落户在本村组、无住房的;

7、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个人建房申请:

(一)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的;

(二)申请住宅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

(三)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

(四)一户一子(女)有一处以上(含一处)宅基地的;

(五)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六)将原有住宅以出售、出租、赠与等形式转让或擅自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七)原有住宅拆迁时已按房屋拆迁安置规定进行重建安置的;

(八)村民在原批准的宅基地以外有违法建筑而又未先行拆除的;

(九)户口虽已迁入,原籍住宅未拆除或已依法转让,且未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的;

(十)夫妻共有一处宅基地,虽有分列的户口,再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十一)原有住房长期空置,无人居住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第十二条? 家庭户型以每户4人(含4人以下)为基准户,每基准户建筑占地不得超过100㎡。独生子女家庭,每户可增加20㎡;超过4人的住户,每增加1人可以增加20㎡,但每户建筑占地占用耕地面积不得超过130㎡,占用荒山不得超过210㎡,占用其他土地不得超过180㎡。独生子女户,不论几代人,均为一个家庭户型。

第十三条? 村镇规划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有规定的区域,按照村镇规划执行。村镇规划尚未编制完成或者虽已编制完成但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未作规定的区域,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朝向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倍。老宅基地按前述标准改建确有困难的,朝向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倍。

(二)房屋山墙不得开窗,且山墙之间(外墙至外墙)的间距一般为1.5米,最多不得超过2米。

(三)楼房总高度不得超过10米,其中,底层层高为3米到3.2米,其余层数的每层层高宜为2.8米到3米。杂屋为一层。不符合间距标准的住宅,不得加层。

农村村民按规划异地新建的住房,竣工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应当在新房竣工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者物。

第十四条? 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或违法建造住宅,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

第十五条? 因农转非、接受继承房产或经有批准权的部门批准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内土地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只能按原批准宅基地的占地情况使用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且不能对所属房产进行重新改扩建,房屋所有权灭失,土地使用权随之灭失。

第十六条? 对农村村(居)民个人建房申请,按下列规定进行规划管理:

(一)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地段,按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

(二)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但在已审定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范围内,依据相关政策和规划技术规范进行审批,严格控制在两层以内;

(三)城镇建成区、重要地段和主要道路两厢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据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批;

(四)其他区域依据相关政策和规划技术规范进行审批;

(五)工业园区近期建设控制范围内,审批一层、100m2以下的住宅。

第十七条? 工业园区近期建设控制范围以外,红线范围内未对个人住宅实施拆迁,或已划定规划蓝线并已上报的范围内,符合建房条件的住户申请个人建房,可实行优先拆迁和安置;如不具备优先拆迁安置条件,经县危房鉴定管理办公室审定确系危房的,按“原址、原高度、原使用性质”和依政策确定的占地面积审批。

第十八条? 符合规划申请加层的个人建房户,应当提供有设计资质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相邻住户书面意见,按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施工图纸进行审批。

第十九条? 农村村(居)民确需搭建生产用房的,经户主提出书面申请,在放线定位时一并选址定位。生产用房严禁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限建一层,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建房用地面积的30%,由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拆迁集中安置户一律不得搭建生产用房。

第四章?? 个人使用国有土地建房规定

第二十条? 国有出让土地上的个人建房,由县规划局、国土局依据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分别进行核定审批。

第二十一条? 国有划拨土地上的个人建房,参照第三章有关规定审批。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对集体土地上的个人建房申请,按下列程序和时限办理:

(一)申请建房户到乡镇人民政府领取《望城县个人建房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有关内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村组签署意见后并附必备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即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发放补正材料告知书。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对符合建房条件的个人建房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县规划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免费提供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编制的建筑设计图纸。

(四)县国土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个人建房建设用地批准书》。

(五)《个人建房建设用地批准书》办结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会同县规划局、国土局共同进行现场放线定位。

(六)房屋竣工(原有旧宅已拆除)后,由建房户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验收。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会同县规划局、国土局验收合格后,建房户凭《乡村建设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向县国土局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七)个人建房户需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经产权人申请,县房产局根据县规划局核发的符合规划的证明和县国土局核发的土地使用证明,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二十三条? 县道以上交通干道两厢和规划红线宽度大于22米的城市道路两厢的个人建房,先由职能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定以后核发建房许可证件。

第二十四条? 对不予许可的个人建房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个人使用国有出让土地建房的,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事宜和相关规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和服务性费用。

第二十六条? 农村村(居)民原基改建房屋的,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 农村村(居)民新建或扩建房屋,占用水田、园地的,按16元/㎡收取耕地占用税;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按12.8元/㎡收取耕地占用税。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收费政策变化,按新政策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建房行为的查处:

(一)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未取得,或者违反其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规划局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10%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10%的罚款。当事人接到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通知后,拒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望城县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办法》,责成相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二)应当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而未取得,或者违反其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发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并在15日内采取改正措施。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自行拆除或者强制拆除。

第三十条?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和《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加层或改变房屋用途,影响相邻建筑采光、通风及消防、卫生防疫等公共安全,引起严重相邻权纠纷的;

(三)改变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土地用途,突破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等特定地区地段关于建设高度等建设控制指标及规定要求且无法纠正的;

(四)经县规划局组织听证确认,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国土资源有关法律法规的建房行为的查处:

(一)建房户未批先建的,由县国土局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并符合建房条件的,经依法处罚后,补办用地手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依法强制拆除。

(二)批少建多,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国土局作违法用地查处。

(三)批甲地建乙地的,在违法行为初期,责令其自行拆除并按原批准位置建房。拒不执行的,由县国土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强制拆除;主体已竣工的,由县国土局作违法用地查处。

第三十二条? 建房户对所申请的材料承担法律责任,如有弄虚作假,由个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在签署意见时,意见不实、弄虚作假或不按有关规定严格把关、审批发证的,其签署的意见和批准的文件无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建房户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不按程序、时限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发证和收费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个人建房手续的补办

第三十五条? 符合建房条件但未办理相关建房手续的已建个人住宅,应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1年内依法补办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1987年1月1日以后,至本规定发布之日,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及建房条件并一次性建成的个人住宅,按本规定补办个人建房手续。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个人建房管理工作纳入县目标管理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并对外公布。县国土局举报电话:88071625,县规划局举报电话:88062302。

第三十九条? 县财政设立举报违法用地奖励资金专户,对违法用地举报属实的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望城县个人建房规划及用地管理暂行规定》(望政办发[2008]97号)、《望城县个人建房及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望政办发[2009]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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