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服务管理局业务办理指南_业务办理指南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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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服务管理局业务办理指南

一、就业失业人员管理

(一)申请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对象。

1.法定劳动年龄内(即:男16-59岁,女16-49岁),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

2.法定劳动年龄内(即:男16-59岁,女16-49岁),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在农村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已转让)的农村居民。

3.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市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人员。

4.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以及社区就业的劳动者。

(二)怎样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1.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以及社区就业的劳动者,到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进行就业登记,免费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2.各类失业人员、无业人员,到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进行失业登记,免费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所需资料。

1.必备资料: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市户籍提供常驻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需公示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可享受的相关就业优惠扶持政策。1.个人持证和可享受的政策:

(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在社区从事灵活就业并经认定后,可申请享受政府给予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2)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等自主创业的,经创业地社区或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后,可享受定额税收减免政策;

(3)本市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的劳动者,个人可申请政府给予最高额度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失业人员合伙办小企业,可视失业人员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本市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和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成功的,创业者可享受政府给予的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2.各类用人单位当年新吸纳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

(1)用人单位可享受政府给予按单位为其缴纳基本养老、2.残疾人员:指持有《残疾证》且有就业能力的人员。3.低收入家庭人员: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成办函〔2009〕147号)规定的城镇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员。

4.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指承包土地被征用,已由农村户籍转为城镇居民户籍的人员(含我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自愿放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或流转其承包土地签订了3年以上流转合同的未转城镇居民的人员)。

5.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已进行失业登记且连续失业满一年以上的人员。

(二)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灵活就业的认定。灵活就业是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没有在任何组织中就业,也没有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地从事自行车修理、服装织补、修鞋、配钥匙等社区服务性工作。灵活就业的形式,由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认定,并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上级就业服务管理局备案。

认定灵活就业的基本标准:

(1)在社区内从事灵活就业,劳动时间每天不少于4小时,财政局、审计局审批后,由就业服务管理局按规定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5.补贴的发放。每月末,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根据提供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明细登记表》,将灵活就业人员上月的社保补贴划入个人储蓄存折。对以银行代扣方式缴纳社保费的,补贴划入银行代扣的储蓄存折。

6.补贴的终止。已经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社会保险补贴。

(1)已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2)被用人单位招用;(3)终止灵活就业;

(4)未缴纳或未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5)未按规定进行灵活就业登记;(6)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已满3年;

(7)已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金。

灵活就业人员如转为失业或变更就业形式,应在转为失业或变更就业形式后的15日内向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报告,不得故意隐瞒,骗领社会保险补贴。

7.补贴的期限。首次申报补贴时,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的年

三、失业保险

(一)办理停止社保缴费。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须及时到市社保局办理停止社保缴费手续。

(二)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60日内,到失业保险窗口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办理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原件;

2.失业人员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双面同页复印)。非本市户籍的城镇失业人员须提供户口复印件(首页和本人页同页复印);

3.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失业保险窗口核发《失业保险金核发通知单》。办理时间为每月1至25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办理求职、培训、失业登记手续。在核发《失业保险金核发通知单》的当月,失业人员携带《失业保险金核发通知单》、本人身份证和1寸免冠照片5张,在服务大厅一楼求职登记和培训登记窗口办理求职和培训登记手续,并在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四)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核发《失业保险金核发通知单》

四、就业培训

(一)什么是《就业培训券》——为促进我市各类失业人员就业,政府为其发放的具有代金券性质的用于抵扣职业培训费用的凭证。

(二)哪些人可以申领《就业培训券》——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需要转移就业农村劳动力、毕业年度高校学生、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四类人员。

(三)怎样申领《就业培训券》——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持本人身份证(登记失业人员还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未就业学生需持学校证明),向户籍所在地(暂住地)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劳动保障所)申领当年就业培训券。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当即发放《就业培训券》。

(四)定点培训机构的确定——我市定点培训机构实行政府采购确定,有教育培训资质的各类组织机构,自愿参加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定点培训机构招标。目前,全市经招标确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共218家,涵盖一、二、三产业的初、中、高级共200余个专业,机构分布在全市各区(市)县,具体的机构信息可登录市政府采购网查询。

(五)培训券的使用——持券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结合人力资源市场需求,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培训专业和培训时间参加培训,凭券抵扣培训费用。

15.创业培训机构按照开班申请培训完毕后,对培训合格的学员进行资料录入。

6.市就业局根据创业培训机构录入的培训合格学员资料进行合格证书的办理及发放。

办理流程图:

(二)小额担保贷款流程描述。

1.贷款人参加完创业培训,并拿到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后,到所属社区申请贷款,提交身份证等资料,社区工作人员初审合格后,录入贷款者相关信息。

2.所属街道办事处对初审合格人员进行复审。3.所属就业局对复审合格人员资料进行审核。4.领导小组对就业局审核合格人员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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